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保险业发展缓慢原因初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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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保险业发展缓慢原因初探论文关键词:宏观原因 经济方面 家庭理财方面 人口因素 非经济因素 保险意识方面论文摘要:甘肃保险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1 国民经济实力薄弱 ,人民生活水平偏低。保险业的发展深深植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中 ,二者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甘肃地方经济薄弱 ,人民生活水平低下是制约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2 群众风险意识淡薄 ,投保指引难以奏效。甘肃经济发展较为落后 ,人们的思想观念普遍守旧。人们并没有强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时间观念、效益观念。3 保险产品缺乏名牌 ,展业手段活力不够。保险业务开办以来 ,从初期单一的简身险 ,发展到今天多样化、多层次、多保障

2、的险种结构体系。但是 ,从生产决定消费的原理看 ,广大群众购买保险的欲望不强 ,这与保险商品的供给有极大关系。保险产品本身存在较大缺陷 :一是险种与国外同业相比较为老化 ,交费低而保障更低 ,缺乏应有的吸引力和生命力 ;二是险种消费对象不明 ,针对性和适应性不强 ,基本上是一张保单面对全国 ,难以满足社会各层次的保险需求 ;三是比较缺乏骨干和拳头产品 ,尚未形成业务发展的支柱险种和规摸效益 ;四是健康险等险种业务市场需求量大 ,但险种设计不合理 ,赔付率过高 ,经营难度大。1、保险险种结构不太完善合理。甘肃的保险业务起步较晚,缺乏精算人员,在设计险种时虽依据了一定的精算数理基础,但缺乏相关的险

3、种设计经验,保险条款的内容和包装均落后于整个国家水平,产品质量普遍欠佳,没有完全照顾到居民对保险的需求。 。二、保险金额偏低,保险责任范围偏小。尤其突出的是医疗险和意外险。同当今物价水平不相称的保险赔付额使得越来越理性化的消费者觉得,即使投保也不能获得所需的经济保障,况且需要保险的一些项目又被划在了保险责任范围以外。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三、保险营销环节薄弱。虽然我国从 1992 年就出现了保险的个人代理人,专门负责营销环节。我国居民自古都习惯、偏好以个人储蓄的方式积累生活保障基金,对于保险这种泊来品,要让人们信任并接受它,必须从营销宣传上下大力气。而目前保险中的营销员普遍存在缺乏上

4、岗培训、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这样的从业人员在进行产品销售时,往往让人感到不够专业,不被客户所信任,因而顾客也不积极购买人身保险。业务人员素质高低参差不齐,保险公司良莠不齐,贪污、腐败、亏空、无乱指挥,造成保险业的发展缓慢而混乱。业务员缺乏监管和唯利是图的做法,也造成了保险业发展缓慢的一个原因四、保险业务开展中存在重城轻农,重东轻西的经营策略问题。目前各保险公司几乎都将保险业务发展重点放在大中城市,而对农村地区业务的发展很不重视。由于我国地域经济上存在东富西贫的特点,保险公司在东部沿海地区因保费高而赢利多,在西部内陆地区因保费低而赢利少甚至亏损,由此,引起东、西部人身保险业务发展不平衡,不利于我

5、国寿险市场的开发与成熟。2、主要还可以从以下原因进行分析:1 经济因素具体地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有三个因素会对保险险需求产生影响:一是经济总量的增加。为达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国家的经济总量必须大幅度增加。公认的口号叫经济总量“翻一番” 。二是高速增长率。为实现经济总量翻一番,客观上需要保持一定的高速增长率。在 3 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宣布,中国 2005 年的GDP 增长率为 8。根据过去的经验,实际增长率也可能高于 8。三是消费结构、消费方式的变化。这里值得提出的就是中间阶层的形成与发展,根据国际经验,中间阶层是一个国家的保险消费主体。根据国际保险发展历史资

6、料显示:人均 GDP 在 2000 至 10000 美元之间,保费增长率可以达到 15至 20。具体地说,当人均 GDP 达到 1000 美元时,住房开始成为人们追求生活质量的第一目标;当人均 GDP 达到 3000 美元时,小汽车开始成为人们的首选目标。住房、汽车等现代家庭财产,与其它家庭财产相比,价值大。风险高,这些财产的风险保障问题,便成为人们在家庭生活中不得不思考、不得不安排的问题。中国的情况也许有些特殊。根据中国保险消费市场的一个调查,人身保险的投保率走势是一种倒“U”字形曲线,即两头低、中间高。按照居民月收入水平,若以月收入在 2000 元至4000 元之间划线,月收入在 2000

7、 元以下的消费者和月收入在 4000 元以上的消费者,购买人身保险的比例都偏低,只有月收入在 2000 元至 4000 元之间的消费者,购买保险的比例较高。究其原因,可以理解为月收入 2000 元以下者购买保险的经济实力有限;而月收入在4000 元以上的消费者购买保险的效用出现递减。这又说明两个问题:第一,现有的保险险种不能满足 4000 元以上的高收入者家庭的保险消费需要。第二,现有的保险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2 庭理财因素人身保险商品与居民储蓄具有替代性。一般说来,当银行储蓄利率上升时,人身保险的需求会相应减少;反之,当银行储蓄利率下降时,人身保险商品的需求会相应的增加。但是,这种规律也会

8、因外部条件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其中,保险意识的变化,就是一个影响甘肃今后人身保险需求变化的一个不确定因素。 目前,在安全保障方面,甘肃大多数人的文化意识还是建立在“伦理本位”的传统文化基础上,其表现就是以家庭、家族为核心化解风险、解除危机。人们愿意并且习惯用储蓄的方式,应付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因此,对银行储蓄的偏好高于对保险的偏好。其实,这种意识距离保险只有一步之遥。如果大家能够认识到,防范风险既可以用银行存款的方式,也可以用买保险的方式。保险与银行之间具有替代性,用保险方式防范风险效果更好。那么,人们就会根据实际需要在银行存款方式和保险方式中作出适当的选择。 居民储蓄余额代表的是居民可支配收

9、入中用于消费后的剩余购买力。储蓄余额实际上是居民为推迟消费所作的一种准备。保险消费是居民消费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可以将居民储蓄余额看成是一种潜在的保险需求。3 人口因素人口因素对保险需求的影响,是中国的一个特有现象,甘肃兰州也不例外,其深度和广度超过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口总量;二是人口老龄化。具体表现在:中国内地公民购买个人保险的比率只有 20;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人口占总人口的比率只有 3;购买家庭财产保险的比率只有 7;购买财产保险的比率只有 15;汽车第三者责任风险被公认为是最大的风险,然而,投保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比率也只有20至 30。这说明目前中国保险市场

10、还是一个有效保险需求不足的市场。2000 年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有关数据表明,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014 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 22.89,比 1990 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下降了 4.8 个百分点;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 6.96,比 1990 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上升 1.39 个百分点。这反映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地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巨大改善,特别是人口生育水平的迅速下降,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目前,中国 60 岁以上的人口已超过 1.3 亿,并每年以 3.2的速度递增。据预测,到 2050 年将超过总人口的 30,人口老龄化水平将达到高

11、峰,届时每三个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 人步入老年的过程就是生理的衰老过程,随着机体逐步衰老,各项生理功能也直线下降。衰老的一个突出表现便是抵抗能力的下降,老年人的神经系统、免疫系统、内分泌系统等多种功能都会不同程度地下降或失调,从而削弱各种器官的代谢能力和对疾病的抵抗能力。现代研究表明,老年性疾病和慢性疾病与人口老龄化正相关,即老年人越多,发病率高,所消耗的医疗费也越大。与此同时,也就意味着老年人口对健康保险的需求最大,也最为迫切。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人口老龄化将会大大增加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是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地助动器。在通常情况下,高龄人口都直接面临生活无法自理的风险,而当今家庭结构的小型

12、化趋势,又使得仅靠家庭成员护理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精力上都显得力不从心。据预测,到 2050 年,中国独居或只与配偶居住而无子女在身边的 65 岁以上老人占老人总数的比重将由 1990 年的 10上升到 2050 年的 27,这将会是一个最需要护理与医疗方面险种的群体。由此可见,中国的健康保险,特别是老年护理保险蕴藏着巨大商机。来源: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 年第 05 期 作者:申社芳,张福仓非经济因素首当其冲 保险业发展缓慢,首当其冲的是非经济因素对保险业的制约极大。以 1999 年为例:当年全国保险费收入仅占 GDP 的 1.7%,居世界 66 位;人均保费约 13 美元,位列世界 73位

13、;上述指标还不及埃及等发展中国家。造成这种落后局面的原因,过去大多归于经济落后,但我国国民经济已保持了持续 20 年的高速增长,2000 年的 GDP 已逾 1 万亿美元,再用经济落后作为保险业极端落后的理由显然缺乏说服力。许飞琼认为,还必须从其他方面寻找原因,例如,中国保险市场长期独家垄断且迄今仍是极少数公司主宰市场,必然影响新公司的快速成长;保险公司长期依靠行政干预、保费回扣等非正当手段来开拓业务,迄今仍在损害着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险监管体系的不健全,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而社会保障体系的非定型化,亦对整个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非正常冲击;此外,对国民保险意识的培育亦很欠缺,在

14、我国保险市场上,真正成熟的保险消费者占总人口的比重极低,即使是已经参加保险的客户,相当一部分实际上只是盲目投保者,这种情形应看成是保险业未来发展的真正危机所在。法律环境尚须完善 目前我国保险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对保险业的发展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尽管自 1995 年颁布保险法以来,我国在保险法规建设方面的成就巨大,但这种法律建设的现状又确实与保险业发展的要求相距甚远。 一方面,现行保险法律体系残缺不全,例如,在保险管理方面,进入我国的外资公司日益增加,但迄今未有专门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法规;在经营内容方面,对应当强制实施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亦无法可依,从而使公众安全利益受到威胁;农业保险等性质特殊的

15、业务迄今尚无法律定位,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法律界限还不十分明确,等等。另一方面,即使是现行立法,亦存在着许多亟待修订充实的内容,以保险法为例,该法规定的保险监管部门是金融监督部门,在实践中早已被专业的保险监督委员会所取代;该法对“保险人”的解释只从订立保险合同角度出发而不是从法人角度出发,以及对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严格限制(将相互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等排除在外)和私人(个人)资本不得投资保险业等等,均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现行保险立法不仅具有更多地维护保险人权益的倾向,而且在多方面与国际惯例及保险业的国际发展趋势不相吻合,如将保险业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就不符合国际上将

16、保险业分为非寿险与寿险的惯例,这种划分加上分业经营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损害了非寿险业务的紧密关联性;同时,强制分保的法律规定严重地干预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对保险资金运用死板规定(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不仅违背保险业的经营规律,而且已经被现实打破;此外,现行保险法对保险中介的规范也不够全面,如保险公估人、保险咨询顾问机构等就根本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规范,而作为保险监管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亦在现行立法中无突出体现,对险种、条款、费率等实行全面监管并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等等。可见,法律环境的不良确实是保险业发展面临的重要障碍。 信誉危机 保险公司面临着信誉危机,急切需要重塑形象。 近年来,从报纸到电视,再到无线电台,几乎所有的大众传媒都在抱怨保险好买、理赔太难;与此相对应的一种现象是,在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保险客户偏好外资公司的现象。尽管保险好买表明保险公司多了,保险服务供给丰富了,保险客户的选择余地大了,理赔太难亦有理赔程序复杂、赔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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