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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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Standards for Overall Planning of Land Utilization at the Township(town) Level(送审稿)(2002 年 7月) 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乡镇土地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要求。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乡级行政单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

2、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88-93 村镇规划标准GB/T1452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 年 10月试行新建铁路工程项目用地指标 铁道部,1996 年 8月施行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交通部,2000 年 1月施行全国土地分类 国土资源部,2002 年试行 3术语和定义附录 A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4总则4.1 规划任务和内容4.1.1乡镇土地规划的任务是: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

3、下简称上级规划)的要求和本乡(镇)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研究和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协调各业用地矛盾,确定各类用地规模,划定土地用途区,重点安排好耕地、生态用地及其他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用地,确定村镇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规模和范围,以控制和引导城乡土地利用。4.1.2乡镇土地规划的内容一般包括:-研究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供需状况;-确定规划目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划定土地用途区;-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确定居民点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安排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布局;-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区);-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

4、制定近期规划;-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4.2 规划范围与期限4.2.1规划范围乡镇土地规划的范围为乡(镇)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4.2.2规划期限乡镇土地规划的期限应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的期限一致,一般为 10-15年。规划期限内,重点作好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 5年。 4.3 编制原则4.3.1依法编制乡镇土地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3.2 上下结合乡镇土地规划应与县级规划尽可能同步编制,规划目标、土地用途分区、主要规划指标等应当符合上级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注意与上级规划相互反馈、上下衔接。4.3.3因地制宜乡镇土地规

5、划编制应因地制宜,依实际确定规划目标、规划方案、实施措施,解决本乡(镇)主要的土地利用问题。4.3.4相互协调乡镇土地规划编制应与相关规划相互协调。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等规划应与乡镇土地规划相衔接。4.3.5公众参与乡镇土地规划编制中,对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4.3.6注重实施乡镇土地规划编制应切实可行,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可能性和效果,使规划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4.4 编制程序编制乡镇土地规划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a)准备工作b)调查研究c)确定规划目标d)编制供选方案e)规划协调f)确定规划方案g)上报审批 4.5 编制

6、单位和人员要求4.5.1乡镇土地规划应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具体负责乡镇土地规划的编制工作。4.5.2承担乡镇土地规划编制的单位和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规划机构资质、人员资格认证的规定。4.6 其他要求4.6.1编制乡镇土地规划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4.6.2成果数据应统一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 5 土地用途分类和土地用途分区5.1 土地用途分类5.1.1分类依据和目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在全国土地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用途分类,以满足乡镇土地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需要。5.1.2分类系统乡镇土地规划中土地用途采用三

7、级分类。一级分三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二级分 13类,三级分 54类。编制乡镇土地规划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有选择地对二、三级类进行归并或细化。土地用途分类系统名称及分类含义见附录 B。 5.2 土地用途分区5.2.1含义土地用途分区是指依据本乡(镇)土地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上级规划的要求,按照同一的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划分土地空间区域即土地用途区。5.2.2土地用途区类型5.2.2.1乡镇土地规划编制中,一般可划定以下十一种土地用途区:a)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b)一般农地区: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

8、区。c)林业用地区:是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d)牧业用地区:是指为畜牧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e)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下同)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f)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下同)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g)村镇建设控制区:是指为控制农村居民点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h)工矿用地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为工矿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i)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j)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是指为对自然、人文景观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

9、定的土地用途区。k)其他用途区:是指根据实际管制需要划定的其他土地用途区,其命名按管制目的确定,如水源保护区、陵园墓地区等。5.2.2.2各地可根据乡镇土地规划编制的实际需要,在上述土地用途分区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土地用途二级区类型,如:a)生态林区:是指在林业用地区内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林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b)基本草地保护区:是指在牧业用地区内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牧草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c)城镇近期建设用地区:是指在城镇建设用地区内为城镇近期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d)限制采矿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为保护特定矿产资源、生态环境

10、及其他原因需要限制开采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e)禁止采矿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为保护特定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及其他原因需要禁止开采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土地用途区类型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C表 C.1的要求。5.2.3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5.2.3.1基本农田保护区-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区内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其他农用地,并仍依照本区管制规则进行保护和管理; -不得破

11、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除外)。5.2.3.2一般农地区-区内土地主要用作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

12、区内配置的国家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5.2.3.3林业用地区-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区内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严禁占用区内有林地、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国家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5.2.3.4牧业用地区-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牧业生产,以及直接为牧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牧业设施;-

13、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按其适宜性调整为牧草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区内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牧草地;-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开垦、采矿、挖沙、取土等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严禁占用区内人工和改良草地、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国家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5.2.3.5城镇建设用地区-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市、建制镇建设;-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城市、建制镇建设规划;-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5.2

14、.3.6村镇建设用地区-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庄、集镇建设;-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5.2.3.7村镇建设控制区-区内土地为将逐步拆并的村镇建设用地; -区内建筑物只能维持现状,不得改建和扩建;需要更新时,应集中到村镇建设用地区或城镇建设用地区内建设;-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5.2.3.8工矿用地区-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其他工业用地;-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工矿建设规划;-区内因生产建

15、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5.2.3.9风景旅游用地区-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允许使用区内土地进行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5.2.3.10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保护区规划;-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用途,应

16、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停止。5.2.3.11其他用地区区内土地用途管制规则按照特定用途需要制定。5.2.4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用途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用途是为指导土地合理利用,控制土地用途转变,在各土地用途区中确定的允许、限制和禁止的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用途应符合附录 C的表 C.2的要求。 6 规划步骤与方法6.1 准备工作6.1.1组织准备6.1.1.1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乡(镇)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参加的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负责组建规划队伍,确定工作方案,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审查规划方案,筹措编制经费等。6.1.1.2规划编制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负责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 6.1.2技术准备6.1.2.1组织技术培训,明确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6.1.2.2准备技术工具,包括外业测绘、面积量算、制图等设备。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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