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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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CFR下的买方责任A、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B、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符合合同规定的货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C、办理在目的港的收货和进口手续;D、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2、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事项(1)装船的概念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在实际业务中,以货物安全地装到船上作为买 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较为切实可行。 (2)租船订舱 按照CFR的含义,卖方负责办理租船订舱。按 国际惯例,他只要选择适航的船舶、惯常的航线即 可。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对于买方事后提出的 关于限制装运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船级以及 指定装载某班轮公会的船只等要求,卖方有权拒绝

2、 接受。(3)装船通知在CFR合同中,卖方能否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关系到买方能否为进口货物及时办理保险事宜的问题。在出口贸易中,由于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致使买方未及时办理保险,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应被视为由卖方负担。案例二关于CFR下的装船通知我方一公司在CFR贸易术语下与国外一公司签定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10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由于10月1日是我国假日,而10月2日又是公休日,致使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10月3日上班,收到买方来电称“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货物于10月2日发生海损全部灭失。国际贸易惯例中规定:在出口贸易中,由于

3、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致使买方未及时办理保险,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应被视为由卖方负担。本案中,明显属于我方责任,但我方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措施,才使损失降到最低。要求我们了解双方的各种商业习惯的异同,并要对国际贸易惯例非常熟悉。(4)卸货费用的划分贸易术语的变形A、CFR班轮条件(CFR LINERTERMS),买方不负担卸货费用,而由卖方承担。B、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卖方负担卸货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C、CFR钓钩下交货(CFREXSHIPSTACKLE),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卖方只负担自船舱底起吊的费用,泊船费和码头捐由买方负担。D、CFR舱底交货(CFR EXSH

4、IPS HOLD),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自船舱底起吊直到卸到码头的卸货费均由买方负担。CFR术语的变形不改变交货点和风险的划分,只是对相关费用进行划分。案例三关于CFR1993年,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公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小麦运抵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卖方在货到目的港时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小麦2000公吨的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案例分析1、在国

5、际货物买卖中,原则上应以交货的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2、在货物未具体划拨到某一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能发生转移。3、根据公约第66条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灭失或损害,买方仍然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灭似是由买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三、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IF)简称CIF,其基本含义就是FOB加保险费和运费。CIF后加目的港名称。具体地说,CIF是指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船舶,负担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1、CIF下卖方义务(1)负责租船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2)负担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4)负责提供有关货运单据及相关的电子单证;(5)负责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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