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应试必备

上传人:aa****6 文档编号:49691081 上传时间:2018-08-01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495.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法应试必备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行政法应试必备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行政法应试必备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行政法应试必备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行政法应试必备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行政法应试必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法应试必备(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P z明确国务院各部门【行诉法 14 条】、组成部门、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09 年注意判断国务院行政机构的性质【大纲语】5 p3 j1 $ t- $ L* M- |3 T3 - m! 1.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没有规章制定权* m# C/ a/ I+ V2.2.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组成部门 27=【2227=【22 部部+3+3 委委+ +一行一署一行一署】: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与中纪委合署办公);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

2、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审计署。 全称前加国字号。加黑五个部为全称前加国字号。加黑五个部为 0808 机构改革组建或升格的部。机构改革组建或升格的部。, g- o- Z # |# C+ p3.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市级以上才设】 4.4.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 ; Y* I/ P( u% y7 X! N2 u0 g5 l正部级正部级 8 8: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7 9 v4 r4 ( I% 1 副部级副部级【有规章制定权】: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预防腐败局。 - v2 k. e* ?4 f1 Z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参事室不履行对外管理职能,所以没有规章制定权。5.5.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 【无主体资格】侨务办港澳办法制办研究室 。 Y6 a( V5 Q$ G! K# x) ; h7 ( 1 l0 k 7.7.国务院议事协调与临时性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与临时性机构:29

4、29 个规定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个规定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xxxxxx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卫生部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教育部单设办事机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水利部单设办事机构在水利部单设办事机构);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中国地震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监察部承担);国务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等 29 个。 m9 v! x1 _: U

5、$ A8.8.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有主体资格的:(两局五会)中国地震局;中国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有主体资格的:(两局五会)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 G) 9 u5 K9 t a! ! p5p5 H H 11 i+i+ B B上述加上述加海关总署的为全国垂直的中央机关;加国土资源部的为省以下垂直!# C* ( l$ ?0 J q三、行政区划、行政架构、行

6、政机关体系及级别三、行政区划、行政架构、行政机关体系及级别+ O3 Y r$ S4 b) b( W- X4 g6 O$ d/ G上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即下级政府的级别,上述五级政府及四级政府的工上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即下级政府的级别,上述五级政府及四级政府的工 作部门共九大主体!所以,作部门共九大主体!所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第 1010 条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部门政府及其部门.”.”共共 8 8 个;个;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第 7 7 条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指指 6 6 个。个。理解复议管辖、诉讼

7、管辖的基础。理解复议管辖、诉讼管辖的基础。5 E# j u: R2 E k. r$ M1 y q. S4 M% ; B3 c# s6 g公务员的级别:领导职务“长”: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 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 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员”:巡视员为正厅(局)、副巡视员、 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4 M: e6 g4 R6 ! L9 % / L! |8 _5 H% n9 F H0 G2.部门规章的主体: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参事室、机关事务管理

8、局无规章制定权】。 , Q5 1 S) 4 X4 s3.地方规章:四类人民政府(80 个):一为省(22)、自治区(5)、直辖市(京津沪渝);二为较大的市,包括三类:省会市(22+5);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齐齐哈尔、吉林、抚顺、鞍山、大连、本溪、唐山、邯郸、大同、包头、青岛、淄博、洛阳、淮南、无锡、宁波、徐州、苏州(18);经济特区市: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规定”非行政立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九种规定。在范围上,复议法第 7 条指规章以外或以下的规定,实践中还应包括国务院的规定,如“国发”【2009】号文件。- y. S1 T3 r1 x0 O3 0 ?* m. 2 I: c) V*

9、J1 a, o G. O) L不得设定行政许可(T16)和行政处罚(T14);9 ?4 d4 r2 d, K% Z v3 c* h- T% l( a$ “ 在行政复议中可以被复议申请人一并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 T7+T26有权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不执行 60 日的期限(司 39); - * , l9 r1 n$ V8 i S0 _ r8 l3 Z; h: U+ c: ) 2 i, y+ L8 X( c5 U, b+ F(一)区分题干中交待的行政机关的通知、通告、“令”、几点意见、纪要或其他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至少四道真题设问考查此考点:2000 年

10、律考卷四第十题第一问“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性质的行政行为”;2005 年卷四市政府会议纪要是否成为人民法院的审理对象;(2008-二-44)B选项市政府的通知;(2008-二-84)为严格本地生猪屠宰市场管理,某县政府以文件形式规定,凡本县。V“ B: m, k% m; J(二)具体行为下区分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二)具体行为下区分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问题提出:问题提出: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第 8888 条: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

11、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款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征收为必经式, r- ?. d0 M, H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择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的一个通知

12、中将这三种具体行政行为排序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 * A! D* f8 % w! X9 z4 T1 H! K4 y$ j, M6 P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官官”告民仅限于对行政处罚的选择告民仅限于对行政处罚的选择权,即可自己,也可申请法院,权,即可自己,也可申请法院

13、,海关法海关法9393 条亦为对海关处罚的选择权!条亦为对海关处罚的选择权!$ U: x1 * G( R% e4 g第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形式 7 6 G* Z7 0 C. a1 ?0 y第一类,限制人身自由的(涉及复议法第第一类,限制人身自由的(涉及复议法第 6 6 条第条第 2 2 项、行诉法第项、行诉法第 1111 条第条第 1 1款第款第 2 2 项、国赔法第项、国赔法第 3 3 条第条第 1 1 项以及行诉法第项以及行诉法第 1818 条管辖的适用,仅此,原告所条管辖的适用,仅此,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才有管辖权)在地的法院才有管辖权) 8 w+ k9 F: x“ k8 j4 A. i: ?

14、3 D r/ U# T1 (3 3)留置盘查(盘问)留置盘查(盘问) 人民警察法第 9 条 (24-48 小时内) 4 # C% 3 x, r. Y; z 6 x6 d$ J“ F3 a(4 4)扣留)扣留 海关法(2448 小时内)% O d L J6 c8 M6 a E(1010)“两指两指”,行政监察法 20 条:指定地点、时间就监察问题作解释和说明其二,事实上的强制措施(无法律依据):其二,事实上的强制措施(无法律依据):(1 1)“谈话谈话”;(;(2 2)“办学习班办学习班”;(;(3 3)“隔离审查隔离审查”(4 4)浙江“封闭”学法的“法制教育学校”;(5 5)事实上的)事实上

15、的羁押,“带至带至”。此种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只能确认违法,学会运用确认判决。# z# C* W1 e$ 0 K# y6 “ N- _4 第二类,限制财产流通的第二类,限制财产流通的(1 1)查封:)查封:针对不动产;(2 2)扣押)扣押:针对动产;(3 3)冻结)冻结:银行帐号;(4 4)收缴)收缴:对涉案财物、工具、设备等进行临时性的控制。5 p! p5 E) G( X l+ Z $ o. n7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 了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8 J- . s( _ _$ W4 # M% R; K ! S, K- B3 O; l0 J! F ( O; S% o8 T2 k# B5 c4. 撤销撤销有利行政与不利行政撤销条件的差别。有利行政与不利行政撤销条件的差别。 行诉法第 54 条的撤销条件: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律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从立法背景上说,行诉法第 54 条规定的撤销条件主要是针对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为等不利行政设定的,而许可法第 69 条规范的是有利行政的撤销。有利行政与不利行政撤销的条件不尽相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三个条件是两个撤销制度中相同的。差别在于,有利行政的撤销条件中没有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错误两项,他们被具体“物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