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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若干思考涉法涉诉信访是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历来是信访工作的重要内容。2014 年 3 月,中办、国办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 ,明确了实行诉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要求。中央政法委根据中央精神,制定了涉法涉诉信访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纠错机制和依法终结制度三个文件。之后,省委、市委也相继出台了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具体实施意见。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精神,为进一步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更好地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同时,进一步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更好地推进法治杭州建设,信访办课题组对市人大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
2、了研究和思考。一、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及其管辖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主要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属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管辖,可以通过报案、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申请执行等诉讼程序解决信访人诉求的信访事项。(一)涉及审判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主要有 8 种情形:1.当事人就立案事宜信访的;2.当事人就正在审理的案件信访的;3.当事人在裁判文书送达后 6 个月内,首次申诉、申请再审或要求解答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等有关问题的;4.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
3、初访后继续信访的;5.当事人就国家赔偿决定信访的;6.当事人就执行问题信访的;7.当事人就干警违法违纪信访的;8.当事人就再审申请或申诉被驳回后继续信访的。(二)涉及检察机关依法管辖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主要包括涉检事项和诉讼监督事项。1.涉检事项: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的;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国家赔偿的。2.诉讼监督事项: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4、、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反映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三)涉及公安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具体有 4 种类形:1.刑事案件办理:当事人就案件管辖、回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收集、强制措施、侦查、立案、撤案、鉴定、调解赔偿等方面的信访。2.行政案件办理:当事人就案件管辖、回避、证据收集、期间与送达、简易程序、调查取证、行政处理决定、治安调解、涉案财物管理、执行、保证金、交通事故认定、火灾事故认定等方面的信访。3.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当事人就行政赔偿、刑事
5、赔偿等方面的信访。4.其他事项办理:当事人就办理证照、行政许可、寻亲觅友、生活困难救助、违纪、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信访。(四)关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处理的特殊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5 年 3 月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提出,防止领导干部(包括人大机关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规
6、定还明确指出,领导干部不得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二、关于对涉法涉诉信访的受理依据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受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一)法律法规有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条、第二
7、十二条规定,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可以作为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3.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涉法涉诉信访,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及时转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要求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反馈。”(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作了明
8、确规定:“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2.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对党委、人大、政府的信访部门按规定转交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同级政法机关应当及时接收,依法处理。 ”三、关于市人大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的几点思考结合调查研究,现就市人大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提出如下建议:(一)依法受理。从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畅通民意反映渠道的角度来看,群众向人大机关反映涉法涉诉问题将长期存在。因为“一府两院
9、”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群众的观念中还有“人大监督法院、检察院”的惯性思维,还会向人大机关来反映涉法涉诉信访。因此,人大信访在新的形势下依然能够发挥其特殊的职能和作用。另外,人大信访并不插手具体的案件处理,而是以转办、交办的方式,督促协调司法机关依法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这本身就符合法治原则和上级文件精神。因此,人大信访应当在法治轨道内,积极履行好法定监督职责,依法受理涉法涉诉信访,并协调推进职能部门依法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发挥人大信访的特殊作用,积极支持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二)分类处理。信访人的来访,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以下称信访办)统一接待。属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来访和
10、来电,依法引导其到有权处理的司法机关反映问题。信访人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其负责人的来信(含电子邮件、传真) ,建议可以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对一般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可以转交信访办处理。由信访办统一登记后,根据信访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司法机关办理。2.对可能存在执法过错或瑕疵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可以批转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或信访办,向有权处理的司法机关交办。3.对情况紧急、矛盾激化,遭到网络热炒或可能引发维稳事件、导致严重后果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并及时向有
11、关单位通报情况,要求有关单位依法采取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和信访办牵头,及时听取有关单位情况汇报,了解进展情况,并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进社会稳定。4.对与司法机关、党政部门存在受理争议的信访事项、涉法涉诉信访和普通信访交织的疑难复杂事项、涉众型或涉及相关政策落实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可以由信访办报请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化解工作。5.涉及制定、修改、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并按程序转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处理。6.对除涉法涉诉信访以外的普通信访事项,根据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办法有关规定,交由
12、信访办负责处理。(三)规范办理。1.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过程中,市人大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不干预司法活动、不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对司法机关正在进行核查、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案件,不得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实体性、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2.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反馈由承办单位负责。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分别书面告知信访人和市人大机关有关部门。3.市人大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由专人负责信访档案工作,按照信访和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访材料的管理、收集、整理工作,及时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4.对已经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和信访案件,根据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终结信访的办法规定,市人大机关有关部门不再交办和转办。对重复信访可以作存查处理,不再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