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决与社会认知的冲突与弥合

上传人:luoxia****01817 文档编号:49391177 上传时间:2018-07-2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判决与社会认知的冲突与弥合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司法判决与社会认知的冲突与弥合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司法判决与社会认知的冲突与弥合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司法判决与社会认知的冲突与弥合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司法判决与社会认知的冲突与弥合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 司法判决与社会认知的冲突与弥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 司法判决与社会认知的冲突与弥合(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司法判决与社会认知的冲突与弥合司法判决与社会认知的冲突与弥合内容摘要:“天津老太非法持枪案”二审判决社会争议的核心争点在于如何确定枪 支认定的法律标准,基于法教义学立场的肯定和基于法哲学立场的批判截然对立。在法律 解释与司法裁判过程中,引入法哲学的视角和解释方法,不但有助于法官及时发现问题并 予以纠正;而且这种对法律体系的反思批判反过来会引领法律制度的自我修正与进化,此 乃法官表达对法律忠诚的真正智慧方式。法哲学的立场与方法并非外在于法教义学,而是 可以嵌入后者之中并发挥不可替代的功能。 关键词:非法持枪案 仿真枪 法教义学 法哲学 法律解释 2017 年年初,天津气球射击摊摊主赵春华女士被判

2、处三年半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在这一判决中,尽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到了社会舆论压力并作出了有利于事人的缓刑判决,但并没有平息自一审以来的社会争议热潮。在国家全面推行“法治中国”战略、 深入推进国家治理行动的背景下,厘清该案的内在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路径,对于强化 我国法治建设尤其是司法现代化的社会认同,具有普遍的意义。 一、关于“天津老太非法持枪案”的核心争点 要了解社会大众与司法实务界关于“天津老太非法持枪案”的核心争点,就必须首先 掌握关于该案的诸多争议意见。从现有的报道来看,目前对该案的评论主要呈现出如下三 种意见: 第一种是从法律制度的内在视角作出的评判。该观点认为该案最关键的问题是正

3、确 地认识关于枪支定义的法律标准,才有可能作出合理的司法判断,而不能从强调社会效果 的角度,强制法院作出有违法律规定的判决。因而, “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天津老太这一个案, 就鼓励和怂恿对标准进行过分地操作,对司法机关进行不恰当地攻击。即便标准将来确实 应该做一些动态调整,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一系列举措是合法合规的”。 1 这与判决书所称“原审判认定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 确,审判程序合法”的裁判结论完全一致。此一派意见不仅认为法院的司法判决没有问题, 而且以现有枪支标准出台十多年来杀人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社会治安环境显著改善的事 实,作为证成这种法律标准和

4、司法判决正当性的社会效果方面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则对“天津老太非法持枪案”的判决结果抱持强烈的批判态度。该观点的 代表人物既包括司法实务界的律师,也包括在社会舆论界占有压倒性优势的广大普通公众。 比如著名律师斯伟江在其公开发表于网络的天津赵春华涉枪案办案札记一文中就对该 判决的公正性提出了明确质疑,认为从法律上看本案无罪是可能的;但从政治上看,本案 显然不可能无罪,因为一旦赵春华被判无罪,从前与之相似的大量案件就要被推翻重来。2 正是法官对职责的推诿和司法判决的政治诉求,才酿成了赵春华被判有罪的后果, 在以斯伟江律师为代表的司法实务界看来,这显然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判决。 第三种观点既认为法院的

5、判决基本符合既有法律法规,又对现有关于枪支认定标准 的规定法律层级过低提出批评。这一派意见的持有者主要是包括人大政协代表在内的社会 显达人士。他们既是国家立法的参与者,又广泛联系社会民众,能够比较均衡地从国家与 社会两个层面考虑问题。比如,人大代表蔡学恩就指出,此类案件不但存在各地法官认知 不同、判决结果不一的问题,又存在既有枪支技术标准法律位阶比较低的问题。其根本问 题就出在公安部门颁布的规章条例仅仅是内部工作标准,能不能作为全国法院判决的标准尚存疑虑。对于立法者而言,应以此为契机,把一些相关规则上升为法律,真正解决仿真 枪入刑的问题。 3 从以上概述可见,整个中国舆论界对于“天津老太非法持

6、枪案”事实上主要存在两种 截然对立的观点,即基于法教义学立场的肯定和基于法哲学立场的批判,第三种观点不过 是某些社会地位特殊人士的“折中论”。那么,从前述两种对立观点分别入手予以深入解读, 则是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的基本路径。 二、理解“天津老太非法持枪案”的法教义学范式 按照权威定义, “法教义学要对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保持确定的信奉为基本前提,这 也是所谓的教义的核心要义所在”。 4 法教义学强调司法者和法学研究者要从忠诚 于现有法律秩序的固有立场,通过注释、解释、司法判决等方法与技术手段,完善既有法 律体系,维护既定法律秩序。透过这一法教义学立场,我们就能够理解,在“天津老太非法 持枪案”的司

7、法判决过程中,以及在关于该案的社会评判中,为什么现有体制中的法律人与 法学研究者会持有赞同该案判决结论的观点。 针对该案的核心争点,即天津老太赵春华经营气球射击摊所使用的“仿真枪”能否被 视为法律上的“枪支”这一问题,法教义学的观点认为只能以现有法律规范为司法判断的大 前提。为此,我们需要深入法律规范内部,对有关“枪支”的法律规定作出实证分析。 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最早对“枪支”作出界定的是 1996 年 7 月 5 日全国人大常 委会通过的枪支管理法第 46 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 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8、。 ”从这一定义可见,立法者是从动力特征、结构特性和杀伤力效果三个方面对枪支作出了界 定,这是司法实务界认定枪支的法定标准。该法在 2009 年和 2015 年作过两次修改,但关 于枪支的界定未作任何改变。当然, 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定义仅仅是一组抽象标准,对 于其具体的技术标准尤其衡量枪支杀伤力的核心技术标准,现有法律并未作出进一步的细 化规定。公安部门基于内部业务指导的需要,于 2001 年 8 月 17 日制定了公安机关涉案 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该规定将枪支划分为制式枪支和非制式枪支两类。仿真枪属 于非制式枪支,对于非制式枪支该规定采用的是“射击干燥松木板法”得出的技术标准:“将

9、枪口置于距厚度为 25.4mm 干燥松木板一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 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 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按照这一标准界定枪支,其发射出的弹头产生“卡在松木板上”的 射击效果,折算成后来的“枪口比动能”标准,相当于 16 焦耳/平方厘米。而根据公安部于 2007 年 10 月 29 日制定,并于 2008 年 3 月 1 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 第 3.2 条的规定,判断非制式枪支的标准则变成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 据为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 1.8 焦耳/平方厘米”。在公安部 2

10、010 年实施的公安机关涉案枪 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则重申了上述判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 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 1.8 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也就是说,2008 年至 2010 年公安部对枪支标准的认 定方面,相较于当初的“射击干燥松木板法”标准,竟然将“枪支”认定标准提高了 9 倍。相 较比于同期香港特别行政区 7.077 焦耳/平方厘米和我国台湾地区 20 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 认定标准,这一枪支认定标准显然是明显偏高的。如果对比一下西方国家的枪支认定标准, 如美国为 78.6 焦耳/平方厘米,我国的标

11、准竟然比美国高出 44 倍,西方发达国家中,日本 的标准算是最低的,也达到了 20 焦耳/平方厘米,比我国当初规定的 16 焦耳/平方厘米的 标准还要宽松不少。 那么,我国公安部门现行规定的 1.8 焦耳/平方厘米到底是一个 什么样的概念?为什么中国会采取这样一个明显高于国际最低标准许多倍的过于严格的口 径?斯伟江律师曾评论说:“太平洋西边一只蝴蝶动了翅膀,太平洋东边就起了风暴。多少非法持有枪支的人,怎么也不会相信,他们的命运和 11 头长白猪的眼睛有关。 ” 5 原来, 现行枪支认定标准的确定是以用钢珠气枪对 11 头长白猪的眼睛在 10 至 20 厘米范围内进行 射击并测量其杀伤力效果获得

12、的,在这种情形下,钢珠气枪能够使部分长白猪的眼睛造成 伤残。根据以上实验结果,并考虑到无后效期作用时弹丸飞行中的速度衰减及不同口径弹 丸对机体伤残差异等因素,在 1 米内阈值钢珠气枪致伤下限值确定为 1.8 焦耳/平方厘米。6 中人民公安大学的两位专家对此标准评论道:“新的枪支弹药鉴定标准取消了原来采用射击松木实验鉴定枪支杀伤力的方式,以直接计算枪口比动能来认定枪支,可操作 性强,且公信度高。 ” 7 那么,对于在公安系统内得到充分肯定的这一枪支认定标准, 社会公众如何对它才能够有一个形象的认知呢?因购买仿真枪被判无期徒刑的泉州市民刘 大蔚的辩护律师称:“隔着一张桌子,你坐在我对面,我抓起一把

13、豆子扔到你脸上,这些豆 子的能量就差不多是 1.8 焦耳/平方厘米”。 8 换一种表达,以软组织构造最接近于人的 兔子的皮肤进行试验,当枪口比动能为 2 焦耳/平方厘米时,弹丸打到兔子屁股皮肤后会产 生淤血,但这种程度的致伤可以在短期内逐渐痊愈,并不会造成皮肤破伤这一级别的伤害。 对于这样一种枪支认定标准,社会舆论的普遍感觉是太过严苛了。但为什么仍然会采取这 样一个标准呢?这显然与近年来的社会政策与治安思维有关。也就是说,中国行政当局近 年来积极贯彻推进的“维稳”政策目标和措施,构成了制定这一标准的基本政治背景。无怪 乎有关评论称:近年来,杀人案件数量大幅下降,社会秩序明显好转,正是这种治安维

14、稳 的目标追求,以前是、将来也应该是枪支认定标准调整的考量因素。 9 可以说,枪口比动能 1.8 焦耳/平方厘米就是认定仿真枪是否成为“枪支”的核心技术 标准,这也是法院司法判决中认定枪支的确定规范前提。从“天津老太非法持枪案”二审判 决书载明的内容看,法院认定赵春华所持仿真枪为枪支的判断标准就是公安部颁布的公 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并有具备专业鉴定资质的机构的鉴定结论为证。 至于辩方对公安部相关规定的质疑,法院认为这些规定系公安部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不容置疑。在法院看来,该案司法判决的规范前提是明确的、可靠的。这也是那些对该案 判决持肯定或赞赏态度的社会舆论的基本根据,这

15、是一种明显的基于法教义学立场的判断。三、批判“天津老太非法持枪案”的法哲学范式 法教义学立场的司法判决是以忠于既有的法律体制和法体系为前提的,并不能保证 其判决结论得到社会的认可或赞成。在中国发生的众多仿真枪案件中,法院的判决结论很 少得到社会的认同,案件当事人表示不服从的现象更是相当突出。发生于 2015 年的泉州市 民刘大蔚因从网络上购买我国台湾地区制造的仿真枪被判“走私武器罪”一案审理过程中, 刘大蔚本人在法庭上公开表示:“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我死了,我就承认我有罪!” 这一呐喊声中包含了多少对于仿真枪案判决的荒唐结论的愤怒?为什么基于法教义学立场 的司法判决无法得到社会的承认?而社

16、会公众对司法判决的唯一要求,则只在于其程序与 结果的正当性。对于公民而言,法官如何决定司法案件意味重大。美国著名法官汉德曾言, 他对诉讼的恐惧胜过死亡和纳税。 10 因而,仅仅从法教义学的立场去考量一个司法判 决的推理过程和结论的正当性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引入法哲学的立场,以反思批判的态 度与方法去回应社会大众的质疑和关切。 从研究方法的角度,有学者将法学研究区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其一是作为技术形 态存在的法学,其宗旨在于阐明法律的含义、教导法律应用的方法,法教义学或法解释学 就是这一形态的法学研究类型。其二是作为科学形态的法学,所针对的对象是“实然”的事 物或现象主要是与法律有关的各种事实,如法的制定、实施与效果,显然,社会学法 学承担了此种类型的研究任务。其三是更具本质性的法学研究形态,它从“应然”的向度对法律以及与之有关的法律现象作出哲学的思考,目的在于通过对既有法律制度的反思批判, 对法治与法学的发展起到价值上的匡扶与引领作用。 11 因而,对于那种基于教义法学 立场作出的司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