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管理(07.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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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授课人:伍景雄 tel:13710362338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和企业职工伤亡事 故的有关概念1、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 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007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 适用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 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 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定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指 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

2、动,但由于企业的 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 ,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 性中毒事故。( 1991午2月1日国务院75号令发布的企 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包括:在本岗位劳动发生事故,相当于工伤事故;工伤事故: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工伤的三要素:1、 劳动者(职工)2、 生产时间3、与生产有关 工伤事故仅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中的一大 部分不在本岗位劳动所发生的事故;由于企业的设备和 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 企业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 事故

3、。突发事件所引起的伤害:如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群 众的生命安全所导致的。 3.伤亡事故的特性:因果性-事故是由相互联系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 偶然性-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是 偶然的;; 潜伏性-表面上,事故是一种突发事件,但是事故发生之 前有一段潜伏期 ; 可预防性-任何事故,只要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事故是 可以防止的。 4.造成事故产生的四个方面因素(事故成因的4M概念):1)人的错误行为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为主;(人 ) 2)不安全的物设备、设施、工具等不符合安全技术 标准和要求;(机) 3)危险的环境场地、物理、化学环境因素,危及人 身安全;(环境) 4)管理的缺

4、陷安全管理的不到位。(管理) 5.事故的危害性:(1)给国家和集体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影响企业的生产发展; (2)给受害者的个人及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侵害; (3)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6.对伤亡事故管理的重要性:事故管理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1)通过对本地区、本企业的一系列事故的报告、调查 、分析、处理、统计工作,弄清所有事故的事实,确定事 故的性质,对各事故的原因责任进行分析,找出事故的规 律,制订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事故重复发生;(2) 作为验证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 安全技术标准,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是否合理的依据; (3)作为考核地方政府

5、和企业领导的一个重要依据。 7.查处伤亡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4)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8.伤亡事故的种类: (1)按事故性质划分: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破坏 事故)(2)责任事故: 按伤害程度分: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按事故严重程度级别分: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12人/宗)、重大死亡事故(39人/宗)、特大死亡 事故(1029人/宗)、特别重大死亡事故(30人及以上/ 宗); 按事故类别分: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 起重 伤害、触电、淹溺、

6、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 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 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等20类 3)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 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

7、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 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 以下”不包括本数。 8、评价事故的指标(1)经济损失指标 直接经济损失:人身伤亡支出费用(医疗、 丧葬、歇工工资)善后处理费用(抢救、清 理、罚款、赔偿等) 财产损失价值(固定、流动财产) 间接经济损失: (停减产、处理环境污染、职工教育等)(2)伤害评价指标千人死亡率和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百万吨(公里)死亡率 9、因工

8、重伤划分范围(1)轻伤:损失工作日1 105日 (2)重伤:损失工作日105,6000日 (3)损失工作日损失工作日劳动者丧失工作能力的量度对于同一伤势,其治疗与误工期因人而异.国家制订统一的换算表,便于统计。(P322P327)死亡一人,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同一人多伤害的损失工作日计算方式: 损失工作日系数 伤害1 2000 100% 伤害2 1000 70% 伤害3 500 10% 伤害4 300 0 伤害5 100 0 (5)伤害程度判定原则:以受伤者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全面分析确 定。 (6)根据劳动部1960年5月23日(60)中劳护久字第56 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9、,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具有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因严 重损伤而致残;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灼伤、烫伤或者虽非要害部 位,但伤害面积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a.颅骨、胸骨、肋骨、锁骨、肩钾骨、腕骨、髋骨、股 骨、膑骨以及各椎骨骨折;b.肱骨粉碎性骨折、前臂骨的桡、尺骨同时骨折或其中 之一粉碎性骨折(含同一骨二处或二处以上断)或开放性 骨折;c.小腿骨的胫骨、腓骨同时骨折或其中之一粉碎性(含 同一骨二处或二处以上折断)或开放性骨折;d.掌骨、跗骨、跖骨粉碎性骨折。 5)不在上述范围内的

10、四肢局部单纯性骨折或软组织伤后 缺损形成瘢痕,而有运动障碍,妨碍工作的; 6)负伤后,造成肩部、肘部、腕部、臀部、膝部等部位 关节僵硬的; 7)腰部损伤后形成畸形或虽然未致畸形但腰部运动发生 障碍的; 8)严重脑震荡,包括重度脑挫伤或脑神经受伤; 9)眼部受伤甚剧,有失明可能的,包括一目失明,或双 目视力高度障碍,矫正视力均在0.5以下的; 10)耳部受伤较剧,有全聋可能的,包括一耳失听,或两耳 听觉有重大障碍,且根本不能恢复的; 11)口腔齿槽骨骨折、门齿缺四个以上和臼齿缺三个以上 ; 12)鼻子脱落的; 13)生殖器损伤,失去生殖机能的; 14)肛门或会阴部损伤造成大便或小便失禁,影响排泄

11、的 ; 15)手部伤害:a.大拇指轧断一节的;b.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两 只各轧断一节的;c.局部肌腱受伤,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活动或有 残废可能的; 16)脚部伤害:a.脚趾轧断三节以上的;b.局部肌腱受伤,引起机能障碍,行走变形或有残废可 能的; 17)受伤后,失血过多,需输血治的; 18)内部受伤: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1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治后认为受伤 较重,报由市劳动部门审查确定者。 第二节 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以及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

12、理规定的规定,发 生伤亡事故的地方及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及时 、如实的向有关部门报告。瞒报、缓报伤亡事故属违法行为,若情节或后果严 重者,单位负责人必将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一、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和事故处理原则和任务的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 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 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2.关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13、应当立即向本单位 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上报并通知 有关部门的规 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 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 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

14、国务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 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15、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释义: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样是两条线报告制度。 1.分级管理 2事故等级处理职责分工 3快速求援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 上报事故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1.公安机关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工会 4.人民检察院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 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政 府. (四)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5.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时间要求的规定: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 不得超过2小时。 6.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 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 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 当及时补报。 7.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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