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辅导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49574803 上传时间:2018-07-31 格式:PPT 页数:43 大小:27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辅导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辅导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辅导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辅导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辅导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辅导》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辅导(4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LOGO新认定一般纳税人 企业辅导关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 内容纲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有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关于一般纳税人核算及科目设置 1234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有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管理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增值 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什么类型的纳税人必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什么类型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其需要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u细则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

2、小 规模纳税人。u细则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 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 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 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 税人认定手续的。 有关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 管理: (一)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批发 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除外)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3、(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 上的;骗取出口退税的;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二、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u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 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 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 纳增值税。 u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 列)第四条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 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

4、额(一)增值税销项税额u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 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 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 u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 购买方取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 销项税额。 u 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 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 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 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

5、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受 托方加工费和消费税是分开来收的,消费税代收后缴纳给税务机 关,不含在加工费里收入里)(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 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 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 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 纳的

6、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u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 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 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 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 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 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 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 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 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混合销售行为 1.含

7、义: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 非应税劳务。 (比如卖货同时又负责运输,收入都从一个买家取得;又 比如卖计算机负责安装调试等等)一个业务涉及两个税 。 2.税务处理: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 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 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依主业只交一个税,以销售货物为主,交增值税,以 营业税应税业务为主,交营业税,比如邮局,主业是邮 政业务,同时销售邮票,包裹箱,信封,一并交营业税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征税规定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1.含义: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

8、包括销售货物 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特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 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 一项销售行为中。(比如宾馆提供住宿服务, 同时一层商品部销售商品) 3.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 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不 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 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 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 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 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 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 额:(1

9、)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特殊销售(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三种折扣: 折扣销售(会计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分 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 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 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扣(会计称之为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不能从 销售额中扣除。 (2/10,1/20,n/30,为了及时回笼货款,融 资需要)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是指企 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和其 他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2)以旧换新销售货物: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

10、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 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 额。(3)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税法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单独记帐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 入销售额征税。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无论 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为 不含税销售额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 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 当期销售额征税。啤酒、黄酒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 核定销售额 u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

11、务的价格明显 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u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 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 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 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 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 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 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10%(二)增值税

12、进项税额(一)进项税额的含义及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 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 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

13、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 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注意:(1)法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 输费用结算单据。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 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 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 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 烟叶税。 (3)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 用结

14、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 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4)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 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扣税项目反列举)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 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15、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 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 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释义:(1)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 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的固定资产。 (2)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3)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4)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 烂变质的损失。 (5)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 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u细则第二十六条

16、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 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 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 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 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u细则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 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 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时限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 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 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 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