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合同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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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管学院经管学院 第七章 合同法(分则 )经管学院经管学院第一章 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 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 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 款。经管学院经管学院(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出卖人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这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2)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3)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4)买卖合同标的范围有一定限制。经管学院经管学院二、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法律规定(一)标的物的范围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

2、卖 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 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物可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经管学院经管学院(二)标的物的交付(1)1、 标的物交付的效力 合同法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规定或者当事 人另有约约定的外,标标的物的所有权权自标标的物交 付时时起转转移。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买卖 合同中约约定买买受人未履行 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义务 的,标标的物的所有权权属 于出卖卖人。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经管学院经管学院所有权变动1、登记依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以及适用不动产规定的动 产的所有权变动,

3、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例如,国有土地 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不发生移转;买卖车辆的,本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车 辆所有权不发生移转。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经登记后,不 论标的物是否交付,也无论取得方是否支付价款,均发 生所有权变动的效力。 2、交付依法律行为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的,以交付为生 效要件。不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还是动产质权的设定 、留置权的成立,均以动产的交付为生效要件。经管学院经管学院交付 在动产物权的变动中,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 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 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受让人,即占有的现实移转。 观念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

4、移转而非现实移 转。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简易交付,即以当事人双方移转物权的合意代替该 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如甲占有乙的电视机,后甲 将该电视机卖与甲,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所有权即移转 归甲。2、占有改定,即让与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仍直接占有标 的物,而由受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如甲、乙约定, 将乙的电视机卖与甲,但乙需要再借看数日才交给甲, 而所有权自合同订立时起移转给甲。3、指示交付,即当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以对 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的交付。 如甲将出租给乙的一台设备卖予丙。经管学院经管学院(二)标的物的交付(2)2、 标的物交付的时间 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

5、定的期 限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 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经管学院经管学院(二)标的物的交付(3)3、标的物交付的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 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适 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 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 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 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 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 的物。经管学院经管学院(三)标的物的风险承担(1)1、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定 合同法规定,标的物

6、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 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在标的物交付之后,标的物的所有权无论是否 发生转移,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买 受人承担。经管学院经管学院(三)标的物的风险承担(2)2、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的其他规定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 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 起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 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

7、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 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 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经管学院经管学院(三)标的物的风险承担(3)(5)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 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 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 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 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 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 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 ,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8、,买受 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经管学院经管学院(四)标的物的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 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 人所有。经管学院经管学院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 2、交付标的物相关单证和资料。 3、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权利保证义务 。如保证标的物非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未 设有抵押权、租赁权,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等。经管学院经管学院(二)买受人的权利义务1、买受人有履行抗辩权。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 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 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 外。 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

9、支 付价款。 3、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 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经管学院经管学院五、特殊买卖合同1、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 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 卖人可解除合同。 2、凭样品的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 知道样品有隐蔽暇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 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 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3、试用买卖合同。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届满, 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 买。此外,如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全 部价款,或对标的物进行试用以外的行为的, 如出租、出售,也

10、可视为同意购买。经管学院经管学院案例1原告为一大型养鱼场,被告为一副食品批发公司。双 方于1995年5月20日签订了一份购买活鱼的合同,于6月 10日以前,由被告到原告处取货。原告为保证按期向被 告供货,且便于被告取货,遂将被告所需的鱼集中放置 于一个临近一条大河的水池中。同年6月5日,原告催促 被告前来取货,并提出也可由原告送货,由被告承担费 用。被告提出因其库存的鲜鱼尚未售完,暂不能收货。 至6月10日,被告仍未前来取货。6月中旬以后,因连续 罕见的暴雨,致使原告池中的水涨满并溢出。鱼纷纷蹦 进附近的大河中。原告提出,为被告存放的鱼因蹦进河 中,损失2000千克,价值3万元,因被告违约应由

11、被告 承担。被告提出尽管其延长天数,但双方并没有约定延 迟履行的责任,所以不应承担责任,至于鱼蹦进河中, 是由于原告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究竟是由哪方造成 的?应由哪一方承担风险?为什么?经管学院经管学院案例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 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 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 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 权?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

12、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 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 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 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 得该牛的所有权?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 。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经管学院经管学院第三节 赠与合同一、赠予合同概念和特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 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予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也可采用书面形式。 赠予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发生财

13、产所有权的转移。 2、赠予合同是无偿合同。因受赠人不付代价,所以受 赠人可以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赠与可以附义务。附义务有三种情况:A. 混合赠与.以显然低于财产价值的价格出卖或互易财产。B.捐助.即为了公益事业或共同目的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一定的社会组织的行为。C. 附其他义务的赠与。经管学院经管学院一、赠予合同概念和特征(2)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非以交付财产为合同 成立要件。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 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4、赠与合同一般为单务合同,但有时也为双务 合同。赠与人有按合同交付赠与物于受赠人的 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 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

14、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 求交付。 经管学院经管学院二、赠与人的责任承担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 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 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 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 务。经管学院经管学院三、赠与的撤销(1)赠与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任意撤销是指赠予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 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 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

15、经过公 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 法定撤销是指,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 ,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经管学院经管学院三、赠与的撤销(2)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 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 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 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 还赠与的财产。经管学院经管学院第四节 借款合同一、借

16、款合同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 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 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是主体范围十分广泛的合同。 2、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 实践合同。 3、借款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 款利率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除公民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应为要 式合同,即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5、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而不能是非货币的其 他财物。经管学院经管学院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1、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 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 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 或者解除合同。 3、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 按照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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