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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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一、商事组织的定义: 商事组织,亦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名 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二、商事组织须符合法定条件: 在具本条件上,各国规定不完全一致,各国共同 的主要规 定有: 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 有固定的场所(或住所); 拥有一定的自主支配的资本; 以营利为目的; 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设立的手续须符合法律规定,等等。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述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述国际商法三、商事组织的基本法律形式 根据多数国家的商法的规定,商事组织主要有 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公司、合伙和个人企业。 个人企业个人企业,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 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

2、的企业。 法律性质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 责任形式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以其个 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无限责任)国际商法经营控制权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 权和指挥权。 个人企业的数量虽然最多,但其大多属于中小型 企业,对国民经济不起主要作用。 合伙(P)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 、共同投资、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 性质多数国家规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具有独 立的法 律人格,不是法人。 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法国、荷兰等)的法律规 定:合 伙企业是法人。国际商法责任形式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是 “人的组合”。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联

3、系紧 密, 合伙人的死亡、退出或破产都将导致合伙的解散。 合伙企业也是数量较多的一种企业形式,但由于其 规模、组织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的限制,多属中小企业 ,特别是家庭企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不是很大。 公司(C) 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经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 。 性质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 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国际商法责任形式有限责任。 经营管理公司是“资本的组合”,股东与 公司分离,公司的经营主要由专门的经营管 理人员负责。 现代生活中,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 公司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公司 是社会中最重要商事组织,公司 法亦成为商 事组织法乃至整个商法

4、中最核心的法律。国际商法第二节 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 资、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 在大陆法国家,合伙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根据合伙人的责任形式,可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 伙”。 特征:(与其他商事组织相比) 合伙的成员至少有两个。自然人和法人皆可作为合伙 人。(我国规定合伙人为自然人) 合伙组织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 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国际商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于管理工作合伙事 务的权利。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

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 大陆法系某些国家(如:法、荷兰、比利时等国)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是法人;英美国家虽不承认合伙企业 的法人资格,但在某些特定场合把合伙企业视为法人。 如,美国法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以合伙的名义起诉、应 诉。 一个组织只要具备上述特征,在实践中即被视作合 伙组织,即使它的名称中无“合伙”二字。相反,有些协 议尽管有“合伙”字样,但未建成如上述特征的组织也不 能视为合伙。国际商法案例纽本诉玛斯本登案原告纽本曾与一个叫克瑞金的人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议 定购买“约克车行”建造的布法莱号汽车,原告付清全部价 款后,克瑞金未交货即不见踪影。原告认为克瑞金和玛斯本 登(被告)是合伙人,理由是

6、:被告曾向“约克车行”无息 投入万美元,并用为布法莱号汽车购买元件和其他设备 的方式参与了经营,原告到“约克车行”如逢克瑞金不在便 总是与被告打交道,被告还从汽车销售中取得利润。 被告辨称:投入的万美元属“贷款”,取得汽车销 售款是“贷款”的偿还和购买部件等劳务的报酬。 国际商法法院的判决:被告败诉。理由;既为“贷 款”,则还款量或还款时间就应该是固定的, 不应等到汽车销售时; 既为劳务,也应定 时定量支付。被告的资金投入或取得不具备“ 贷款”和“劳务报酬”的特征,故被告应被视为 克瑞金的合伙人。 国际商法合伙企业的利弊有利之处: ()设立手续较简单,费用较少; ()通过合伙可集中起比个人企业

7、较多的资金; ()每个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管 理、企业的发展等有较多的控制权和发言权; ()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因而也不是独立的纳税单 位,合伙企业本身毋须交纳企业所得税。(公司的股东取红 利须交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还须交纳企业所得税) ()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比较松,一般不 公开企业帐目和年度报告,企业的经营有较大的自由和灵活 性。 国际商法不利之处: ()合伙企业人数有限,很难募集大量资本。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负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 ()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管理,不利于企业管 理的集中和统一,不利于实行科学化的管理。 ()合伙企业存续时间不稳定,不利于合伙

8、企业 的稳定发展。国际商法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基础基于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而成立。 合伙合同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合伙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合伙的名称及合伙人的姓名。 合伙企业的名称一般以合伙人的姓氏命名,姓氏后 可加上“商行”的字样。 ()合伙企业所经营事业的性质和经营范围。 ()合伙的期限。 ()每一合伙人出资的种类及金额。 ()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办法。 国际商法()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 ()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对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利益的 处理方法。 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的手续一般较简单,但各国的法律要求不同 。 英美法系的国家: 对普通合伙一般不要

9、求有政府的批准登记,但必须要有 合法的目的。 英国:对合伙组织的商号名称有严格要求。以合伙人的 姓氏命名,在姓氏后可加上“商号(F)”或“公司 (C )”字样,但不得加上“有限”(limited)的字样,否样 ,即予罚款。国际商法未包含合伙人的真实姓氏或真实教名的开头字母,则该 合伙组织必须向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美国: 对某些行业须有执照方能开业,如:律师业、医师业。 对有限合伙,各州一般要求其领取营业执照,其名称 也要求含有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并加注“有限合伙”的字样。 大陆法系的国家 设立合伙组织须履行申请登记手续 三、合伙的内部关系 合伙的内部关系是指合伙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合

10、伙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契约自由地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 国际商法(一)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人是合伙组织财产的共有人; 分享利润的权利; 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监督和检查帐目的权利; 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缴纳出资的义务; 对合伙组织之外的第三人负连带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例外);国际商法忠实的义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负有忠实的义务,合 伙人必须为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服务。 如()不得擅自利用合伙企业的财产为自己牟取私 利。 ()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事业。 ()不得私自以合伙组织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 ()应及时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企业的各种情 况和信息。 合伙人违反忠实

11、义务所获得的利益,必须全部转交给 合伙企业。国际商法案例奥茨沃德诉莱凯案原、被告均拥有会计师资格,双方于年初成立 一会计合伙组织,之后两人仍然各自为原先各人服务的客户 开帐 单。由于关系无法协调,年月,合伙组织解 散。原 告控告被告在其合伙期间不恰当地对几笔帐目给“回 扣”,即实收帐款小于书面应付帐款。法院查明:这是被告的 一贯无害习惯。 结果:法院判原告胜诉。理由:被告在合伙期间独自如 此所为构成对”合伙诚信“原则的违反,被告应向该合伙组织 偿付书面金额与实收金额之间的差额。国际商法四、合伙的外部关系合伙组织与第三人的关系 各国一般规定,普通合伙人之间对第三人适用相互代理原 则。根据这一原则

12、,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 、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中所作出的 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拘束力。 除非该合伙人无权处理该项事务,且与之进行交易的第 三人知情。 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表明,合伙组织中的每个普通合 伙 人在处理下列事务时,除非有明确的反证外都会被认为有 合伙组织的默示授权: 出售合伙企业的商品或财产; 以企业的名义购买、抵押其业务所需的商品或财产;国际商法收受或支付合伙企业的债款或欠款,并出立字据; 为企业雇佣职工; 以企业名义承兑和开立流通票据; 以企业的名义开立帐户、借款; 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等。 、合伙人之间如约定对某个合伙人的权力有所限制,

13、不 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合伙人在从事正常的合伙业务的过程中所作的侵权行 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所负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国规定与此不同)国际商法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之后,对于其作为合 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仍须负责。对于企 业日后所发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 须视不同情况而定 、日后发生的债务是在其退伙之前的 交易结果,则其仍需对债权人负责。 、该债务与其退伙前的交易无关,第 三人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其退伙后可不 负担责任。 国际商法五、合伙企业的解散世界各国的合伙企业的解散大体有三种情 形:协议解散、依法解散、强制解散。 (一)协议解散又称自愿解散合

14、伙企业依合伙人之间 的协议而解散,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按合伙 章程约定解散;一是事后达成协议解散。 国际商法(二)依法解散 指合伙企业依法律规定而解散。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合伙协议中订有期限,期满时合伙人未能达成续 期协议。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及有限合伙人外,合伙人之 一死亡或破产或退出合伙,合伙企业即告解散。 如因发生某种情况,致使合伙企业所从事的业务 成为非法。 如因发生某种情况,致使合伙人之一成为敌国公 民的。国际商法(三)强制解散 指法院根据有关申请强令合伙企业解散。主要有: .某合伙人精神失常,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 .某合伙人行为失当(如渎职),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企业经营失败,

15、难以维持; .存在其它强制解散的情况。 (四)清算 解散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 .在清偿企业的债务后,所有合伙人都有权参加企业财 产的分配; .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合伙人以其个人 财产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国际商法思考题:一、重要概念: 合伙 合伙人 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解散 二、复习思考题: .如何理解合伙的法律地位? 提示:合伙的定义、特征? 有无独立的法律人格、责任形式? .简述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简述合伙企业对第三人的关系? .如何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商事组织形式?国际商法 第三节 公司法一、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的定义: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 人组织。 .公司的主要特征: ()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是公司最 重要、最基本的法律特征。 英文“”即指“公司”也指“法 人” ()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 在 法律上是分离的。国际商法()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公司有日常经营管理权。 公司的经营管理一般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董事、经理等 )负责,股东大多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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