汽车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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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典案例分析经典案例分析汽车保险理赔案例汽车保险理赔案例1 1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某厂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投保险种为车辆损某厂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投保险种为车辆损 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保险期限内,该厂驾驶员驾驶所投保的车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保险期限内,该厂驾驶员驾驶所投保的车 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赔偿被害人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赔偿被害人 15.6 15.6 万余元。该投保车辆核定载万余元。该投保车辆核定载 重量为重量为 10 10 吨,发生事故时,该车却载重至吨,发生事故时,该车却载重至

2、 48 48 吨。主管部门依据吨。主管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因违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因违 章超载刹车失效,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该厂依据机动车保章超载刹车失效,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该厂依据机动车保 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该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该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 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车辆虽在保险期限内发生

3、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车辆虽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 ,但车辆装载不符合规定,该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保险损失的理,但车辆装载不符合规定,该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保险损失的理 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 回该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回该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该厂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和解该厂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和解 ,该厂撤回上诉。,该厂撤回上诉。 审判评析:这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该厂以投保审

4、判评析:这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该厂以投保 单的形式提出了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承保,双方并就保险的条款达单的形式提出了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承保,双方并就保险的条款达 成了协议,故双方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成了协议,故双方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 任是本案的焦点。我们认为,无论从现行的法律规定,还是法理上分任是本案的焦点。我们认为,无论从现行的法律规定,还是法理上分 析,保险公司均有权拒赔。析,保险公司均有权拒赔。 一、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一、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 依据我

5、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人就保险合同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人就保险合同 的条款内容应负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内容应负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 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法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法 律效力。因此保险人是否就免除责任的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律效力。因此保险人是否就免除责任的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 将来能否援引该免责条款抗辩的前提条件。本案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机将来能否援引

6、该免责条款抗辩的前提条件。本案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机 动车辆保险合同背面所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动车辆保险合同背面所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 “ “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 ” 部分及投部分及投 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约定的义务时保险人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约定的义务时保险人 “ “ 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 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 ” 的约定,均应是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的免责的约定,均应是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的免责 条款(其中也包括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上述条款,通过保险人在保险条款(其中也包括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上述条款,通过保险人在保险

7、单中的单中的 “ “ 明示告知明示告知 ” ” 以及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中以及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中 “ “ 对责任免除和被保险对责任免除和被保险 人义务条款明确无误人义务条款明确无误 ” ” 的表示表明:被上诉人在订立该保险合同时,已经的表示表明:被上诉人在订立该保险合同时,已经 就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免责就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免责 条款产生法律效力。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实际上给保险人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实际上给保险人 提出了超出一般人可以预见的

8、注意义务,目的似乎在于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和提出了超出一般人可以预见的注意义务,目的似乎在于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和 受益人的利益。但从保险业务的发展及保险实践的操作看,此规定大有需要受益人的利益。但从保险业务的发展及保险实践的操作看,此规定大有需要 探讨之处。对免责条款进行探讨之处。对免责条款进行 “ “ 说明说明 ” ” 似可操作,但如何做到使投保人或似可操作,但如何做到使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 “ 明确明确 ” ” 在实践中较难衡量。因为是否就合同的条款明确,应在实践中较难衡量。因为是否就合同的条款明确,应 该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观判断作为标准,让保险人以证据去证实投保人或该以投保人或被保

9、险人主观判断作为标准,让保险人以证据去证实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主观状态,似乎强人所难,对保险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既然法律被保险人主观状态,似乎强人所难,对保险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既然法律 设置了对保险条款有歧义时可以援用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似乎不应再以是设置了对保险条款有歧义时可以援用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似乎不应再以是 否明确作为合同条款产生效力与否的依据。否明确作为合同条款产生效力与否的依据。 二、保险人不利解释条款并非只要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就援用二、保险人不利解释条款并非只要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就援用 本案双方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本案双方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 “ “ 保险车

10、辆装载必须符合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 技术状态技术状态 ” ” ,同时约定,同时约定 “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 、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 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批改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批改 ” ” ,并且约定被保险人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并且约定被保险人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上述约定,保险人有权拒

11、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上述约定 既然已经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就应受其约束。从其内容既然已经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就应受其约束。从其内容 上看,上述条款不仅仅规定了被保险人的义务,上看,上述条款不仅仅规定了被保险人的义务, “ “ 保险人有权拒绝保险人有权拒绝 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 ” 的约定,同时也应是保险的约定,同时也应是保险 人在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免除责任的条款。关于车辆装载问题人在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免除责任的条款。关于车辆装载问题 ,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

12、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第三十条明确 规定规定 “ “ 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 ” ,该规定为行政法规的,该规定为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通常人们是应当是明知的,特别是本案司机作为专业驾强制性规定,通常人们是应当是明知的,特别是本案司机作为专业驾 驶人员,对车辆的装载规定更应明确,故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关于车驶人员,对车辆的装载规定更应明确,故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关于车 辆装载的约定并非不明确或不好操作。因此,被保险人认为属于双方辆装载的约定并非不明确或不好操作。因此,被保险人认为属于双方 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有争议,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13、的理由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有争议,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的理由 不能成立。不能成立。 三、被保险人负有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的义务三、被保险人负有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的义务 从被保险人车辆行驶证上看,投保车辆的核定载重量为从被保险人车辆行驶证上看,投保车辆的核定载重量为 10 10 吨,吨, 其却故意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超载至其却故意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超载至 48 48 吨,导致交通吨,导致交通 事故的发生,且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惟一原因(驾驶员已受刑事追究事故的发生,且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惟一原因(驾驶员已受刑事追究 ),该严重超载行为一方面为违反

14、),该严重超载行为一方面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 例例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是违反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违约行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是违反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违约行 为。合同中已约定了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免责,且依照保险法第三十为。合同中已约定了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免责,且依照保险法第三十 六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六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 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本案被保险人严重超载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本案被保险人严重超载 运输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

15、,直接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且未运输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直接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且未 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就该保险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就该保险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应考虑到保险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应考虑到保险 人的利益以合理地调整保险人的危险负担。因此保险法设置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以合理地调整保险人的危险负担。因此保险法设置了被保险 人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以便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否人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以便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否 则,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所引起的损失,不

16、承担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按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理解,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为约定义务而非按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理解,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为约定义务而非 法定义务。法定义务。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汽车保险理赔案例2 2 过户就出车祸,保险拒赔是否合理?过户就出车祸,保险拒赔是否合理?一辆二手长安面包车交易后,还没来得及变更被保险一辆二手长安面包车交易后,还没来得及变更被保险 人就出了车祸。买主起诉保险公司被驳回后,卖主又起诉人就出了车祸。买主起诉保险公司被驳回后,卖主又起诉 保险公司。此案昨日在江北区法院开庭时,保险公司称,保险公司。此案昨日在江北区法院开庭时,保险公司称, 卖主不是车主,不应赔付卖主。卖主不是车主,不应赔付卖主。“这么说来,保险公司就这么说来,保险公司就 可以不赔了哦?可以不赔了哦?”昨日上午,卖主陈女士很纳闷。昨日上午,卖主陈女士很纳闷。过户当天出车祸过户当天出车祸 “这车祸发生得太不是时候了。这车祸发生得太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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