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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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一)国际税法概说国际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协定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论一、国际税法的产生 1、资本输出引起的企业和个人的财产的国际 化 2、所得税制度和一般财产税制度的建立,导 致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日益严重。(属人税收 管辖和属地税收管辖权的竞和)二、国际税法发展的新特点 1、各国加强了对国际商业活动的税收征管。 2、国际税收的协调和合作有了更大规模和更 高层次的发展。 3、跨国电子商务产生新的税收问题,适应信 息经济技术时代的新的国际税收概念和规则即 将形成。三、国际税法的概念 国际税法(International Taxation law)是适用于调整跨国征税对象(跨国所得和跨

2、 国财产价值)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各 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渊源:包括国家间的有关税收条约和各国国 内涉外税法规范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实体 法规范、程序法规范、冲突法规范)(1)狭义国际税法说:税收的国际法,仅仅是 调整国家之间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 。德国学者: Gusta lippert O.Bvhler(2)广义的国际税法说: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 以及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以跨国所得为基础 形成的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学者: lowenfeld四、国际税法的特征(一)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和跨国纳 税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征税主体纳税主体(二)国际税收法律关

3、系的客体:纳税人的跨国 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非本国居民的外国人取自本国境内的所得 (三)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国际税收主体 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与跨国所得的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一国与另一国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五、 国际税法的原则1、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2、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3、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4、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案例:甲国的A公司将其专利技术转让给乙国的B公司 ,获技术转让费10万美元。乙国依其本国税法 和与甲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规定,征收A公司 预提税1万美元,后甲国政府也就该技术转让 收益征收A公司1万美元之所得税。问: (1)本案例涉及几个国际

4、税收关系?具体是哪些关系 ?(2)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主体是谁?(3)本案例中的国际税法客体是什么?其涉及的具体 税预提税还是所得税?案例:(1)中英税收协定第8条规定: “以船 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的利润,应仅在企业实 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11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 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 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 的应纳税额”。 问:(1)试从上述两项规定中分析国际税法 法律规范的特征。 (2)上述两项规定分别采用了哪种法律调 整方法?第二节 国际

5、税收管辖权一、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1、概念:一国政府对一定范围内的人或对象进 行课税的权利。2、行使管辖权的前提: 属人的联系-国籍、住所(或居所),居住时间经济上的联系-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二、属人性质(Principle of person)的税收管辖权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该国之间存在某种人身隶属关系性质的法律事实而主张的行使的征 税权。居民税收管辖权 (Resident tax jurisdiction)国籍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 based on citizenship)(一)、居民税收管辖权1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

6、确定 (1)、住所标准(domicile criterion):中国、 日本、法国、德国、瑞士等(2)、居留时间(the criterion of resident period )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3)、居所标准(residence criterion)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 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 入,依照本法交纳个人所得税。”我国和国际常用标准:住所与居住期限相结合2 2、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1)、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2)、法人总机构所在地(3)、法人的注册成立地(二)、国籍税收

7、管辖权 (公民税收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 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缴纳所得 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细则: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 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 问题:我国采用的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是 什么?(三)、解决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规则1、双边税收协定2、国际条约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重复征税的协定范本-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重复征税的协定范本 -联合国范本(UN范本)案例:比尔斯公司,1902年在

8、南非注册成立, 总机构设在南非金伯利,1906年英国要求比尔 斯公司就其全部企业所得纳税。比尔斯公司以 原告身份起诉,认为该公司的注册地、总机构 所在地均为南非,其产品金刚石的开采与销售 地也都在南非,故该公司应为南非公司,不应 向英国政府交税。但英国法院则认定,原告公 司的大部分董事和终身董事均住在英国伦敦(部 分董事和终身董事则住在南非),董事会大多 在伦敦举行,公司经营与管理的重要决策,诸 如开发,钻石销售与利润分配,其他资产处置,任命公司经理的决定均在伦敦作出。所 以,原告公司为英国的居民公司,应就环球所 得向英国政府纳税。问:(1) 、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有哪些?(2)、确定法人居

9、民身份的标准应以哪一种为最 佳? (3)、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的是什么标准?案例:英国人查尔斯常年在中国经商并异常喜 爱中国文化。为了让其独生女儿从小接受中国 文化的熏陶,查尔斯特意将女儿接到北京上学 ,并在望京新区购买公寓一套,雇佣了一个中 国保姆照顾女儿。查尔斯的夫人则对其从事的 莎士比亚文学研究情有独,不愿因随丈夫来中 国而抛弃自己的事业,所以一直居住在伦敦的 家中。查尔斯为了商务,同时也为了照顾妻子 和孩子,不得经常往返于伦敦、北京两地。他 一般 ?问: 1、中国与英国采用什么标准来确定居民纳税 人身份? 2、查尔斯应为哪一方的纳税人? 3、依据中英税收协定,如何解决双重居 民身份的冲突

10、问题?三、属地性质三、属地性质( (Principle of Territoriality)Principle of Territoriality)的税收管的税收管 辖权辖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income source tax jurisdiction)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tax jurisdiction of property situation)( (一一)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1 1)、营业收入所得)、营业收入所得-营业活动发生地营业活动发生地营业机构所在地营业机构所在地商品交货地合同签订地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基本原则

11、-常设机常设机 构原则:构原则: (1 1)、常设机构标准)、常设机构标准 (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rmanent establishment )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的固定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如管理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场所。如管理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 ;矿厂;油井;气井;采石场等。;矿厂;油井;气井;采石场等。注意:注意: 非营业性活动,仅为某种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非营业性活动,仅为某种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 动不是协定意义上的常设机构。动不是协定意义上的常设机构。 (2 2)、构成常设机构的代理人)、构

12、成常设机构的代理人依附于企业的非独立地位的代理人依附于企业的非独立地位的代理人 代表企业签署属于企业经营范围的合同代表企业签署属于企业经营范围的合同(2 2)、)、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原则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原则实际联系原则(实际联系原则(effective connectedeffective connected)引力原则引力原则 ( (force of attraction)force of attraction)(3) (3)、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核定原则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核定原则 独立企业原则独立企业原则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 (4 4)、电子商务对常设

13、机构的挑战)、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的挑战常设机构原则的例外:常设机构原则的例外: 不适用从事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不适用从事国际海运和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 利润的征税。由企业的居住国(实际管理机构利润的征税。由企业的居住国(实际管理机构 所在国)一方独占征税。所在国)一方独占征税。案例:ACE公司是一个经销通讯器材的跨国公 司。1995年,为了推销其新型J25EC型手机, ACE公司在甲国派员设立了一个代表处,在乙 国委托一家环宇通讯公司作总代理。甲、乙两 国和ACE公司的居住国均是双边税收协定缔约 国。提问:(1)、ACE公司在甲国设立的代表处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2)、ACE公司在乙

14、国的总代理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为什么?(2 2)、劳务收入所得)、劳务收入所得独立劳务所得-劳务的提供地、使用地非独立劳务所得-劳动力的实际使用地(劳务所得的支付地、劳务报酬支付人的住所地)独立劳务所得的征税一般原则:“固定基地”原 则对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一方课税,但是 如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设有经常从事独立活动的固定 基地,收入来源国有权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那部 分所得征税。UN范本- 放宽规定:183天原则和缔约国另一方支付 原则非独立劳务所得的征税一般原则:由来源地国征 税 (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由居住国征税)例外:1、从事国际运输船舶或飞机上的人员的报酬 ,受雇于从事内河运输

15、船只上的人员的报酬, 各国协定规定应仅在经营国际运输或内河船运 的企业的实际管理结构所在国征税。实际管理结构所在国征税。2、跨国董事所得支付者所在地原则3、跨国从事表演活动的艺术家、运动员所得 的征税收入来源地可以征税,但是为缔约国 双方的文化交流计划或是由缔约国公共资金赞 助,收入来源地应该免税。4、退休金 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因以前在缔约国另一方的 雇佣关系而由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事业等单位 支付给的退休金或其他报酬-受益人居住国 原则。非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由政府或地方政府或地方 当局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当局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仅由支付 者所在国征税。 5、政府职员支付所得的政府所在国独占 6、学生、实习生免税、险额免税、附条件 免税(3 3)、投资收入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投资收入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 用费)用费)- -税收分享原则税收分享原则投资权利发生地(股息)投资权利使用地(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方式:征税方式: 对本国居民和非居民设在境内的常设机构:统一计对本国居民和非居民设在境内的常设机构:统一计征法人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征法人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他:预提税的方式,多数采其他:预提税的方式,多数采10%10%至至20%20%(4 4)、财产收益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收益所得(资本所得)不动产所在地其它-标准不一一般原则:由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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