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法规与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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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兽医法规与职业道德石达友华南农业大学兽医学院 2015年8月14日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1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促进养殖业发展; 保护人体健康; 维护公共卫生安全。2调整对象:(1)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2)不适用范围: 不适用于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地区。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3时间:1997年7月3日通过,2007年8月30日修订,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4动物防疫专用术语:动物: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

2、 他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 、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 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 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5、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的方针:预防为主。6、动物疫病的分类:分类依据: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 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分类 级别危害程度控制要求一类对人与动物危害 严重 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 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 二类可能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 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 措施,防止扩散的。三类常见多发、可能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 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二、动物防

3、疫工作的行政管理1政府机构及职责(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 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组织体系; 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 预防与控制工作。 2业务行政主官:负责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 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

4、的防疫工作。3、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 城市街道办事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行政领导行政领导业务领导协助组织广东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广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更名 为广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总所(广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

5、制中心)。第二章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动物防疫管理第一节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范围、条件、程序(一)审查范围(对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二)动物防疫审查条件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选址: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 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 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

6、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 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总结:1、布局:围墙:除兼营动物、动物产品和活禽集贸市场外,均应有;消毒池:除兼营动物、动物产品和活禽集贸市场外 ,均应有,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饲养(生产)区和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除集贸市场外;人员更衣消毒室:除集贸市场外;清洁道与污染道分设:除集贸市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外;饲养 场、 养殖 小区屠宰 场种禽 场集贸 市场隔离 场、 无害 化处 理场诊疗 场所水源 地居民 区、 教育 区公、 铁路饲养场 、 养殖小 区50050010005003000200500500500屠宰场500/300050030

7、00200500500/种禽场10003000/300030003000100010001000 集贸市 场5005003000/3000200500500/隔离场 、 无害化 处理场300030003000300030003000500500500二、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一)管理主体1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 作。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变更或停业1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 有关场所在取得动物防

8、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 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 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2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 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 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 知申请人。3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 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4场所停业的: 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三)报告制度: 有关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第二节 动

9、物检疫管理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一、动物检疫的申报(一)检疫原则: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二)申报对象及时限: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 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 前3天申报检疫。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 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 检疫。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 :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 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4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

10、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5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 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动物的检疫规定 1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 : 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 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 督检查。 2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 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 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 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 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 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隔离

11、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 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 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级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输入地动物 检疫合格证明。 1、活体动物:隔离、检疫: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 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指定的隔离场所,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 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隔离检疫。大中型动物隔离 检疫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隔 离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

12、省、自治区、直辖市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 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第三章第三章 执业兽医及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及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节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一、概述1时间: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 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 保护动物健康; 公共卫生安全。3调整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 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执业兽医资 格考试、注册和备案的具体办法不适用本

13、办法。4执业兽医分类:执业兽医包括: 执业兽医师; 执业助理兽医师。5执业兽医行政管理工作: 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6监督执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7表彰和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 当对在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执业兽医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 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 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 业。 9执业兽医业务培训: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

14、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 素质。 10执业兽医的权益保护: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 其权益受法律保护。二、资格考试 1考试制度: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 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2参加兽医考试的业务条件: 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 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 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2009年1月1日前,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 已取得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3、考试内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 知识和临床

15、技能两部分。4考试管理: 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 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 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 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 5资格证书的取得 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 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审核取得:2009年1月1日前,具有兽医、水产养殖本科以 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或者动物诊疗活动,并取得高 级兽医师、水产养殖高级工程

16、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 有同等专业技术职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 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后颁发执业兽医 师资格证书。三、执业注册和备案(一)执业注册或备案程序1申请注册和备案: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 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 助活动的,向注册机关备案。2、注册或备案机关县、区级兽医主管部门。如无兽医主管部门 的,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二)执业证书 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姓名、执业范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名称或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等事项。 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四、执业活动管理1执业场所: 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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