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第一周)

上传人:n**** 文档编号:49494502 上传时间:2018-07-29 格式:PPTX 页数:40 大小:2.56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家庭法学(第一周)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婚姻家庭法学(第一周)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婚姻家庭法学(第一周)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婚姻家庭法学(第一周)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婚姻家庭法学(第一周)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婚姻家庭法学(第一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家庭法学(第一周)(4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婚姻家庭法学厦门大学法学院 陈霖第一章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法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一、婚姻与家庭界定(一)婚姻的界定 婚姻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二是指男女双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不同学者定义 中国历史上更强调婚姻是合两性之好。 著名法学家莫德斯汀认为婚姻是神法与人法之结合。 寺院法时期视婚姻为神作之合,具有宗教性 英美法律学者强调当事人主观意愿,认为是双方自愿的结合 大陆法系学者则认为是双方共同生活永恒之结合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不同社会的婚姻观念有较大的差别。 我国的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小农经济、宗法家族利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七出,三不去。 资本主

2、义社会,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 。成立要件?优点?缺点?也有人反对。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我国关于婚姻的表述: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正确理解:1.男女双方;(现在承认?) 2.履行了法定程序,(自由度的问题?)3.自愿,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4.建立的是夫妻关系。(二)家庭的界定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收养为纽带而构成的生产单位。 、家庭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所构成。 所谓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 (三)家庭职能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即婚姻家庭在人类生产、

3、生活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所担负的一定的社会职能。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是其本质的外部体现,亦是婚姻家庭与社会联结的环节。 .经济职能。是指家庭组织生产与消费的职能。 .生育职能。即人口再生产主要是通过家庭实现。 .教育职能。家庭教育在社会教育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扶养职能。有助于养老育幼。 (四)婚姻和家庭的关系n 婚姻和家庭的关系。一般来说,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夫妻是家庭中的基本成员,然后是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二、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关系结合为前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一)自然属性 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基础,繁衍和血缘

4、联络是家庭在生物学上功能。两性结合、血缘联络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二、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 婚姻的本质? 胡果:性关系(X 卖淫?通奸?)。康德,契约,本质是法律关系(X 婚姻与法律关系的先后顺序)。黑格尔,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伦理关系。浪漫派,爱情关系,极端者认为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主张消灭婚姻(批驳)。心理学家的观点 一个人的爱情成长,类似于爬山,婚姻可能坐落在山的某个地段,你需要去寻觅。如果你一个人一步一步地爬上去,会很累,很痛苦,可能摔跤、迷路、孤独和害怕,但内心体验很深,刻骨铭心。沿途的风景也能一一浏览,你也不会错过真正属于你和适合你的好婚姻。遇到了婚姻,不等于你到

5、了峰顶,你和他还要继续攀登,继续体验爱的磨炼直到身心合一。这样登山的感觉会是你终生绵绵不绝的享受。(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生产关系,同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 .根本原因在于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客观需要。 .从婚姻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规律及其发展的作用来看。 .婚姻是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与其他两性结合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 4.婚姻家庭负担的职能证明了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 5.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三、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家庭制度 1.定义、特点 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并以行为规范方式进行保护。

6、特定性:普遍性:稳定性: 2.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关系。在每一个社会里,婚姻家庭制度只有一种,而婚姻家庭关系可能形形色色;婚姻家庭制度体现了政治和经济上占统治地位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但由于社会人口构成的复杂性以及人们思想意识与利益的差异,现实的婚姻家庭关系较为复杂。因此必须有必要将婚姻家庭制度与现实的婚姻家庭关系区别开来。 3.婚姻家庭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受到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的制约和影响。比如说,政治、法律、道德、宗教、风俗习惯、文学艺术等因素。所以说,婚姻家庭制度也是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只不过经济基础是通过上层建筑的其他各个部分的媒介作用反映出来的。 (1)政治。统治阶级总是采用政治手段对

7、婚姻家庭制度提出要求,干预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而婚姻家庭制度也总是为一定的政治制度服务。恩格斯,论及封建的婚姻关系时候指出,对于统治者,婚姻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实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绝不是个人意志。 我国:古代封建专制与宗法制度统一,典型地反映出政治与婚姻家庭制度的密切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是确立、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依据。(二胎政策?) (2) 道德 。公序良俗,二奶遗嘱案件 (3)宗教 (4)风俗习惯 。 少数民族地区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3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

8、制、一夫一妻制。 一、群婚制 群婚源于原始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 (一)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即同一辈份男女间互为夫妻。此婚姻排除直系血亲通婚。 (二)亚血缘群婚制。亦称普那路亚家庭。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它仍是男女间的集团婚,但已排除了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 二、对偶婚制 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的第二个婚姻家庭形式。它是指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的婚姻。对偶婚既有群婚的特点,也具有一夫妻制的雏形,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妻制发展的进渡形式。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夫妻关系较为稳固,当事人不能任意解除。

9、一夫一妻制是随着原始社会的崩溃和私有制的确立而产生的。 (一)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第一,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是允许纳妾。奴隶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由奴隶主随心所欲指配为婚,年轻女奴是男性奴隶主任意淫欲的对象, 第二,婚姻的缔结带有原始习俗的遗迹,包办强迫是婚姻成立的普遍形式。第三,家庭关系中严格奉行父系家长制。男性家长统领全家,妻,妾,子女没有独立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完全依附于家长,家长对家属享有生杀权。n (二)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n 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农民的基础上,一夫一妻多妾,包办强迫、买卖婚姻,但是家长不可以任意杀戮妻女,农民有一定人身自由和婚姻缔结权,封建地主不可以任意杀

10、戮农民的妻女。不过在中世纪的欧洲,法律还公开规定封建领主对女农奴享有初夜权。n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n废除了封建的等级制、身份之,确立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纳妾,开始了婚姻家庭从身份到契约,从宗教到世俗,从专制到民主。n (四)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与法律的最新发展n n (一)家庭暴力被明文禁止n (二)无过错离婚法普遍流行n (三)非婚同居制度化n (四)同性结合合法化 n (五)平等生育权受到普遍尊重n (六)儿童权利受到空前重视 同性结合合法化 ?n 2015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同性恋婚姻合法。n 判词:世间之结合,至为深刻的,

11、莫过于婚姻。婚姻集爱、忠诚、奉献、牺牲和家庭真义之大成。婚姻即成,一加一便大于二。正如本案中一些申请人所述,婚姻之爱,虽死而不渝。若认为其藐视婚姻伦理,未免谬误。就其请求而言,其尊敬婚姻,孜孜以求,但求圆满。其所患者,乃为世人不容,孤苦终老,隔绝姻缘之外。其请求法律面前有平等之尊严,而宪法亦赋予其此权利。同性结合合法化 ?同性结合合法化 ?n 2016年11月8日,台湾“立法院”已经一读通过修正民法第972条的婚姻平权法案,内容是将婚姻的定义从“男女”,改变为“双方”,法案进入司法委员会。n 2017年3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召开宪法法庭,就声请人祁家威及台北市政府同性婚姻释宪案,进行言词辩论

12、。n 辩论情况。n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第1条明确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关于婚姻家庭法名称、形式、内容 名称:亲属法、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家 庭法。 形式上:英美法系由单行法规组成。大陆法系将其归入民法典,以亲属法形式出现。对于我国的评价?名称,与民法典的关系来看(疏离回归) 内容:形式上的婚姻家庭法,实质上的婚姻家庭法(二)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普遍性。其适用范围极为广泛。 2.身份性。人身关系居主导地位。 3.伦理性。最显著特点。 4.

13、强制性。是指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具有肯定性,当事人不得任意更改。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n(一)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n婚姻关系:婚姻有效成立而在当事人之n间产生的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n家庭关系:一定范围内亲属之间的法定n的权利和义务关系。n(二)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n人身关系:夫妻之间人身关系,父母抚育子女n财产关系:特定身份的亲属之间的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和义务。n人身关系是基础,财产关系是人身关系派生结果;人身关系的发生和消灭,决定财产关系的发生和消灭。 三、婚姻家庭法之渊源n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n(一)宪法与法律n(二)国务院及所属部门制定或发布行政法规等n(三)地方及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规定n(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n(五)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四、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之关系 (一)与宪法 条与条规定。 (二)与民法通则(民法典) 互相协调? (三)与行政法 结婚、离婚登记。 (四)与刑法 (五)与民诉法五、婚姻家庭法的效力 (一)时间效力 (二)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空、领海范围内的婚姻家庭行为、关系、案件都受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 (三)对人效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