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管与应急预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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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危险源监管与应急预案管理杨少华v浙 江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v联系电话:057187056772v联系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v邮政编码:310007第一部分 重大危险源监管一、概述(一)监管意义消除事故隐患或防止其出现事故隐患 ,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二)危险源的概念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 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从能量释放角度: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 潜在能量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或疾 病、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 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 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其实质是 能量集中的核心,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

2、 部位。危险源存在于确定的系统中,不同的 系统范围,危险源的区域也不同。例如,从 全国范围来说,对于危险行业(如石油、化 工等)具体的一个企业(如炼油厂)就是一 个危险源。而从一个企业系统来说,可能是 某个车间、仓库就是危险源,一个车间系统 可能是某台设备是危险源;因此,分析危险 源应按系统的不同层次来进行。危险源的构成三要素:潜在危险性、 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潜在危险性是指一旦触发事故,可能 带来的危害程度或损失大小,或者说危险 源可能释放的能量强度的大小。存在条件是指危险源所处的物理、化 学状态和约束条件状态。如压力、温度、 化学稳定性,盛装压力容器的坚固性等。触发因素是危险源转化为事故的

3、外因 ,每一类型的危险源总是与相应的触发因 素相关联。在触发因素的作用下,危险源 转化为危险状态,继而转化为事故。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 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 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2000)该标准适用于危险物质的 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 (1993年6 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对重大危害设 施定义为: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加工、生产 、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 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危险物质的 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 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三)重大危险源的

4、定义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 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 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 施)。(安全生产法)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 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 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 场所和设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 、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 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四)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法律依据1.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 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 期检

5、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 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 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 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上述条款 罚款210万元。2.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储 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 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 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 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 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 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

6、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 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 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三)按照国家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四)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申报重大危险源,并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重 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条 省安

7、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建立全省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 省、市、县(市、区)三级监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危险 源监管信息和其他科学数据,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 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3.技术标准GB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 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3159 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 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8、的通 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浙安监管应急2010121号)二、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主要内容(一)企业主体责任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 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管理与监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以下 几方面工作。1.重大危险源辨识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下列生 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1)罐区(贮罐);(2)库区(库);(3)生产场所;(4)压力管道;

9、(5)锅炉;(6)压力容器;(7)煤矿(井下开采);(8)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9)尾矿库。2.登记建档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安全管理 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辨识、分级记录;(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 备一览表;(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 和评估报告;(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 机构名称;(10)重大危险

10、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11)其他文件、资料。3.安全评估定期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 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具备国 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 作结束后,应当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 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 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1)评估的主要依据;(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3)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4)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 险评价方法);(5)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6)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7)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

11、监控措施;(8)事故应急措施;(9)评估结论与建议。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及时 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核销。4.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安 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 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 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 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 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 施方案。 5. 安全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

12、安 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6.培训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 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 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 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7.安全标识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 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8.检测检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中的 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对重 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 ,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9.检查整改应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 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并

13、按季度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 ,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 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 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0.应急预案及演练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 况; (2)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3)危险辩识与评价;(4)应急设备与设施;(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6)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7)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9)培训与演练。并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 演练计划,定期

14、进行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并于演练计划预先通知当地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 (二)政府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政府 监管责任。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 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 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对重大危险 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标准情况;2.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3.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 控情况;5.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 检测情况;6.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 情况;7.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8.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

15、况 ;9.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10.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 、保养情况;11.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 ,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生产 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 监控。三、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 根据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浙安监管应急2010121号)规定(一)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范围: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2.煤矿: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

16、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4.尾矿库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 m的尾 矿库。(二)重大危险源登记申报责任单位登记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 人单位负责。无主尾矿库由尾矿库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申 报。(三)登记备案分级负责中央驻浙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 源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登记备案;其下属 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 生产监管局登记备案。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重大危险 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局登记备 案。具体划分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 。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 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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