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与职工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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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2-1讲 工会与职工民主管理 基本内容: 引子:尴尬的工会主席(唐小东案专题) 劳动者团结权与工会制度 中国工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与民主管理引子:尴尬的工会主席 2004年8月,北京三环 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 (下称“三环公司” )以本企业工会主席 唐小东“败坏企业声 誉,影响生产秩序” 为由,将其开除。此 事引起社会的广泛关 注,并对此举提出质 疑。上篇:工会主席被“炒”始末 引子 唐小东是北京第一位被企业“炒”掉的工会主席。当初,他 在上级工会和职工支持下成立了企业工会,并被选为工会主 席。没过多久,他就处境微妙,最终走向尴尬。人们在思考 企业工会生存环境的同时,也在反思在维护工会干部合

2、法权 益的过程中,法律和制度上的缺憾。 三环相模是家日方控股的合资公司,已经有十多年历史,除3 名日方高层管理人员外,主要由中方工作人员负责公司事务 。2000年9月,唐小东通过应聘成为三环相模总务部经理,负 责全公司的行政后勤、安全保卫、劳动人事。 2003年6月9日,公司决定取消全厂职工的劳保用品和过节费 引起职工不满,并向唐小东反映情况。职工说,我们的利益 得不到维护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工会。于是,唐小东受职工之 托,找到北京市海淀区总工会,表达了他们希望成立工会的 意愿。海淀区总工会给予了热情支持,并就如何成立筹备组 、产生工会候选人、选举程序的制定等,给予具体指导。 (续1) 众望所归

3、在海淀区总工会的帮助下,三环相模完成了成立工会的各项 准备工作,确定了召开工会成立大会的日期。此时,企业日 方负责人以成立工会还需做更多准备为由,提出“工会成立 大会延期,具体时间待公司行政会议讨论后再定”的看法。 唐小东和职工代表一致认为:成立大会的时间是职工代表和 上级工会共同商定的,依照工会法第9条“各级工会委员 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规定,企 业行政不应干涉。2003年8月22日,三环相模如期召开了工会 成立大会,唐小东通过民主选举当选为工会主席。 在唐小东持有的北京市总工会颁发的工会法人代表证上这样 写着:“唐小东经民主选举并报上级工会批准,任三环相模 新技术有

4、限公司工会主席,为本单位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 任期内,其职务受法律保障。”三环相模的聘任书上写着: “唐小东的工会主席任期时间为5年。” (续2) 多次叫板 企业工会成立后,有着劳动者及工会主席双重身份的唐小东就职工的各 项合法权益和企业多次沟通。 唐小东认为:由于公司设备简陋,许多职工常年在含有粉尘等有害物质 的车间作业,仅靠普通口罩防护远远不够,粉碎工序粉尘大,即便戴口 罩职工下班时鼻涕都是黑色的,应该改进。 公司1998年以来招用上百名职工但没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履行替 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2003年9月9日,唐小东代表工会发出第 一号文件,要求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职工

5、每周工作时间大大超过法定时限,公司却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没 发过加班费。2003年9月10日,三环相模工会向海淀区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公司一直未与胡某等4人签订劳动合同、未发给加班费等问题。9月11日 ,海淀区劳动监察部门下达监察指令书,公司被罚款2.5万元,但据唐小 东反映,公司仍拒不改正。 在上述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唐小东将职工们最为关注的侵权 问题捅到了媒体。 (续3) 矛盾升级 2003年10月16日,北京劳动午报以不承认工会组织、 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这家企业到底想干嘛 为题发表了相关报道,此举引起公司不满。 2003年11月3日,公司贴出关于解除唐小东总务部经理职

6、务 的决定:“由于唐小东任职期间,不仅未做好本职工作, 造成不良后果,反而向某些记者提供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 ,败坏企业声誉,影响生产秩序。为严肃公司岗位责任制, 公司根据企业章程等规定,决定自2003年11月3日起解除唐小 东的总务部经理的职务。” 海淀区总工会得知消息后,当天给公司发了电传明确表态: 企业未征得工会同意,单方解除唐小东行政职务是严重违反 工会法的行为,必须立即纠正。但公司方面态度强硬, 并未恢复唐小东总务部经理职务,反将其工资由4250元降到 465元。 (续4) 继续较量 2004年1月8日,在市、区两级工会和区劳动部门的关 注下,三环相模正式撤回处罚决定,补发了唐小东的

7、 工资。 据唐小东反映:“接到公司通知恢复我的岗位并补发 工资,实际上只是让我回来上班,但是没有任何具体 事务。” 3月3日,市、区工会再次约见唐小东,提出如果不能 继续合作,可考虑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唐小东表 示同意。海淀区总工会出面为唐小东与三环相模协商 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由于分歧较大协商未果。(续5) 再次冲突 2004年3月,海淀区卫生局检查时发现,三环公司自备水源 应在2002年6月进行复验,已过期21个月,据此对其罚款 5000元,并限期整改。而这期间唐小东正担任公司总务部经 理,水源卫生许可证一直在其处保管。 2004年7月22日,三环相模在第三次向海淀区总工会发出 关于与唐

8、小东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中这样提到:唐小东在 担任总务部经理期间严重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用企业的时间、企业的东西,借 口上区工会开会擦了两个小时的车,企业对此录了像。 8月2日,海淀区有关部门就三环相模提出的关于与唐小东 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进行讨论一致认为:“企业应考虑唐 小东作为工会主席为维护职工利益所做的工作,尽量争取协 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依 法妥善解决。” (续6) 谁赢谁输 唐小东认为,自己被解职是因为当工会主席期间为维护职工 合法权益得罪了公司高层。这一年他就两次代职工与公司进 行劳动争议仲裁,一次调解、一次胜诉,他们能不烦

9、吗? 唐小东承认自己应该承担未复检和换发卫生许可证的责任, 但自己的行为并不属于严重过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借 机报复他为工人维权的行为。 据三环相模有关人士称:“由于唐的失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 失,解除劳动合同是按公司的规定。唐本来就是兼职的工会 主席,因为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工会主席自然也就不让他 当了。” 2004年8月30日,唐小东被三环相模开除,成为北京首个被解 除劳动合同的工会主席。 中篇:被“炒”引起各方关注 各方关注 1 北京首位工会主席被“炒”,不仅纠纷双方当事人和各级工 会有着不同的态度和说法,也引起了媒体和大众的广泛关注 ,众多专家、学者甚至普通百姓都很关心这起事件的进展

10、。 北京市总工会在表示遗憾的同时,认为:对企业单方认定唐 小东严重失职有不同看法,支持唐小东走法律程序得到公正 解决;三环工会成立、工会主席的产生和履行维权职责是合 法的。唐作为工会主席有责任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他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应当受到工会法的保护。 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北平表示 :唐小东事件发展的始末是 一个完整的过程,孤立简单地就某一点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 理由是不充分的。从整个事件过程来看,唐小东作为工会主 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他应尽的职责,是最基本的事实和前 提,在仲裁和法律裁决时应该充分考虑这个事实和前提。 各方关注(续1) 各方关注 2 海淀区总工会就关于三环相模公司解

11、除工会主席唐小东劳 动合同事件的始末作出答复: 1.对唐小东维护职工权益所作的工作,区总工会将全力支持,并依据 工会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2.唐小东作为企业的工会主席,同时也是企业的一名员工,必须模范 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如果其行为确实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损 害了企业利益,企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区总工会不会表示反对意见 。 3.建议唐小东及早通过劳动仲裁了结此案。 2004年10月10日,北京市总工会组织法学专家就“唐小东事 件”进行了研讨。 专家认为,中外合资企业成立工会,是市场经济下新型企业 工会之必需,唐小东的维权行为是合法行为,应该得到各级 工会和社会的帮助、支持。 各方关注(续2)

12、 各方关注 3 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关怀认为:三环相模公司的 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从劳动 法和工会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审视唐小东的过错,唐小 东的行为构不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 劳动法对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工会法 对工会干部又有特别的保护条款。唐小东事件实际是如何看 待工会、工会干部的问题,是如何在非公有制企业贯彻劳 动法、工会法的问题。 这个问题不解决,今后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干部就只能跟 着老板走。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的要点,就在于工会主 席不应被随意罢免,企业无权取消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 各方关注(续3) 各方关注 4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金

13、英杰认为:这个 案件的性质是逐渐暴露出来的,应当联系起来看问题 。工会组织应当在新时期更好地使用法律手段支持工 会主席的维权行动。 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主任吴革认为,三环相 模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工会法,我们将全力帮助唐 小东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唐小东即使有过错也是在任总务 部经理时,而并非任工会主席期间,而且唐小东未到 法定的退休年龄,企业以任何理由解除唐小东的劳动 关系都是非法的。下篇:唐小东案中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1 劳动法第25条第3款: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 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环相模正是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3款的

14、规定,认为唐小 东工作“严重失误”,导致企业未能通过卫生局的检查,给 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据此解除唐小东的劳动合同。 但唐身为工会主席,解除合同应按工会法进行: 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 委员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 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 ,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 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该条同时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间个人 存在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可以解除、终止 与其的劳动合同。 (续1) 法律冲突分析 有专家认为,该法条是指工会干部在“企业经营工作岗位”

15、 上的工作出现严重过失,而非其在“工会日常工作”中的过 失。工会法规定:工会干部如果在“工会工作中”出现 失误,应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追究 责任。 不难看出,就唐小东一案,劳动法与工会法出现了 法律冲突。 有学者认为:根据法理学原理,发生法律冲突时应遵循上位 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两部法律就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应属于特 殊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劳动法是普通法,工会法是 特殊法。 因此,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劳动合同的案件,应当 适用工会法的规定。 法律冲突(续2) 法律冲突3 另一些专家强调,不能把“严重失职”的认定权交给企业。

16、 如果劳动法的第25条把“严重失职”的认定权交给企业 ,会造成雇主的独裁。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王向前教授认为,对于兼职工会主席,审 议他的“失职”,应作为特定的对象处理,绝不能把工会主 席等同于一般的劳动者。 工会法之所以规定了两个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的条件 (“存在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出发点 就是首先保护工会干部,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维权, 发挥工会在市场经济中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对企业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造 成企业重大损失的问题进行审查,不能把“严重失职”的认 定权交给企业一方,否则有悖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总结:工会维权之难 总结 唐小东一案折射出当前维权工作的复杂性。有关专家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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