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49692361 上传时间:2018-08-01 格式:DOC 页数:30 大小:86.0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3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以民事审判为视角作 者:廖永结作者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联系电话:13865934061通讯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 472 号邮政编码:2300312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以民事审判为视角以民事审判为视角内容摘要:201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民事诉讼法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载入法律之中,但如何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该原则成为摆在学界实务界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拟通过分析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一般内涵、适用准则,从案例分析的角度阐释人民法院应当如何适用诚信原则规制不当的诉讼行为、起诉行为以及解释民事诉讼法律,并在此基础上

2、评估诚信原则对我国民事审判的影响及作用。关键字:民事诉讼 诚实信用 民事审判201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民事诉讼法 ,在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法上的帝王条款正式走进程序法行列,为学术界对诚信原则应否载入程序法划上了阶段性句号1。然而, “徒法不足以自行” ,1 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 ,载于法学家2003 年第 3 期。3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如何适用,在今后长期的实践中仍然值得进一步探索,本文拟从民事审判实践的角度就该问题作出初步分析。一、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功能以及适用准则诚信原则本为私法上的基本原则,其核心是对民事主体滥用民事权利作出适当限制,

3、以符合社会的通用准则和当事人的合理期待,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民法中,诚信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重合的,主要是指权利人依照法律或合同的约定,本来可以行使某项权利,但由于其行为导致义务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权利人不会行使该项权利,为保持社会秩序的安定和相对人的合理期待,禁止权利人继续行使该权利。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在普通法系有着更为广泛的应用。普通法通过长期的实践积累,逐渐形成一整套禁反言(estoppel) 、弃权(waiver)、信赖(reliance)等规则,而这些规则尤其是禁反言规则适用于程序法上。我国诉讼法中第一次明确出现诚信原则是在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4、若干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 7 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4证责任的承担。 ”2012 年民诉法修订时经过广泛讨论,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被载入法律之中,不再局限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范畴。然而,对于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具体内涵,法律并未给出具体界限。我国学者的论述往往局限于法律条文的解释或者外国民诉理论的引入,对此并未深入开展,对其内容也主要集中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如当事人虚假诉讼、诉讼参与人违背真实陈述义务、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以及禁止人民法院滥用审判权等2。虚假诉讼、违背真实

5、陈述义务、举证失权、滥用审判权等已为诉讼法明定所不允许,如果仅仅将诚信原则局限于此,在民事诉讼一般原则中增加诚信原则的意义又何在呢?结合各国审判实践,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表现多样化,不仅有诉讼中证据突袭、言行不一等,更有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就同一事实反复起诉等损害相对人利益以及滥用司法资源等行为。在为诉讼诚信原则诉讼欢呼的同时,社会对审判实践如何具体适用诚信原则不无疑虑。 “诚实信用原则究其实质是给法官的空白委任状,其适用都离不开法院和承办法官。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有可能增加法院审判的随意性以及裁判的不确定性因素,并且极易成为某些法官为自己的随意性裁判行为进行开脱的一个理由。 ”诉讼法上

6、的诚信2奚晓明主编: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 年第 1 版第21 页。5原则究竟是推动民事诉讼实践的有力推手,是美艳但并不实用的花瓶,还是即将打开的“潘多拉魔盒” ,社会对此拭目以待。笔者认为:诚信原则作为授权性条款,在立法不够周延的地方,立法机关允许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精神实质和公平正义原则做出适当性的考量,以实现民事诉讼的功能和社会的一般期许,在适用诚信原则的时,应当与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原则相结合。然而,人民法院更应清醒地认识到司法只能解决个案的争议,不能介入应由立法规制的普遍化的社会关系调整,人民法院在适用诚信原则对待具体案件时应当遵循审慎合理的方式。对法律原则的适用,

7、仅在审理特定案件时,法律并未有具体的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模糊、存在漏洞,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以及当事人各方合理期待为之。 “必须为裁判适用此原则首先制定规则:(1)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条件仅限于不适用该原则就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形;(2)凡特别法有此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具体规定;(3)凡法律规定有模糊,可考虑运用体系解释、利益衡量的方法,向有利于信守的一方解释;(4)凡法律规定有漏洞,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依公正理念及立法者本意仍无法确定时,才可援用诚实信用原则,即在特定情势下对正义和合理的事物行使衡平权”3。与民法上诚信原则不同的是,诉讼法中诚信3 董少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 ,同上。6

8、原则考量的因素不仅包括衡量违背诚信原则方权利的丧失后果、相对方的合理期待,还包括确保法院的公正高效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安定性。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扩展性适用之一对不当诉讼行为的规制诚信原则应当限制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不当行为。当前,当事人在诉讼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诉讼行为呈多样化趋势。对于诉讼中的违背诚信原则的大多数行为,民诉法已对其作出相应的制裁,人民法院应当首先适用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一)举证程序中的诚信原则问题。目前学界实务界对举证程序中的诚信原则适用问题论述较多。人民法院对举证程序中的诚信原则的适用重在两方面: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惩戒。对于该

9、两方面问题,人民法院应当立足具体的案情,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社会一般认知等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结合当事人逾期举证的原因、失权对举证者利益的损失与接纳证据对质证造成的突袭以及诉讼程序的稳定性来确定对逾期举证者采取何种制裁措施。(二)质证程序中的诚信原则问题。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对某项证据不持异议,能否在二审中对该证据提出异议?在某中院审理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施工人7在原审中对发包人支付的 18 笔款项逐笔质证时,仅对其中三笔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施工人提起上诉,对该三笔之外的另一笔利息真实性提出异议。上诉法院经审查,由于一审中施工人未对该笔利息的真实性提出异

10、议,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该笔付款,并无不当。该上诉法院的作法实质是扩大化的诉讼禁反言,施工人在原审中能够在原审中就该笔利息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提出异议但并未提出异议4。虽然我国并未接受上诉审法院仅是“法律审”的概念,法律亦不完全禁止当事人在二审中对一审未提出异议的证据提出异议,但在对原审查明的事实进行复审时,可以基于遵循诚信原则,在综合考虑当事人各方权益及诉讼程序的高效快捷的基础上对异议人的异议作出适当裁决。(三)适当限制任意撤诉或撤销申请。我国秉承“和谐至上” 、 “无讼为最”的司法理念,个案的和谐处理的重要性在某种程度上超过了判决的确定性和诉讼程序的稳定性,现行法律并不要求在被告作出答辩之

11、后或被申请人同意之后原告撤回起诉、申请人撤回申请应经被告或被申请人同意,现行民事审判实践对撤诉、撤回申请采取任意准许制度5。然而,由于诉讼程序已经开展,肆意允许一方当4在现有证据规则的情形下,仅有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对方认可的,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该案中发包人列举了 19 笔明细并附 18 张凭证,异议人对其中一笔明细(书面陈述)应予以否认而未否认(视为认可) , 亦可得出同样判断。 5 正是基于司法政策撤诉扩大化的考虑,审判实践中亦准许二审中撤回起诉。8事人废弃之前的诉讼行为,必然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费用上的损失以及诉讼程序的反复。在今后的民事审判中应考虑运用诚信原则予以适当限制。三、诚信原则在民

12、事诉讼中扩展性适用之二对基于同一事实的起诉权应否适当限制(一)对现行起诉模式的反思如前所述,当事人违背诚信的行为不仅仅体现着诉讼行为中,还包括提起诉讼时。目前,法律实务界将滥用起诉权更多局限于“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6,该类诉讼究其实质并无诉讼价值,人民法院理应驳回7。但对于基于同一基础事实,当事人多次提起包含不同诉讼请求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完全坚持现有立场以及法律应否准许人民法院依据诚信原则对现有立场进行适当性调整,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仍是个重要研究课题。1、强制反诉制度未予确立。在修订民诉法之前,学界曾建议我国应当建立类似于普通法系的“强制反诉”制度。强制反诉制度是普通法从长期实践中提

13、炼出来的诉讼规则,其着眼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对案件纠纷的认识从狭义的“权利义务关系”立足于案件的“基础事实” 。在Henderson v Henderson (1843) 3 中, Wigram V-C 提炼出普6奚晓明主编: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 年第 1 版第17 页。 7 对滥诉行为,普通法允许法官发布禁止诉讼令。9通法诉讼的规则:“当特定事实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时,法院应当要求各方当事人陈述整个案情,除特别情形下,法庭不允许相同当事人仅仅因为过失、漫不经心(inadvertence) 、甚至意外忽略了部分诉请,再行就同样的标的提出诉讼。既判力不仅适用于判决宣告的

14、争议点,而且适用于同一基础事实所产生的所有争议点,只要当事人尽合理的注意就能够在之前的诉讼中提出这些争议点” 。笔者认为:一般性地限制起诉权应当是立法机构通过综合衡量社会利益并按照人民民主原则通过的8,人民法院不能像普通法中的法官那样自行制定规则一般性地限制当事人的起诉权。新修订的民诉法并未采取强制反诉以及纠纷一次性处理制度,法律并不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提出全部的诉讼请求,亦不禁止在判决确定之后再行就同一基础事实提出相应诉讼请求。2、现行起诉模式及其缺陷。目前我国民事审判对限制起诉的认识主要集中在“一事不再理”和“既判力” ,即对已经由生效判决确定之诉讼请求,当事人不得再行提起。对重复性诉讼

15、以“相同法律关系、相同当事人、相同诉讼请求”为标准。对于基于同一基础事实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原告在新的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原来的诉讼请求不一致,便可再行提起诉讼,即便是法律关系与当事8 应否设立强制反诉制度及纠纷一次性解决机制,依赖于一国的基本国情、诉讼制度、诉讼文化、社会各届的可接受度等多方面因素。10人均相同的情形。然而,完全坚持现有的审判立场,存在当事人就同一基础事实反复起诉的情形,且不排除部分当事人恶意利用现有诉讼制度的缺陷步步为营地以分割诉讼请求的方式逐步提起诉讼的可能。因此会导致基于同一事实会产生无数的诉讼,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肆意占有有限的司法资源,破坏对方当事人的合理期待,人

16、民法院通过审判定纷止争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功能难以有效实现。为此,在特定条件有必要准许人民法院运用诚信原则适当扩大对“一事不再理”的认识来限制当事人的起诉权。人民法院基于诚信原则适当限制起诉权,应当综合平衡诉讼权利人的权利限制、诉讼程序的完整性稳定性、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合理信赖以及是否产生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和诉讼资源浪费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存在基于同一事实的“不必要的重复性诉讼” 。(二)基于诚信原则对起诉权的适当而稳健的限制现实问题的考量。基于同一案件事实提起多重诉讼的,既包括前诉的原告,也包括前诉的被告。笔者认为在未来可预见的情形下,可以采取措施适当限制“不必要的重复性诉讼” 。下面以三个简单案例解析基于同一事实的多重诉讼。案例 A、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工程款但并未11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或逾期付款的利息,嗣后,法院判决乙向甲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该判决生效之后,甲能否再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或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案例 B、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工程款 500万元,后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