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重线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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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载重线培训中国船级社江苏审图中心2012-9-221.1 基本概念载重线是法规对船舶最大装载吃水以及船体开口封闭条 件的规定。船舶最大装载吃水决定了干舷的大小。船舶的营运 实践表明,装载过重、干舷不足,常常是发生海滩事故的一个 重要原因。因此船舶必须具有足够的干舷,这一认识早就被人 们接受。国际上早在1930年就制定了“国际载重线公约”,作为 核算船舶最小干舷、限制船舶营运中装载吃水的规则。现行的 国际载重线公约是1966年签订的,国际海事组织1988年的议定 书对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进行了修订,该决议书于2000年生 效。对于国际航行海船除另有名文规定外,附则1的各项规则 适用于2005

2、年1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 舶;对于非国际航行船舶,法规根据我国沿海情况制定了核算 最小干舷的规则,计算方法较国际公约的规则作了简化,本文 将分别对国际国内载重线进行讲述。1 概述载重线的基本原理和核心问题如下:w储备浮力:载重线的核心问题是需要足够的储备浮力确保船舶的安全 航行;w开口密性与保护:防止船舶内部浸水,避免储备浮力的损失;w船员保护:配备基本与必要的设施,为船员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与工 作条件;w结构强度和稳性:维持船舶储备浮力的先决条件是在各种装载情况下 应具有足够的结构强度和稳性;1.2基本原理w甲板淹湿性:避免海浪对上层建筑、开口及其它保护设施的冲击而造

3、成储备浮力的损失或影响船员的安全工作;w海洋环境:环境条件与船舶能力的匹配,储备浮力的需求随海域风浪 海况而异;w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不仅是MARPOL考虑的问题,在SOLAS与ICLL 中也有所反映。2 国际载重线公约的部分规定2.1 适用范围 w国际航行船舶 w民用船 w新船(L24m) w现有船(150总吨及以上) w高速船 w但不包括渔船、非营业游艇2.2 免除条款w对在两个或更多国家的邻近港口间从事国际航行,并且继续从事此类 航行的船舶,如果上述港口所在的各国政府认为,上述港口间的遮蔽 性质或航行条件,使从事此类航行的船舶适用本公约的规定,成为不 合理或不切实可行时,主管机关可以免除其

4、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w主管机关对具有新型特点的任何船舶,如适用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可 能严重妨碍发展这种特点的研究和把这种特点采用到国际航行船舶上 时,可以免除其受此项规定的约束。但是任何此类船舶应符合下述安 全要求:即主管机关认为适应于服务目的并保证船舶全面安全的要求 ,以及船舶将前往的各国政府所能接受的要求;w主管机关应将根据本条以上两款准许任何免除的情节和理由,通知政 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由海协组织分别转知各缔 约国政府,以供参考; w主管机关可以对通常并不从事国际航行而仅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 次国际航行的船舶,免除其受本公约任何要求的约束,但该船舶应符 合主管机关认

5、为适应于所承担航次的安全要求。 2.3 其它规定w载重线标志不允许被浸没,例外(密度,江河、内陆水域港口); w改建船舶维持原有安全水平,重大改建合理,可行地满足新要求; w载重线的检验、检查和勘划;3 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1的主要规定w长度(L): (a)应取为量自龙骨板上缘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 线从首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的长度,取大者; (b)对于无舵杆的船舶,长度(L)取为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 (c)如果在最小型深85%处水线以上的首柱轮廓为凹入状,则总长的最前 端和首柱前边应分别自(在该水线以上的)首柱轮廓最后一点至该水 线的垂直投影线(见图3.1);

6、(d)对于设计成有倾斜龙骨的船舶,计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和最小型深Dmin 的85%处设计水线平行,最小型深通过绘制一平行于船舶的龙骨线( 包括呆木)并与干舷甲板的型舷弧相切的直线来取得。最小型深为在 切点处从龙骨板上边量至干舷甲板舷侧处横梁上边的竖直距离(见图 3.2)。w垂线:首尾垂线应取自长度(L)的前后两端。首垂线应与在计 量长度的水线上的首柱前缘相重合。 w船中:船中长度(L)的中点。 w宽度: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宽度(B)是船舶的最大宽度,对金 属船壳的船舶是在船中处量至两舷肋骨型线,其他材料的船舶在 船中处量至两舷壳的外表面。 w型深:(a)从龙骨板上缘量至干舷量至干舷甲板船侧处横梁上

7、缘的垂直距 离。(b)有圆弧型舷缘的船舶,型深应量到甲板型线和船侧外板型线延 伸的交点,即当作舷缘为方角设计那样。(c)如干舷甲板为阶梯形且此甲板的升高部分跨越决定型深的 那一点时,型深应量到与升高部分相平行的较低部分甲板的 延伸线。w计算型深: (a)计算型深(D)是船中处型深加该处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 (b)对于圆弧形舷缘半径大于宽度(B)的4%或上部舷侧为特殊形状 的船舶,其计算型深取自一船中截面的计算型深,此截面两舷上 侧垂直并具有同样梁拱,以及上部截面面积等于实际的船中截面 的上部截面面积。 w方形系数 w干舷:核定的干舷是在船中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到有关载重 线的上边缘的垂直距

8、离。 w干舷甲板 w上层建筑:侧壁离船壳板向内不大于4%B,或舷边到舷边。 w封闭的上层建筑:桥楼和尾楼应有上部开口,首楼不要求。 w平甲板船 w风雨密 :风雨密是指任何海况下水都不得透入船内。 w水密 :水密系指在所须承受的最大压力下,能防止水从任何方向透 过结构,并有适当的抗水裕量。 w阱3.2 载重线标志u甲板线:系指长为300mm和宽为25mm的一条水平线。甲板线应勘划 于在船中处的每侧,其上边缘一般应经过干舷甲板上表面向外延伸与 船壳板外表面之交点,如果干舷经过相应的修正,甲板线也可以参照 船上某一固定点来划定。参考点的定位和干舷甲板的标定,在任何情 况下均应在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上标

9、写清楚。u船厂申请进行甲板线标志和载重线标志的勘划检验 。载重线标志的勘划必须具备若干前提条件 :(a)主船体必须建造完成、或基本完成(b)干舷计算书已经过批准认可(c)载重线标志图已经过批准认可(d)船体的构造符合载重线公约的相关要求( 或符 合认可图纸)(e)船体主尺度测量完成并符合要求(f)船级社得到船旗国主管当局的授权(g) 船舷外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u载重线标志由外径为300mm,宽为25mm的圆圈与长为 450mm,宽为25mm的水平线相交组成。水平线的上边缘通过 圆圈的中心。圆圈的中心应位于船中处,从甲板线上边缘垂直 向下量至圆圈中心的距离等于所核定的夏季干舷;勘划的载重 线的各

10、线段,长为230mm和宽为25mm的水平线段,这些线段 与标在距圆圈中心前方540mm宽25mm的垂线成直角,并位于 垂线的前方(如图3.3所示)。木材载重线应在通常载重线以外 另行勘划(如图3.4所示)。图 3.4 木材载重线w如船舶的特殊性或船舶业务性质或受航行的限限制,不可能使用某些 季节的载重线时,则这些载重线可不勘划。w如对船舶所核定的干舷比最小干舷为大,因而其载重线是勘划在相当 于或低于根据本篇所核定的最小干舷的最低季节性载重线位置时,则 仅需勘划淡水载重线。w如在同一垂线上的冬季北大西洋载重线与冬季载重线是相同的,则此 载重线仅标W(某货船载重线船长大于100m,将航行北大西洋冬

11、季区 域,按审图批准的干舷数值, 该轮冬季干舷与北大西洋冬季干舷是相 同的。正确勘划: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是仅需在冬季载重线处标W )。w其他现行国际公约所需的附加载重线,或勘划在垂线后方并与垂线成 直角。u载重线核定当局的标志可表示在载重线圆圈两侧并在通过圆圈 中心的水平线上方或圆圈的上方和下方。此标志应由不多于4 个标明当局名称的为首字母所组成,每个字母的高度约115mm 和宽度约75mm,中国船级社为CS。u对圆圈、线段和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者,应漆成白色或黄色 ,当船舷为浅色底者,应漆成黑色。它们也应经主管机关认可 ,并勘划在船舷两侧的永久性标志。这些标志应能清晰可见, 必要时应为此作出

12、专门的安排。u在官员或验舱师根据本公约第13条的规定认定这些标志是正确地和永 久地勘划在船舷两侧以前,不应发给该船国际载重线证书u富裕干舷船舶:这类船舶所核定的干舷比最小干舷为大,因而 其载重线是勘划在相当或低于根据公约所核定最小干舷的最低 季节性载重线位置时,则可仅勘划淡水载重线。u富裕干舷船舶只要夏季干舷所对应的吃水不大于按假定的干舷 甲板计算所得的最小干舷相应的吃水(假定干舷甲板位于实际 干舷甲板下的距离等于上层建筑标准高度),则在实际干舷甲 板上的门槛、舱口围板、机器处所门槛、各种开口、通风筒及 空气管的高度,舱口盖的尺寸,排水布置和船员保护设施,窗 和舷窗等可与上层建筑甲板上的要求相

13、同。3.3 核定干舷的条件3.3.1提供给船长的资料w应提供资料给每艘新船的船长,使他能在装货或压载时避免在船舶结构 中产生过度的应力,但对任何特殊长度、设计或级别的船舶,主管机关 认为不必要时,可以不适用此要求。w应以主管机关或认可组织批准的格式向船长提供资料。稳性资料以及第 (1)款要求的与船舶强度相关的装载资料,应连同这些资料已经过主 管机关批准的证明一起始终保存在船上。w按现行有效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不要求在其完工时进行倾斜试 验的船舶应:(a)进行倾斜试验确定空船状态的实际排水量和重心位置;(b)若基本稳性数据可取自姊妹船的倾斜试验,且主管机关认为可靠的稳性资 料能够从这些基本数据

14、取得,经主管机关批准,可免除在完工后进行倾 斜试验;(c)如果主管机关判定由于船的大小、布置、强度或船形使得进行倾斜试验不 实际、不安全或不准确的结果,则可能通过详细的重量估算并经空船重 量检验验证而确定空船特征;(d)向船长提供了使其能够简捷地获得 在正常营运中可能遇到的所有情况下 关于船舶稳性的正确指导必需的资料(参见经修订的最初以第 A.749(18)号大会决议通过的完整稳性规则);和(e)始终随船携带经批准的稳性资料及主管机关批准这些资料的证明。w如果对船舶进行了任何改动而实质上影响了提供给船长的装载或稳性 资料,则应提供经修订的资料。必要时船舶应重新进行倾斜试验。3.3.2 开口密性

15、与强度w参考位置:“位置1”在露天的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以及位于 首垂线起船长1/4以前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位置2”在位于首垂线起船长1/4以后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一个标准上层 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在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1/4以前 ,且在干舷甲板以上至少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 上。w门槛高度:一般升降口,位置1,600,位置2,380 ;封闭的上层建筑端壁上门槛高380;露天机舱棚门 ,位置1,600,位置2,380;干舷小于B型基本干 舷的,要求双道门,外门600,内门230;一般来说 ,没有向下开口,门槛高度不要求。例题:某普通干货船在露天的干舷甲板上首楼后

16、端壁有一扇风雨密 门, 通过该门进入首楼后可通向干舷甲板以下的处所。那么该 风雨密门的门槛高度在甲板以上至少应为:600mm。 例题:某国际航行B-60 型干舷散货船,其机舱棚有一直接通向干舷 甲板的出口.该出口上的门应为: A 一扇门槛高度为600mm 的风雨密门两扇风雨密门, B 外门门槛高度为600mm, 内门门槛高度为230mm.两 扇风雨密门, C 外门门槛高度为600mm, 内门门槛高度为380mm D 一扇门槛高度为380mm 的风雨密门w通风筒:(1)位置1 900(2)位置2 760(3) 位置1 4500 不需关闭(4) 位置2 2300 不需关闭注意:对于机舱连续供风一般满足上述第3、4条。例题:一条53000 DWT 散货船,申请年检。一名验船师进行检验。检验 时发现,在尾楼2 甲板的机舱风机口,高2.5 米而关闭装置为非风雨密 。因为2 甲板是国际载重线公约规定的位置2,所有开口应有风雨密关 闭装置,所以验船师要求在机舱通风口换为风雨密盖子。 (X)(位置2 超过2.3 米的通风管可以配非风雨密关闭装置) u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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