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遗嘱继承 继承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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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声明: 由于考虑到尊重和保护老师的“知识产权” 问题。 这个课件我略有更改过。 希望大家谨慎保管和对待这份课件。尽量 不要外传。尤其是不要以盈利为目的外传 【本课件谨供学习专用】谢谢合作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一、遗嘱的概念、条件和形式 (一)概念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 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作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作 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 为。为。遗嘱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二)遗嘱的有效条件实体的有效条件: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它要 发生法律效力,就必须具备下列法定的条件: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

2、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是行为人(立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 表示,立遗嘱的行为不能代理。因受胁迫、欺骗所 立的遗嘱无效。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的形式立遗嘱。 4、遗嘱不能取消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没有劳动 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以及未出生胎儿的应继份额。(三)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注意: (1)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 下才可使用,危急情况解除后, 被继承人未死亡的,该口头遗嘱 无效。 (2)公证遗嘱只有通过公证的 形式才能变更和解除。遗嘱的形式要件l自书遗嘱: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署名l代书遗嘱

3、: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代书人 、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l录音遗嘱:两人以上见证l口头遗嘱:遗嘱人生命危急,两人以上见证,记录 人和见证人签名l公证遗嘱: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下列人员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详见教材p312一330l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 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 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l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 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 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 分

4、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 ,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 、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 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l法律条文 l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 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 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 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 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 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 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 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 是合法的,是受法律

5、保护的。 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 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 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 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公证 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l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 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l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 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l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l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 、月、日。 l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其中

6、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 、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l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 人在场见证。 l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 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 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 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l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

7、 为准。 l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 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 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 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 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 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l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l 伪造的遗嘱无效。 l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单选题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不必有两个以 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是lA 自书遗嘱 lB 口头遗嘱 lC 代书遗嘱 lD 录音遗嘱 答案:A二、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遗嘱继承

8、遗嘱继承又称为“指定继承”,与法定继承 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 ,按其生前所定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按其生前所定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 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生前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 称为遗嘱人,依照遗嘱享有遗嘱继承权的人称 为遗嘱继承人。(二)特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比较广,有时候考虑 到一些感情因素,被继承人可以通过立遗嘱 的方式,将财产指定归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个 人或者某几个人所有,同时对遗产继承的份 额和比例进行确定。因此遗嘱继承的继承人 ,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同时,为了保证部分法定继承人的利益

9、 ,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必须为没有生活来源 的继承人保留部分遗产。第四节 遗嘱有效与遗嘱生效l 遗嘱生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必须具有两 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如果立录音遗嘱, 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二)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 名,注明年、月、日。(三)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书的遗嘱 ,也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 代书人,代书后,将代书的遗嘱在立遗嘱人面前宣 读无误后,经立遗嘱人认可,注明年、月、日。并 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四)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请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 证。公证遗嘱在法律上证据

10、效力是最强的,为了 立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保密。 (五)无论立哪种形式遗嘱,立遗嘱人必须具备行 为能力。由于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确表达意 思表示的不能立遗嘱。 (六)遗嘱内容不得违返法律规定,不得剥夺有抚 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权。 (七)遗嘱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意思表达真实 。如果遗嘱内容含糊不清,笼统,那么在立遗嘱 人死亡后,很可能由于对遗嘱的理解发生歧义而 造成执行困难。总之,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形式合法才能 有效;有效的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生效。案例1: 口头遗嘱的法律要求张X病危时曾当着其3个子女和4位医、护人员 的面说:“看来我是不行了,我死后家

11、里的一切财 产都留给你们的继母。”后经抢救、治疗,张X病 愈出院。一年以后,张X发病死亡。孩子们的继母把张X 的全部遗产计有9间房、4 300元存款、彩电、冰箱 、家具等物全部据为己有,理由是一年前张X病危 时立了口头遗嘱。 【法律问题张X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参考结论】无效。万某死亡,留下房7间,外欠医疗费1千元。第三子出示遗嘱,由他继承5间,兄,姐各1间。遗嘱由三儿媳方某代书,有万某手印,在场有三子及护士小李作证。兄姐认为遗嘱系伪造,应无效,遂起诉。法院查明,手印确实是万某的。问:此案如何处理?案例 2: 代书遗嘱答:此案涉及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

12、个以 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个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 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四款规定,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同样须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无行 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 、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 、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根据这些规定,上述案例中的三儿媳方某是继承人三子的 利害关系人作遗嘱的代书人,三子是继承人作见证人是不符合 规定的,故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而无效。万某的遗产按法定继 承办理,债务按比例分担。案例3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案情摘要】甲乙祖孙二人在青岛,

13、父亲丙在北京。祖父甲去 世后,丙认为自己是甲的独子,甲把青岛的祖遗房 产的产权证也交给了他,他是该房产的惟一继承人 当属无疑。不料,与祖父同住的其子乙则出示一份 代书遗嘱,该遗嘱有护士及亲友等3人作证,遗嘱显 示:甲指定祖遗房产由孙乙继承。后经调查,甲病危时,神志不太清,乙曾请公证 处去医院办理公证遗嘱,公证员看到病人的情况后 拒绝了。公证员走后,亲友问甲:把房产给孙子行 吗?甲点了点头。于是就请人写了代书遗嘱,指定 房产由孙子乙继承。 【法律问题】这份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参考结论】 无效。 多选题:1胡某有一子名小军,30岁尚未结婚,胡某希望 其子能与战友之女小丽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

14、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 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乡亲保管,如小军、小 丽结婚,由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下列对胡某所 立遗嘱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涉及到现金2万元部分无效 B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的 婚姻自由 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l答案:ACD 解析:见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五)项 ,第60条。l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l(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l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 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节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一、遗嘱的变更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改变 原立

15、遗嘱中认为不妥的部分内 容。二、遗嘱的撤销遗嘱的撤消是指遗嘱人认为 原立遗嘱全部不妥,必须完全 改变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立遗嘱人有权用新立遗嘱的 形式来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如 果遗嘱人先后立有数份内容相 抵触的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 为准。 遗嘱人先后立了 数份内容相抵触 的遗嘱,应以最 后一份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 录音和口头遗嘱 ,都不得变更、 撤消公证遗嘱。2甲早年留学美国,后在美国开了一家公司, 1982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美国的大部分资产转移 到中国。甲有妻子、儿女9个。因此为了对其死后 财产有个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1994年12 月6日,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对其遗产应按下述 哪些原则处理? A如果其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其最后所 立遗嘱为准 B如果其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经过公证的,则 以公证的遗嘱为准 C即使有数份遗嘱,也应按法定继承处理D对于其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 处理 l答案:ABD 解析:见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 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 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 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 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l另据该法第27条之规定,遗嘱未处分的遗 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徐老先生早年丧妻,有一女徐青,一子徐冬,都是 六十年代初出生的。八十年代末,两子女大学毕业后相继出国,徐青去 了澳大利亚,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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