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955526 上传时间:2017-08-27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2.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2014-04-29 17:49:20)转 载 标签: 转载分类: 财会与税务原文地址: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作者:税义正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以下简称关联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一个企业同时向多家关联企业借款,同时借款利息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那么要计算该企业不能税前扣除的关联利息支出时,一般要分三步进行:第一步,计算出超过金融企

2、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第二步,用关联利息支出总额扣除第一步计算出的数额(以下简称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再计算超过关联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第三步,超过关联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在各关联企业间分摊。这一步在计算确定分摊比例时,相关税收法规没有进一步规定,多数情况下,财务人员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的规定,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断章取义,按

3、支付给各关联方的实际利息占关联方实际利息支出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导致出现错误的结果,是明显不合理的。正确的方法是按支付给各关联方的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占关联方不超金融利率利息支出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为更好地理解上述内容,通过案例分析如下。某工业企业 2010 年度分别向 A、B、C 三个关联公司借款情况如下:1.关联企业 A 公司通过招商银行向该企业提供委托贷款,贷款金额 2000 万元,合同约定年利率为 10%,支付利息 200 万元。2.向关联企业 B 公司借款 2000 万元,支付一年期利息 260 万元。3.向关联企业 C 公司借款 3000 万元,按 18%支付一年期利息 540万元。以

4、上均假设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 10%。该工业企业 2010 年度各月平均所有者权益之和经计算为 6000 万元,2010 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 84000 万元。该工业企业 2010 年实际税负为 25%,关联企业 A 的实际税负为 25%,关联企业 B 的实际税负为 15%,关联企业 C 公司的实际税负为 18%。第一步:计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见表格)。关联企业 借款金额 全部利息 不超金融 超金融利息A 公司 2000 200 200 0B 公司 2000 260 200 60C 公司 3000 540 300 240合计 7000 1000 700

5、 3001.关联企业 A 公司通过招商银行向该企业提供委托贷款,没有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2.向关联企业 B 公司借款支付利息 260 万元,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 10%。因此,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 60 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3.向关联企业 C 公司贷款支付利息 540 万元,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 10%。因此,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 240 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第二步:计算超过关联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

6、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 5:1;(二)其他企业,为 2:1。国税发20092 号文件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本案关联方债资比例84000600014标准债资比例2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不超金融利率利息200200300700(万元),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超过关联债资比

7、例的利息支出)700(1214)600(万元)。第三步:超过关联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在各关联企业间分摊。(一)错误的分配方法:按支付给各关联方的实际利息占关联方实际利息支出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见表格)。关联企业 实际支付 关联方 分配比例 % 超债资比例利息 分配金额1 2 3 4 5=34A 公司 200 20 600 120B 公司 260 26 600 156C 公司 540 54 600 324合计 1000 100 600 600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向 C 公司贷款超金融企业利率的利息支出是 240 万元,分配给 C 公司超过关联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是 324万元,两项合计 564

8、万元,大于其实际支付给 C 公司的全部利息支出540 万元。这一结果显然是不合理的。错误的原因是超过金融企业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也参与了分摊,从而造成了重复扣除。(二)正确的分配方法:按支付给各关联方的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占关联方不超金融利率利息支出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见表格)。关联企业支付关联方不超银行利息部分分配比例%超债资比例利息 分配金额1 2 3 4 5=34A 公司 200 28.57 600 171.43B 公司 200 28.57 600 171.43C 公司 300 42.86 600 257.14合计 700 100 600 600.00财税2008121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由于该工业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A 公司,因此分配给 A 公司的 171.43 万元允许税前扣除,而 B 公司和 C 公司的实际税负低于该工业企业,因此分配给 B 公司和 C 公司的超比例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