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继承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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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继承篇密云电大 李福荣第二十六章财产继承制度概述n 教学目的和要求:n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财产继承制度的概 念和本质;认识社会主义财产继承制度存 在的根据;掌握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权 和遗产。n 第一节 财产继承制度n 一、财产继承的概念和本质n 1财产继承的概念n 所谓财产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把公民死亡时 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n 2财产继承制度的本质n 它作为法律制度,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 建筑。n (1)财产继承制度与社会经济基础。n (2)财产继承制度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 主要是与政治制度、法律规范、婚姻家庭制度、 伦理道德、宗教的关系。n

2、二、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n 1继承法的概念n 它是调整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 给他人承受的法律规范的总和。n 2继承法的特征n 第一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n 第二它是与身份法相联系的财产法;n 第三继承法中多为强行性规范;n 第四它是实体法。n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n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n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n 3养老育幼原则;n 4互助互让、和睦团结原则。n 第二节 继承权 n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n 1继承权,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 承人生前所立遗瞩的指定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 权利。n 2继承权的特征为:n 第一,权利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身份

3、 关系的公民;n 第二,发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 的遗嘱;n 第三,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遗留的个人财产;n 第四,继承权的行使须以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 为前提;n n第五,继承权的接受或放弃以继承人的主观意志 为转移。n 二、继承权的行使n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为行使。n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n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其本人直接 行使。n 三、过承权的丧夫n 1继承权的丧失的概念n 它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 有某种罪行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而失去其继承被 继承人遗产

4、的资格。n2继承权丧失的原因n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n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n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 重;n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n 3继承权丧失的种类n (l)继承权的相对丧失;n (2)继承权的绝对丧失;n 4继承权丧失的确认和效力n (l)继承权丧失的确认;n (2)继承权丧失的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n 四、继承权的民法保护n 1保护继承权的方法;n 2保护继承权的诉讼时效。n n 第三节 遗产n 一、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n !遗产的概念n 它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依照继承法规范转移给他 人的个人合法财产。n

5、2遗产的法律特征n (l)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具有特定的时间 性;n (2)遗产仅指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具有财产性;n (3)遗产仅是依照继承法规范所能够转移给他人的 材产具有限定性;n (4)遗产须是原属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拥有的财产 ,具有专属性;n (5)遗产是被继承人的一定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 统一体,具有整体性。n 二、遗产的范围n 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 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n 1公民的收入;n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n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n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n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n 6公民的著作权、专

6、利权中的财产权利;n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n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 承。一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 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 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n n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婚姻关系。n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血缘关系。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抚育、扶助和赡 养关系。n 二、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n 1配偶;n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 女、继子女(形成抚 养关系);n 3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n 4兄弟姐妹;n 5祖父母、外祖父母;n 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 岳父

7、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n 第三节法定继承人的顺序n 一、继承顺序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n 1继承顺序的概念n 它是指由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遗产的 先后次序。n 2继承顺序的法律特征n 第一,继承顺序的确定具有法定性。n 第二,继承顺序的开始具有依次性;n 第三,继承顺序的适用具有限定性。n 二、我国继承法对继承顺序的基本规定n 我国(继承法)第 10 条和第12条规定:“遗产按照 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 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 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 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

8、n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 继承人。”n 第四节代位继承n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n 1代位继承的概念n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 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 亲继承该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n 2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n 第一,代位继承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 死亡为发生的前提条件;n 第二,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 血亲;n 第三,代位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而不适 用于遗嘱继承。n二、代位继承权的性质n 代位继承权,是代位继承人基于被代位继承人 原享有的继承权而产生的依法取得该继承人遗产 的权利,而不是代位继

9、承人应有的权利,它必须 以被代位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为前提条件。n三、代位继承的条件n 1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遗产;n 2享有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n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 系血亲,并且不受辈份的限制;n 4在法定继承方式中,才适用代位继承。n四、适用代位继承时的法律要求n 1 代位继承人的范围n 2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法定继承 人时不影响其子立的代位继承权;n 3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n 代位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只能取得该代 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n 4丧失了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 直系血章在一定条件下仍可以取得被继承 人的遗产。n五、转继承n 1

10、转继承的概念n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 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 由其继承人承受的制度。n 2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n (1)性质不同;n (2)发生的情况不同;n (3)权利主体不同;n (4)适用范围不同。n 第五节法定继承方式中的遗产分配n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 配遗产n 二、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 配遗产n 1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分配财产时应当给予照顾;n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 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n 3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 义务的,分配产时,应当不分

11、或者少分;n 4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n 三、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 n 我国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 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 源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 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二十八章遗嘱继承n教学目的和要求:n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遗瞩继承的要领和特 征;掌握遗瞩的形式、内容和有效条件; 明确遗嘱的变更、撤销及执行的基本法律 要求;弄清遗赠、遗托和遗赠抚养协议主 要内容。n n 第一节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n 一、 遗嘱继承的概念n 遗瞩继承,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 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n 二、遗嘱继承的特征。

12、n 1遗瞩继承的直接依据是遗嘱人生前所立的合 法有效遗嘱;n 2遗瞩继承方式的适用优先于法定继承;n 3遗嘱继承具有改变法定继承顺序的效力;n 4遗瞩继承方式中所立的选瞩必须由遗瞩人依 照法定的形式制作。n 第二节遗嘱的形式n 一、遗嘱形式成立的一般法律要求n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及其相应的 基本制作要求n !公证遗嘱n 2自书遗嘱n 3代书遗嘱n 4录音遗嘱n 5口头遗嘱n 二、遗瞩见证人的资格n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制作代书遗嘱、录音 激瞩和头遗嘱 时,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遗嘱见证 人在场见证。n n下列公民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n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n 2继承人、受遗赠人;n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n 三、形式有欠缺的遗嘱之效力n 四、遗赠抚养协议n 1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n 遗赠抚养协议,指由遗赠人与抚养人签订的, 由遗赠人指定将其合法财产于其死后转移给抚养 人所有,由抚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 协议。n 2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特征n 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效力n 第三节遗嘱的内容n 一、指定遗嘱继承人n 二、指定遗产分配n 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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