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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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 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列入公司正式编制(含试用期)的员工。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公司员工保险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员工社会保险的 经办、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员工社会保险员工社会保险第四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建立并按月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 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第五条 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其调整 一、员工实际薪资水平低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则其

2、社会 保险缴费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 二、员工实际薪资水平虽高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但仍低于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其实际薪资水平。 三、员工实际薪资水平高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其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四、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社会平均工资变化发生变化, 由人力资源部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调整的次月统一对全体参保员工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报公司 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社会保险交缴比例 一、 养老保险: 北京市规定的养老保险

3、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 28,其中员工个人负担 8。公司补贴 20。二、 医疗保险: 北京市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 12%,员工个人承担 2%,公司补贴 10%; 员工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 3 元/月,费用由个人承担,单独计算。三、失业保险: 北京市规定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 2,员工个人承担 0.5%。公司补贴 1.5%。 四、工伤保险: 北京市规定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 0.5,由公司全额补贴。五、生育保险: 北京市规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基数的 0.8,由公司全额补贴。 六、若发生情势变化,员工社会保险参保险种及缴费比例以国家及当

4、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规定为准。2第三章第三章 员工社会保险的管理员工社会保险的管理第七条 员工社会保险的缴纳 员工需按月缴纳本人社会保险保费,保费中员工个人承担部分,由公司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 代缴。 第八条 员工社会保险的参(续)保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员工,在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均可参加或延续社会保险: 1.在原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并能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且按要求办理社保关系 转移手续; 2.未与任何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未参加过社会保险,但能按要求提供所须材料; 3.其他符合办理社会保险条件的。 (二)属于下列情况的员工,公司不予办理或延续社会保险: 1.因个人原因不与公司

5、签订劳动合同 ; 2. 双方自愿签订劳务协议 ; 3.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仍由原单位继续交纳社会保险; 4.属原单位退休、内退或停薪留职人员; 5.属于其他不予办理社会保险的员工。 (三)非公司所在地籍员工在户籍所在地已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不能正常转入公司的,经 审批,可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有效凭证(发票) ,到公司申请报销。 第九条 员工社会保险的转移 (一)符合公司规定的参(续)保条件的新入职员工,应在试用期满转正后 10 日内按要求将 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公司。 (二)员工在公司内工作调动,须转移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在调动后 15 日 内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三)员工离职

6、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离职后 3 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并于 离职当月停止缴纳社会保险。 (四)员工社会保险关系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转移,由此产生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第四章第四章 罚则罚则第十条 凡在办理社会保险的参(续)保及转移等工作时,未执行本办法的规定而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偿相应损失,并处罚款 5001000 元。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第十一条 符合公司规定的参(续)保条件的新入职员工,在其试用期满转正后,由人力资 源管理部门通知其参(续)保事宜。员工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满后一并补缴。 第十二条 员工应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参(续)保所需的相关资料、证明,由人力 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因员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而导致参(续)保遗误的 后果,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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