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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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 管理与使用2016.12.18一、管理体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1、医疗机构内应有麻、精药品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 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 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 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五条2、医疗机构麻醉精药品的日常管理由药学部门负责二

2、、使用管理二、麻、精药品的使用管理(一)采购与验收; (二)贮存与出库; (三)药品的使用; (四)药品的回收与销毁五专管理?(二)贮存与保管五专:专人负责、专库(专柜)双锁、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逐笔记录、基数配置、批号管理、出险即报。(二)贮存与保管o 专用帐册:药品出库、入库、结余、批号、 有效期管理保存期限: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o 专册登记:药品具体使用情况的登记,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药品批号、处方编号等。保存期限:3年。(二)贮存与保管n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

3、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条例 第四十七条 (二)贮存与保管 o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 、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 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 、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 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 ,做到帐、物、批号相符。-条例第十二条(二)贮存与保管o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 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 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条例 第二十五条(二)贮存与保管o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

4、 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的。- 条例 第三十二条(三)药品的使用1. 医师处方权的获得 2. 处方的开具 3. 药师调配权的取得及药品调配 4. 处方的登记与保管1、医师处方权的获得n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o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o 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

5、师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人员培训和考核资格名单o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 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2、麻、精药品处方的开具o 开具处方的要求o 处方量的规定 o 院外使用的规定开具处方的要求o 使用专用处方 o 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精一处方; o 按照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处方 ; o 门急诊长期使用麻精一的特殊患者,首诊医师应亲 自诊查,建立病历,签署知情同意书,留存相

6、 关资料; o 长期使用麻、精一的特殊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 诊。 使用专用处方o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 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使用专用处方处方管理办法附件一: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 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绿字, 右上角标注“精二”。 使用专用处方10月1日前各科室(美沙酮除外)将旧处方全部退回西药库,并领取新版麻精处方处方书写要求o 1、书写完整(处方不得缺项) o 2、诊断要书写清楚 o 3、空白处要划斜线 o 4、处方不得涂改,如涂改须再签名并注明 日期 o 5、处方医师不

7、允许代签处方书写要求o 6、用法用量要写清楚,如给药途径、术中 用等 o 7、注射剂未用完整支剂量的,要注明“余液 弃置”,并双人签名。 o 8、不得用商品名开处方 o 9、不得同时开具多张同一药品处方交给患 者麻精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o 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计数 o 专人、专柜(加锁)、专管 o 建立账册,对处方笺发出进行逐笔记录,做 到账物相符。 o 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物管科(负责安全) 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 ,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失窃处方自失 窃之时起作废,在院内通告。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精一处方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

8、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按照麻、精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处方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o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长期使用麻、精一的特殊患者建立病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o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 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 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 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o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

9、 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长期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o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 、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 随诊一次。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分类类剂剂型一般患者癌痛和中、重度慢性 疼痛患者 麻醉药药品 第一类类精 神药药品注射剂剂一次常用量不得超过过3日常用量其他剂剂型不得超过过3日用量不得超过过7日常用量控缓释缓释 制 剂剂不得超过过7日用量不得超过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类精 神药药品不得超过过7日用量 特殊情况应应注明盐酸二氢埃托啡: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看服到口) 盐酸哌替啶:为一次常

10、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六条 哌醋甲酯: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量。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住院患者o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 处方为1日常用量。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特别管制的麻醉药品o 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1. 二氢埃托啡:一次用量,限于二级 以 上医院内使用; 2、盐酸哌替啶:一次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麻精药品的调配n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 、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 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处方管理办法麻精药品的调配o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

11、 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调配。-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麻精药品的调配o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 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 药。-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处方的登记与保管o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 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o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 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 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 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

12、年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处方的登记与保管o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 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四)回收与销毁1.空安瓿(贴)的回收及销毁 2.科室、患者药品的回收 3.药品的销毁1.空安瓿(贴)的回收及销毁o 空安瓿(空贴)均需回收o 专人计数、监督销毁,做好记录1.空安瓿(贴)的回收及销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o 第二十七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

13、求患者 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 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o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 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 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1.空安瓿(贴)的回收及销毁o 第二十九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 、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o 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 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 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2. 药品的回收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 剩余的

1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 按照规定销毁处理。2. 药品的回收o剩余的药品:科室应退库;患者应无偿交回。3.药品的销毁卫生行政部门 o 申请 监督下销毁五个工作日内 登记3.销 毁o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 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 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o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 疗机构销毁行为。

15、 三、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o罚款:最高十万 o吊销证照:执业证(个人或单位)、 印鉴卡; o取消处方权、暂停执业活动、降级、 撤职、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三.法律责任o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的;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

16、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三.法律责任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 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 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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