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解读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49555310 上传时间:2018-07-30 格式:PPT 页数:35 大小:6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解读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解读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解读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解读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解读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解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解读(3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增值税新条例、细则及若干政策解读 一、增值税条例及细则修订的背景 旧税制存在的问题 完善税制的探索 修订条例、细则的时代背景二、条例、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 。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四是将一些现行政策体现到新条例中。 五是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 (二)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 进行补充或修订。 2、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 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 3、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 4、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 条款进行补充或

2、修订。 三、新条例执行中注意的问题 (一)税率方面的问题 1、执行时间。 2、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 。 3、部分适用13%税率货物 财税20099号 规定: 农产品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 二甲醚 三、新条例执行中注意的问题 (二)进项税抵扣凭证问题 新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 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

3、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 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 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三、新条例执行中注意的问题 (三)不得抵扣进项税抵扣凭证 旧条例第九条规定,“纳 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 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 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 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 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条例第九条规定,“纳 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 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新条例执行中注意的问题

4、 (四)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 新条例第十条规定: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 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 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 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三、新条例执行中注意的问题 (五)征收率问题 1、执行时间。 2、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按简易征税办法 征税的货物。 财税20099号 自来水 粘土实心砖 变更征税办法的时间 (六)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条例未规定的其他现行税收优

5、惠可继续执行 。三、新条例执行中注意的问题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 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 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八)专用发票管理问题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 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 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 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 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的; 2

6、、销售免税货物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的。 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 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 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 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 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的;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适用免税规定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的。三、新条例执行中注意的问题 (九)缴税期限及征期问题 1、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 、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

7、,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 2、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 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四、新细则执行中注意的问题 (一)视同销售问题 旧细则第四条规定 (一)将货物交付他 人代销 ; (四)将自产或委托 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 税项目; (八)将自产、委托 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 偿赠送他人。 新细则第四条规定 (一)将货物交付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四)将自产或者委 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 增值税应税项目; (八)将自产、委托 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 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四、新细则执行中注意的问题 (二)混合销售问题 新细则第六

8、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 ,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 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 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 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 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的行为;(不再有两个条件的限制)(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 形”。四、新细则执行中注意的问题 (三)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问题 旧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 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 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 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 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 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 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 非应税

9、劳务是否应当一并 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 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新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 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 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 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 劳务的销售额。四、新细则执行中注意的问题 (四)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 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 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 额中扣减。 四、新细则执行中注意的问题 (五)价外费用问题 新细则主要作

10、了三处修订。 一是应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增加了“滞纳金 ”和“赔偿金”两项。 二是在不包括在内的项目中删除了过去“向 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的规定。 三是依据是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增 加了第(三)、(四)两款规定。 四、新细则执行中注意的问题 (六)进项税抵扣问题 1、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增加了运费抵扣进项 税的规定 2、取消了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3、机动车抵扣问题 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 不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四、新细则执行中注意的问题 (七)不得抵扣进项税问题 1、增加了对不动产的解释 2、增加了对纳税人个人消费的解释 3、修改了对非正常损失的规定 4、修改了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

11、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 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 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 营业额合计 四、新细则执行中注意的问题 (八)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问题 1、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 工业:50万元 商业:80万元 2、给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业务的纳税人 提供了选择了纳税办法的权利 (九)增加了放弃了免税权的规定。 四、新细则执行中注意的问题 (十)起征点问题。我省现行的增值税起 征点符合新细则的规定,不需要再行文。 (十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1、修改了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2、增加了大型建造合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的规定 3、修改了委

12、托代销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 (十二)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征税问 题 1、销售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 2、非扩抵企业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 置的; 3、扩抵企业销售扩抵前购置的和扩抵后购 进的; 4、销售的固定资产属不得抵扣的;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十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 外物品的征税问题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 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 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 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 值税。 3、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五、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一)政策出台

13、的背景 (二)政策详细内容 1、再生资源的定义 2、废止的政策规定 3、再生资源征税规定 4、再生资源税收优惠政策 5、办理税收优惠的申请资料 6、财政部门办理退税的具体规定。 (三)新旧政策衔接问题六、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二)新政策的主要内容 1、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有:再生水 ;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 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 六、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 2、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要有:以 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 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

14、 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 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 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 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六、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 3、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主要 有: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 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 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 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 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 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 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 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六、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4、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 弃的动物油

15、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 油。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 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 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6、企业应先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 策。 六、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 (三)政策衔接问题 1、废渣砖免税问题。 2、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 料)的退税问题。 3、部分产品由减半征收改为50%退税的政 策衔接问题。 七、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调整事项 (一)申报资料调整问题 1、增加的申报资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 况表。 2、减少的申报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表三)、(表四)。 (二)申报时间问题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 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 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 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七、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调整事项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 一)及其填表说明 1.第1、8、1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数据; 2.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 不再填写。七、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调整事项 1.第1-3、22-26、3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数据。 2.第5、28栏项目名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