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的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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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业务的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谨以此与各位同事共同学习,不足之处敬请指正。目录 第一章 担保法的基本知识 第二章 保证 第三章 抵押 第四章 质押 第五章 如何搜集和核实反担保资料 第一章 担保法的基本知识 1、担保法的含义 广义的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担保关系的 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担保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担保法的适用范围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很广,主要适用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 揽等经济活动中。(注意:物权法扩大到民事活动领域) 3、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举例说明)。 什么叫反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

2、担保。第二章 保证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例如:我公司与合作银行约定,当贷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 时,我公司要代贷款人向银行偿还欠款,这就是保证的一 种。 2、保证人的资格和范围(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可以 作保证人。注意: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 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 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 作为保证人。注意:要求债务人提供第三人作反担保保证时,以上 主体不能为保证人。3、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 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 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 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 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 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二节 保证合同与保证方式1、保证合同:一般保证合同与最高额保证合 同2、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2)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

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 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 一般保证。案例分析2006年1月20日,陈某因做生意无钱便找马某借现金5万元,马某同 意借钱,但要求其找个担保人进行担保。于是陈某找到王某进行担保 ,王某同意担保后,同日,陈某与马某签订了协议,约定:“今陈某 向马某借款5万元,定于2006年4月30日前还清借款,若陈某到期未 还款,由王某作为担保人负责。”担保人王某并在协议上签了字。借 款期间届满后,陈某却未按期还款,马某遂于2006年8月诉至法院, 要求杨某和王某连带偿还借款。被告王某辩称认为自己提供的担保为 一般保证,认为马某应先起诉陈某,经法院判决后就陈某的财

5、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其才承担保证责任,请求驳回马某对其 的诉讼请求。 问题:在本案中王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 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 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我司与贷款银行或与反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约定为 连带责任保证,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重点: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 区别? 在一

6、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律要求债权 人先申请法院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如果 债务人的财产满足了债权人的债权,则保 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相应免除。而在连带 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律则赋予债权人选 择权,债权人可以不先申请执行债务人的 财产而直接申请法院向保证人“下手”,因此 对保证人而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风险 远远小于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在合同中要 明确约定。 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 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 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 的权利的。第三节 保证责任1、保证担保

7、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 定的,按照约定。例如:约定诉讼费、律师费、 仲裁费等由保证人承担。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的时间早于或等于6 个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不明的为2年。例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为 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 还清本息为止。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 计算? A 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 C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 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3、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

8、并存时保证责任的承担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 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 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 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 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 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 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

9、法律的 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 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 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 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 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 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 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 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章 抵

10、押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1、抵押的含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 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 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可抵押的财产第三十四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有房产证)(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惠州市限制债务人将 机动车抵押给担保公司)(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

11、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 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重点说明法律虽然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受到当地反 担保的政策影响。担保公司在接受被担保企业的反 担保时往往受到不公正待遇,反担保的政策环境比 较恶劣,可以抵押给银行的不一定能够抵押给担保 公司,例如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所以,作为担保公司应当灵活的对各种反担保 资源进行组合、搭配,最大限度的保证自己代偿后 向被担保企业及反担保人追偿的能力和权益。(详 见后面解说) 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 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

12、三十四条第(五)项、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 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章建筑)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 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自抵押权人与抵押人 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但签订了抵押合同不 代表抵押权人就享有抵押权。 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必须经过相关部门 登记后,才产生抵押权,否则只产生债权。 法律规定,特殊动产可以登记也可不登记, 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般动产不采用抵押形式,采用质押。

13、(列举实践中的项目来说明)案例分析 胡某投资宝石加工生意急需要一笔前期资金,遂向其朋友 柳某借款。柳某同意借款,但要求胡某提供担保。于是胡 某在征得其舅舅李某同意后将李某的一套住房抵押给柳某 。2003年12月21日,胡某、柳某、李某三人签订了借款合 同和抵押合同,约定柳某借款50万元给胡某,借款期限为 1年,李某用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作抵押担保。同日,三人 还携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次 日,柳某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50万元支付给胡某,李某遂 将房产证交给柳某,三方约定半个月后到房产部门办理登 记手续。2003年12月26日,李某称临时需要使用该房产证 需暂借房产证使用,柳某遂

14、将房产证交回李某。后来李某 未再将房产证交给柳某,并以各种理由拒不办理房产抵押 登记手续,柳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依据抵押合同办理 抵押登记手续。 问: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和抵押权的实现1、抵押的效力: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 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 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 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 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 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 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 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

15、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 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2、抵押权的实现l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 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l 抵押权的次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 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 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 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

16、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l 抵押物灭失的法律后果: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 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尽可能掌握客户的负债情况)第四章 质押第一节 动产质押 1、动产质押的定义: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 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 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 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 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基本知识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 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 所有。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 权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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