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管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管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 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标准。第二条 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做 出合同约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质监执 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旅游投诉时,参照适用本赔偿标 准。第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 因或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 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第四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 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 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按下列标准承担赔 偿责任:(一)国内旅
2、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 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 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 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 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二)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 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 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 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 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 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
3、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第五条第五条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 、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 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 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 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第六条第六条 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 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 应返还增收的费用。第七条第七条 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 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 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第八条第八条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 符,造成旅游者
4、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 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第九条第九条 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 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 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 的违约金,本赔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第十条 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 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 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 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 ,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 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二)未经旅游者签
5、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 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 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三)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 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0%的违约金。(四)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五)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 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六)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 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 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 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 额30%的违约金。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