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4汇付和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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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付方式( Remittance)托收方式(Collection)信用证方式(letter of Credit)是汇款人或债务人通过本国银行运用各种 结算工具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 算方式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金 融单据或商业单据取得进口商付款或承 兑汇票,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 ,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的一种结算方 式.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和要求,向 受益人开立的,承诺若受益人在规定时间 内能够向指定银行提示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的单据,经银行审单相符,即可在即期、 定期或可确定的将来时间获得开证行或其 指定银行的付款(二)汇付(Remittance) 汇付方式的当事人1

2、、汇款人 remitter 2、汇出行 remitting bank 3、汇入行 receiving bank 4、收款人 payee是由汇款人委托SWIFT等电讯手段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给收款人所在 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汇付方式的种类1、电汇( telegraphic transfer, T/T )2、信汇(mail transfer,M/T)3、票汇(demand draft,D/D)1、电汇与信汇 电汇含义 优缺点 优点:交款迅速 缺点:费用较高 信汇含义汇出行不是使用电讯,而 是使用信汇委托书或支付 通知书,通过邮政航空信 件方式寄发给汇入行。汇 入行核对签字或

3、印鉴后, 经审核无误后付款给收款 人。 优缺点 优点:费用低廉 缺点:收款人收到的时间 比较晚。电、信汇业务程序图2、票汇 定义: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往 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金额 等,交由汇款人自行寄交给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 一种汇付方式。 优缺点 优点:费用最低 缺点:收款速度最慢 说明 T/T,M/T,D/D均为顺汇(结算工具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动 方向相同) 票汇业务程序图3、汇付性质及其使用 汇付的性质商业信用性质 汇付的使用场合 (1)对本企业的联号或分支机构和个别的极可靠 用户用于赊帐交易O/A(预付货款、交货后付款 COD、随订单

4、付现CWO); (2)用于订金、货款尾数,以及佣金、费用等的 支付; (3)大宗交易使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时的货款 支付。顺汇和逆汇示意图付款人收款人结算工具资金顺汇付款人收款人结算工具资金逆汇银行1银行2合同银行1银行2合同 凭单付汇(remittance against documents) 是进口业务中为了减少预付风险可采用的 办法。进口人先通过当地银行(汇出行) 将货款以信汇或电汇方式汇给出口地银行 (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凭出口人提供的 某些指定的单据和装运凭证付款给出口人 。(三)托收(Collection) 定义: 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办理金融 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

5、兑或付款,或凭承 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 分类: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基本当事人委托人(principal)托收行(remitting bank)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付款人(payer) 可能当事人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托收委托书1、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付款交单 D/P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卖方的 交单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 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 款时才能

6、交出货运单据。如果进口人拒付,就不能从 银行取得货运单据,也无法提取货运单据项下的货物 。(1)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使用即期汇票,见 票即付,付款赎单(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使用远期汇票 ,到期付款,付款赎单 承兑交单 D/A (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出口 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后 ,即可向银行取得全部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 款。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2、跟单托收的种类3、跟单托收的一般业务程序 说明: (1) 托收方式是逆汇法。 (2) 3种托收方式的具体业务程序(见教材

7、)即期、远期付款交单一般业务程序承兑交单收付程序4、跟单托收方式下的资金融通 凭信托收据借单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方式 1、具体做法: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出具信托收据 (T/R),凭以向代收银行借取货运单据,并提 取货物。信托收据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 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于表示出据人愿意以代收银 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 出售,同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出 售以后所得的货款在汇票到期日偿还代收银行, 收回信托收据。 2、适用场合:在D/P方式下,进口人为了不占用 资金或减少占用资金的时间,或者为了抓住有利 行市,不失时机地转售货物,而提前付款赎单又 有困难,希望能够在

8、汇票到期前、或在付款以前 先行提货,就可以要求代收银行允许其借出单据 。 3、性质:是代收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 便利,与出口人和托收银行无关。如果代收银行 借出货运单据后,发生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 代收银行应对出口人和托收银行负全部责任。 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 1、具体做法:出口人在办理托收申请时指示银行允许进 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进 口人如到期不能付款时,则与银行无关,一切风险由出口 人自己承担。 2、性质:是由出口人主动通过托收银行授权允许进口人 凭T/R 借单提货。 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

9、ions) 由国际商会制定;最新版本:URC522(1996) 详见教材。5、托收方式性质和作用 性质:属商业信用。 作用:对进口商极为有利。进口商不需要预垫资 金,或仅需垫付较短时间的资金。如果采用D/A ,进口人还有进一步运用出口人资金的机会,或 者仅凭本身的信用进行交易而无需购货资金。能 起到调动进口人的经营积极性,提高交易商品在 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使出口人达到扩大 销售的目的。6、办理托收应注意问题 认真调查进口人的背景情况。 了解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情况,以免货到目的地后 ,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货款而造成损失。 了解进口国商业习惯,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应当争取按CIF

10、、CIP条件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运输保险,或 投保出口信用险。在采用CFR、CPT、FOB、FCA等贸易术语 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以便当货物遇险、买方不付款时, 卖方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运输单据一般做成空白抬头并加背书,如需做代收行抬头时 ,应先与银行联系并经认可后办理。被通知人一栏,必须详 细列明进口人的名称与地址。 严格按照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被买 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四)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1、国际保理(国际保付代理)Factoring 定义:也称出口保理或承购应收帐款业务。它是国际贸易 中在以托收、赊帐等方式结算货款的情况下,保理商向出 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对买方资

11、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 保、催收应收帐款、财务管理以及融通资金等的综合性财 务服务。 主要当事人:出口商、出口保理公司、进口商、进口保理 公司 特点(1)提供百分之百的风险保障。(2)提供综合服务项目。(3)提供无追索权。作用 对出口商的好处(1)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决定其销售政策所必需的信息和数据 。(2)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完毕和向保理商转让发票的同时,即可 获得80%以上的融资,从而满足出口商的资金流转需要。(3)只要出口商的交货条件符合合同规定,出口商即可将进口 商破产或拒绝付款等信用、经营风险完全转移给保理商。(4)保理由于是建立在赊账交易基础上,实际上为买方提供了 信用放款,从而可鼓励

12、买方的进口和培养长期的合作关系。 对进口商的好处(1)出口保理的货款结算由于通过保理组织进行结算,从而可 为买方省去较高的开证费以及保证金等,降低了进口商的资金 成本。(2)可获得延期付款的好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是收款没 有风险,只要出口人认真履行合同,就没有后顾之忧。 出口人采用保理时应注意的问题2、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 定义:是保障因国外进口人的风险和/或政治风险而给 出口人所造成的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特性:保证性、 专门性、政策性 我国现阶段的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范围主要向机电产 品、成套设备等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倾斜。 发展1988年中国人民保

13、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部1994年我国出口保险业务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 民保险公 司共同办理2001年12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运营 保障范围 (1) 只承保全部或大部分是本国制造或生产的出 口产品。 (2) 主要承保以商业信用方式出口的产品。 (3) 承保的风险,一般包括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 风险两部分。 种类 (1)短期保险 (2)中长期保险 承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要求 我国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保险人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 赊帐(O/A)等一切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 在中国制造,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合同等。 责任

14、限额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就保险单适用范围内的每一买方的信用限额向保 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的信用限额可以循环使用。 这一信用限额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向这一买方出口货物承 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思考题 1、3、7、10、11题 案例思考:某年4月9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 D/P at sight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00,托收行 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面函一同寄给 了美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后一星期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 求委托行将“D/P at sight”修改为”D/A at 60 days sight”。委托 行在强调D/A 的风险性后,委托人仍坚持要修改,最后委托 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 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2日应委托人的要求,委托行通知代收 行退回全套单据。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 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美国有关机构 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 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套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 终不予理睬,货款始终没有着落,而委托人又不愿意通过法 律程序解决,事隔数年,货款仍未收回。 从此案中应当吸取哪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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