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及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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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赖以安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 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孟德斯鸠民法(民法(Civil law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 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 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 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 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2、规范的总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 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法的作用民法的作用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正如恩格斯所 指出的,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 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它具有极其重要的 功能:一、民法可以为现

3、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 行为规范,是市场参与者在这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各显神通 ,开拓进取,创造最佳业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民法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三、民法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四、民法可以促进民主政治。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 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 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 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 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

4、的孙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 某。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 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 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 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 (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 (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 (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 (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

5、的收养关系?为什么?分析 老教授郑某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都已成年。1996 年冬,郑某的大儿子因患癌症,治疗无效死亡。 留有两个儿子(郑某的两个孙子)1998年,郑某 的另两个儿子因车祸中不幸死亡。各自留下一个 女儿(既郑某的孙女)2001年准备处理郑某的遗 产。即郑某的两个孙女,两个孙子和一个女儿, 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问题1:郑某的两个孙子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问题2:郑某的两个寻女有无继承全,为什么? 问题3:郑某的女儿如果有子女,她有无继承权, 为什么?案例一分析(1)有。民法第20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

6、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 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 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民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 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 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 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有。赵某回来后,首先应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在宣告死亡被撤后,根据民法第25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

7、民或者组织,应当返 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3)无权。民发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 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4)不能。民法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 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 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5)无权,但是在李某夫妇和赵乙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民法第38条规定:“被宣告 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

8、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 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返回案例案例二分析首先,你明确郑某的儿子女儿肯定有继承权 的,但是问题是现在他老人家的儿子全死了 。 第二,他儿子死后,儿子又有子女,也就是 郑某的孙子孙女,那么孙子孙女对郑某的财 产就享有了代位继承权,也就是对郑某的儿 子们按照法定继承应该继承的份额有权继承 。继承权无关性别, 第三,郑某的女儿还在世,所以她有继承权 ,但是她的子女,不享有对郑某的财产的继 承权,因为他们不是法律规定的第一继承人 ,除非郑某有遗嘱给他们财产。 所以,在郑某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对郑某的 财产分成四份,女儿一份,三个儿子各一份 (三个儿子的财产分别由他们自己的子女继 承)(这是在郑某没有其他继承人和没有遗 嘱的情况下的分割)返回案例交通运输工程学院中南大学壹零零叁班李景辰谢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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