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质量监督站法规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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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宣讲无锡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7.6.16 一、法的形式、制定机构及处罚种类 二、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分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四、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五、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 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一、法的形式、制定机构及处罚种 类二、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分级 法律: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合同法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地方法规: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江 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行政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

2、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 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 包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行政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地方 规章) 规范性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 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施 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 和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法律、法规细化、补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建筑法的概况。1988年,国家开始实施 建筑

3、法,这是我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 的一部大法,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和建筑 业的发展开始迈入法制管理的新时期。 2000年,国家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2001年,建设部发布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 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等,构建起建设工程和建筑业 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主要核心内容包括 : 一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2001年,建设部颁布关于 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1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2014年6 月25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 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

4、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 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 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 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 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 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

5、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 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 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 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 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 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 织设计,并按照规定

6、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 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 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 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 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 月内开工。因故

7、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 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 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 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 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 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 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 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 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二是企业从业许可资质。企业从业许可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 内容,基本含义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监

8、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都需要经过建设部门对 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完成的业绩、管理水 平进行核定,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分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 资质。又分甲级、乙级。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分施工部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 序列。施工总承包中又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工程监理资质分综合、专业资质。专业资质分甲级、乙级,其 中房屋、市政公用可以设丙级。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工程建设检测资质。 个人从业资格,注册建筑师(分一级、二级)、注册监理师、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分一级、二级)。执业范

9、围,只能受骋于一个单位。 三是工程招标管理制度。该项制度实施的目的是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经济效 益。保证工程质量。 必须招标的范围。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 项目,如煤炭、石油、道路、桥梁、垃圾处理厂 、经济适用房等。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或者国家融资 的项目,如纳入财政支出、政府专项资金、国有 企业自有资金、国家债券等;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的判定。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 定,在上述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的项目

10、,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施工单位合同结算价在200万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结算价在100万以上 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结算价在50万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项标准,但总投资金额在3000 万以上的。 可以不招标的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工 代帐工程、专业施工。 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包括招标准备、发布公告、投标、评标、定标。 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投标。 四是图纸审查管

11、理制度。国家实行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审查 的制度。审查单位是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的内容是施 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 。 五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设参与各方的质 量责任划分。政府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 政府质量监督机构与监理的区别。一个是代表国家 履行职能,一个是受业主委托代理关系; 质监手续办理。建设单位办理质监手续,由质监机 构作出监督工作计划,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检查; 重点部位的抽检、竣工活动的行为监督; 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代行政机关核发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证。 六是工程档案的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0天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 案资料; 城

12、建档案部门实行有偿整理。四、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和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 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 设部令第124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等有关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总承 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承接施工业务的设计与施工资质 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 业分包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

13、机构;项目监理机 构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 现场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项目监理 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所承接工程的实际需要,按照建筑与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 ),在施工项目经理部内还应配备满足施工管理需要的标 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等其它管理人员 注:1.此标准为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标准中总监是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包括

14、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其他岗位需符合国家和江 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3.考虑工程复杂程度和工期安排,可以对配备情况进行调整,以双方约定或投标承诺为准,但应满足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要求。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工程 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合同约定)的 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组建施工项目经理部、项 目监理机构,并确保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企 业要建立日常自查自纠制度,及时纠正项目现场 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不良 行为。 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以及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配 备和到岗

15、履职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人员配备数 量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 责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 同约定条款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 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 号)第三十至三十三条规定、江苏省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 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理,并 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 。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 入“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撤换,或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变更,但变更后的人员 条件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要求。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须提供事故调查报告或刑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 ) (二)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须提供注册部门出具的注销、撤销 证明;) (三)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须提供发证部门出具的失效证明;) (四)因患病、发生意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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