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样 201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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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 样留样的原则性要求1. 建立留样管理程序,规定留样的数量、包装 、时间、储存条件和使用管理等 2.留样包装应有标识,包括:样品名称、批号、 数量、留样时间 3. 留样是重要的质量实物档案,企业宜指派专 人负责管理4. 在遇到质量投诉、怀疑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时, 提出使用留样申请,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使用5. 留样到期处理:超过留样期后经质检部经理确认 批准后进行 销毁,并应有相应销毁记录6. 留样的包装容器和条件应尽可能与原质量的保护 水平类似,留样的不能差于规定的储存条件 目的: (1)考察产品的质量稳定性 (2)确保产品在有效期(或复检期)内的安 全性、有效性。 (3)并为产品质量投诉时说

2、明产品质量情 况提供依据。 范围: (1)市售产品 (2)试生产产品 (3)退货产品 规定要求: (1) 按产品质量标准设立与产品质量要求一 致的常规留样室。温度规定(常温留样室10-30、 阴凉留样室 20及冷处留样4-8 )。湿度:45-75。 (2)明确产品留样品种、批次、数量、留样日 期、留样人(专人进行留样观察并填写留样 台帐和留样观察记录)每批药品均 应有留样留样时间留样数量留样观察如果不影响留样的 包装的完整性,保 存期内至少应每年 对留样进行一次目 检观察,如有异常 ,应进行彻底调查 并采取相应的处理 措施应与市售包装形式 相同,原料药的留 样如无法采用市售 包装形式的,可采

3、用模拟包装留样应按注册批准的 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 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 一般至少应能确保按 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 完成两次全检如果一批样品分成数 次进行包装,则每次 包装至少应保留一件 最小市售包装成品留样观察应有相 应的记录留样的目 检观察留样包装 形式 成品的成品的 留样留样留样要求储存条件包装形式保存时间每批原料药都要有留样,如果 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 则每次包装应保留一定数量的 样品,一般为不少于全检量的 二倍。留样要有代表性应储存于与销售品相同或相似 材料的模拟包装中原料药 留样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储存条件应 与注册标准一致(如果原料药要 求冷冻保持,样品也需要冷冻保

4、 存),留样室的温湿度要有记录 ,应避免交叉污染留样品保存至该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超过留样期后经质检部经理确认批准 后进行 销毁,并应有相应销毁记录 。 与原料药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 可采用切片的方式留样。如果是 通常大小的PE 袋,可直接选取 其中的样本用以留样。如果是较 大的包装物,可以从内包装上制 备切片用以留样。包装物留样留样情况汇总留样样品质量变化留样管理常规留样检查方法 留样品管理员按(第一年每六个月检查一次,第二年开始每年检查一次) 的时间要求对成品的留样进行目测观察,并做好留样观察记录,记录内容 包括:品名、保存条件(温度、相对湿度)、留样日期、批号、观察结果 、检验人等 对留样

5、品的领用应进行登记,注明领用日期、领用数量、剩余数量,并由领 用人和经办人签名 如内包装为PE袋,则 直接在留样室中观察; 如内包装为铝听,则在 微生物实验室内超净工 作台下打开包装略微倾 斜瓶身观察样品外观, 观察完后立即封好样品 在留样观察期间和留样测 试中如出现异常质量变化 情况,留样品管理员应填 写留样样品质量变化通知 单,及时上报质量检验部 经理,由质量检验部经理 上报质量保证部 留样管理员每年年底对当 年留样观察和测试数据的 情况进行汇总,注明留样 样品的品种数、每一品种 的总批数、目测结果、测 试品种、测试批数和结果 、异常情况,交质量检验 部经理,经审查后上报质 量保证部 留样

6、贮存123成品及与最终中间产品直接混合即为成品的物料常规留样采用产品原 包装或模拟销售包装,贮藏条件应与产品及物料规定的条件一致。成 品留样样品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一年,对于有复检期的原料药,应保 留到该批号全部分发完后三年;与最终中间产品直接混即为成品的物 料,保存至其成品有效期/复检期后一年,如该物料用于多个产品,则 按有效期/复检期最长的成品保存用于原料药生产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留样应采用合适的包装容器,固体 原辅料可密封在聚乙烯袋中,液体样品必须依据其特性保存在合适的 容器中,易挥发和危险的液体样品可以不用留样。一般原辅料的留样 至少要保存至该批物料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对已到期完成了留样观察和留

7、样测试的留样样品,留样管理员每月提 出申请,质检主管审核,经质量检验部经理批准后进行销毁处理。同 时做好销毁处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留样时间、批号、留样品剩余 数量、销毁日期、销毁方式、申请人、批准人、销毁人、监销人等 第二百二十五条 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 样。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留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留样进行管理;(二)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三)成品的留样:1.每批药品均应当有留样;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至少应当保 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2.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药品市

8、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无法采用市售包装 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3.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 (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除外);4.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内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 ,如有异常,应当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5.留样观察应当有记录;6.留样应当按照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7.如企业终止药品生产或关闭的,应当将留样转交受权单位保存,并告知当地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以便在必要时可随时取得留样。(四)物料的留样:1.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与药品直接接 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2.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3.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 、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 。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较短,则留样时间可相应缩短;4.物料的留样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当适当包装密封。 Power Bar 中国专业PPT设计交流论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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