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及其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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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伤害事故及其责任承担河南师范大学 刘冬梅 刘冬梅: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 E-mail:主要内容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形式及原因 二、中小学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四、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的条件 五、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的形式 六、几点建议学校事故及其责任承担案例:94万索赔案 案由:1994年4月6日下午,上海第54中学初中300多 名同学上体育课时,一学生肖涵(13岁)将排球踢出 了3米多高的围墙(2:15),提议让两位同学托住他 的双腿翻墙取球,结果摔下,头先着地,两位同学将 他送往校医务室,校医为其做了头部冷敷处理,进行 观察,并联系肖母。下午3时许,肖母

2、同事赶到将肖 涵送至医院,经检查为肖涵颅脑出血,经抢救,肖涵 保住生命并恢复智力,但双腿及左上肢终身残疾,为 “二级残废”。 1996年4月24日,肖母起诉学校,要求54 中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19万 元。同年6月开庭前,肖母追加两位同学 为被告人,同时要求校方赔偿金额达94 万。 法院一审判决:肖涵违反学校纪律,爬 墙摔伤,责任主要在自己;学校在肖涵 摔伤后,未立即送往医院治疗,一定程 度上延误了治疗时间,判决学校一次性 赔偿204万元,两位同学各一次性赔偿 5千元。结果双方不服,提出上诉。99年 6月,二审开始。 第一种观点:校方负全部责任。 第二种观点:学生本人对该事故负 全部责

3、任。 第三种观点:事故后果应由学校和 受害学生共同承担,校方负主要责 任,肖涵负次要责任。 第四种观点:肖涵负主要责任,校 方负次要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 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 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 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 果的事故 一、学校事故的形式 较为常见的形式主要有: 1运动伤害 2课内事故 3课间事故 4校外活动事故 5上学或放学途中发生的事故原因分析 (一)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二)设施不当 (三)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 (五)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六)教育方法不当 (七)学生

4、身体原因 (八)不可抗力因素 (九)学生心理承受能力因素二、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 就学术讨论而言,主要有三种观点: (1)监护关系。 (2)特殊民事关系。 (3)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教育法关于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的规 定 (一)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 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 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 非 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

5、法规 2依照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 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教师法关于教师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一)教师的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 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 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 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 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 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6、。简称 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 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 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 修培训权。 (二)教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 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 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 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 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 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 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 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

7、质等方面全面 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 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 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 水平。 教育法关于学生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一)学生的基本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 教育教学实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 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 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 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 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 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的基本义务

8、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 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管理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 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 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 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 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 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 年学生。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 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

9、、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 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 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 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 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 全事故。义务教育法中的相关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 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 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 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 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 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预防发生事故。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 评教育,不得开除。 学校对学

10、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 职责,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 、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学校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定职责 1.教育的责任 (1)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提 高学生安全意识; (2)对学生进行自护自救知识的教育; (3)对学生进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教 育 2.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1)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2)学校应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 (3)学校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把安 全制度落实到实处; (4)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 施救助受伤学生; (5)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 体的财产、

11、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 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主要适用过错 责任原则。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有过错才承 担法律责任,学校对事故是否承担法 律责任以及承担多少法律责任依其过 错而定。 侵权责任法(2009年通过,2010 年实施)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 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12、受 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 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 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 的补充责任。 如果学生在学校依法组织的活动中受 到伤害,而学校、学生等各方当事人 均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公 平责任原则,可以视情况而分担责任 。 这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学校 承担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可能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 关于监护人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作 了明确规定。据此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 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 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1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 育;在被监护人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 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基于这些监护职责,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侵权损害应当承担 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 了监护职责,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监护人适用无过 错原则,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四、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 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 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1损害事实的存在 2损害行为违反了教育法 3行

14、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 系 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 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该办法 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 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 施以及学校提供学生使用的学具、教 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 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 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 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 、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

15、教学活动 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 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 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 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 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 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 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 时采取相应措施的,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 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 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 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 间,发现学生行为具危险性,但未进 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 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 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 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 成年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 情形的。 办法同时又规定,因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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