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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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试论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监督职能姓 名:张 敏学 号:061180017学 校:漯河电大指导老师:郭晓果写作时间:2007 年 7 月目 录内容摘要:3关键词:3一、刑事侦查监督的概念特征4.(一)刑事侦查监督主体的特定性5(二)刑事侦查监督程序的法律性5(三)刑事侦查监督的客体6(四)刑事侦查监督的对象7二、刑事侦查监督的程序7(一)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进行7(二)通过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8(三)通过受理有关的控告,检举进行9(四)通过跟踪监督进行9三、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刑事侦查监督9(一)完善立法,保障实施9(二)提高检察人员业务水平,强化监督

2、意识,切实履行监督职责9(三)积极开展立案监督,带动侦查监督工作10(四)根据违法轻重,适用不同的刑事侦查监督方法11(五)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11四、结语11参考文献12论 文 摘 要刑事侦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但是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会影响到侦察监督工作更深层、更广泛发展,因此只有解决好存在的问题自觉地接受人大和群众的监督,才能不断地提高执法水平和监督水平,从而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本文主要从刑事侦察监督的概念特征、刑事侦察监督的程序、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刑事侦察监督几个方面试论检察机关的刑事侦察监督职能。关键词:侦察监督、法律性、程序、强化监督试论检

3、察机关的刑事侦查监督职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和审判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宪法赋予的权力。新刑诉法实施后,各级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监督工作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大胆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在侦查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侦查监督工作向深度、广度的发展。因此,为了提高刑事侦查监督质量、促进严格执法,准确执法,笔者拟就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监督职能略谈管见,以求共同探讨。一、刑事侦查监督的概念特征刑事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的整个刑事侦查工作实行监督,它既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认定事实、使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监

4、督,也包括对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监督。前者就是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后者即为侦查活动监督。可见,侦查监督与侦查活动监督这两个概念是种属关系,侦查活动监督包括在侦查监督之内,是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刑事侦查监督主要是通过追捕、追诉、纠正违法来实现的。立案监督从侦查监督中独立出来始自 1997 年 1 月 1 日。因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87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

5、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在此之前,检察机关主要是依据原刑事诉讼第 13 条第 2 款的规定,将“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是通过直接立案侦查的方式来开展立案监督,当时统称为侦查监督。(一)刑事侦查监督主体的特定性。即侦查监督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具有这项职权,具体承担此项工作的是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部门。但由于这项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对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情况又有一定的复杂性,如发现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况,有时案件可能尚在侦查环节,有时可能处于批捕环节,有时可能处于起诉环节,有时案件可能已经法院审判。因此,对监

6、督任务进行适当的分工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审查起诉部门还要同时承担审判监督任务,因此,其不应再承担过多的侦查活动监督任务,侦查活动监督任务应主要由审查批捕部门承担。具体说来,审查起诉部门只承担起诉环节的侦查监督任务。如: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发现违法情况的;诉讼参与人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而案件处于起诉环节的等等。除此之外的对侦查活动监督任务,应由审查批捕部门承担。侦查活动监督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二者不是相互包含关系,而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是实现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手段,侦查活动监督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并不单纯是为办案而办案,还要通过办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7、二)刑事侦查监督程序的法律性。刑事侦查监督有其特定的法律程序和方式,必须依法进行,而不是想怎样监督就怎样监督。侦查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 76 条和第 137 条之规定。一是监督手段的强制性。这种监督是以国家法律作后盾的,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被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监督的内容是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侦查是由一系列侦查活动组成的,侦查活动具有法定的内容和形式。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是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侦查机关为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所进行的专门诉讼活动。它包括:迅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

8、书证、签定和通缉等;所谓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保障专门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所采取的强制性手段和方法。它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侦查活动监督就是对上述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侦查活动这外的其他活动,不属于监督的内容。(三)刑事人侦查监督的客体,是指侦查监督法律关系中仅力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即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侦查活动具的很强的强制性,一旦违法行使,就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侦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所谓依法进行,是指侦查活动只能由法定的机关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既有利于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又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9、不受侵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81 条的规定,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9、违反刑事诉讼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四)刑事侦查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

10、和国家安全机关实施的侦查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当然,检察机关自侦查部门也具有侦查职能,其侦查活动也需要进行监督,但不属于这里所说的监督对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对有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但这种调查与侦查活动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人民法院的调查活动也不属于侦查监督的对象。二、刑事侦查监督的程序(一)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进行。刑事诉讼法第 7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

1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 137 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必须查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审查案件材料。通过审查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的案件材料,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主要是审查各种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特别是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从中发现违法的疑点和线索;二是提审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阶段不要求必须提审犯罪嫌疑人,而审查起诉阶段必须提审犯罪嫌疑人。通过提审犯罪嫌疑人,可以及时发现侦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情况,特别是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等重大违法行为。实践证明,犯罪嫌疑人出于其自身利益,对有关违法情况的反映不一定都

12、是真实的,但不能因此不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反映,要注意结合其他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从中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是询问证人。即是复核证据,查明案情的重要方式。既可以发现侦查活动中违法情况的线索,也可以及时核实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公民提供的有关违法情况。(二)通过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即通常所说的“提前介入”,是指检察机关根据需要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主要包括辊种方式:(1)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刑事诉讼法第 66 条规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这是实践中经常采用的一种监督方式。通过参加讨论,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

13、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因此,检察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的案件讨论,必须克服单纯为提高办案效率的片面认识,树立依法监督的思想观念;(2)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活动。检察人员参与上述活动,并不是代替有关侦查人员进行侦查活动,更不是干预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而是通过这一方式,一方面及时了解案情,为尽快批捕、起诉服务,另一方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3)提前审阅有关的案件材料。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审阅有关的案件材料,可以及了解案情,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及时纠正;(4)参与现场勘验、检查。主要是参与公安机关对于重特大案件现场的勘验、检查,实行法律监督。检察人员可以对公安机关的勘

14、验计划、步骤等提出建议,对于违法情况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但不应干预公安机关的上述活动。(三)通过受理有关的控告、检举进行。受理当事人及其亲属等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行使刑事侦查监督的重要途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包括实施刑事侦查监督的线索,对于涉及侦查监督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材料,检察机关要认真调查研究、核实及时查处。(四)通过跟踪监督进行。跟踪监督是检察机关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种有效的监督途径。主要是指定专人负责,对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以及公安机关撤销、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实行跟踪了解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刑事侦查监督由于立法不完善、监督意识薄弱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活动还存在着监督不力的现象。为进一步提高侦查监督工作的质量,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一)完善立法,保障实施。这是保证刑事侦查监督顺利进行的前提。既然国家赋予检察院刑事侦查监督职能,那么,没有畅通的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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