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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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山大学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营造良好的育人 环境, 调动学生自觉学习、奋发进取、立志成才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素质,促 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通 过创建优良学 风班,以及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的评审活动,推动学风建设,在全体学生中形成 热爱学校、勤 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进取、开拓创新的良好学习风气。第三条 评选过 程中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对参评班级应严格要求,确保评优质量。第二章 申报优良学风班和优良

2、学 风标兵班的条件、要求第四条 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学校在本科学生班级中设立优良学风班奖,优良学风班需具 备以下条件: (一)班级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二)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 习气氛浓厚,学 习成绩优良率高,学习成绩(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优良率达到 60%以上;(三)班级成员遵守法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四)班级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2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五)班级成员团队精神好,互相帮助,关系和

3、睦,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班级形象;(六)班级成员尊敬老师,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七)班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 团结和带领同学积极开展“ 创优”活动。第五条 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学校在本科学生班级中设立优良学风标兵班奖,除应具备优 良学风班的条件外, 还 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班集体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院(系)争得荣誉,受到表彰次数多;(二)班级成员互学互助,乐于助人,涌 现的好人好事多;(三)班级成员学习成绩优良,优秀率高, 优秀率(必修课)达到 30%;(四)党员比例达到同年级全校平均水平。第六条 符合以下任一项者,不得申报或取消其资格:(一)凡有成员受

4、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同一项处分只影响一次评优);(二)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 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申 报;(三)颁奖后,如发现获奖班级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学生处收回锦旗或奖牌及奖金,并在全校通 报;(四)因本条第二、三款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第七条 毕业班不参加申请创建优良学风班活动。未经创建的班级不得参与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的评选。第八条 申报优良学风班的四级合格(425 分以上)率不得低于 70%;申报优良学风标兵班在满足优良学风班要求的前提下,还需要满足:四级优秀(560 分以上)率不得低于 40%或六级合格率不低于 40%。3

5、第三章 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的奖励名额与办法第九条 每院(系)推荐参评优良学风班评选的名额不超过本院(系)申请创建优良学风班级总数的 25%,不足 1 个的按 1 个推荐。其中,可按不超过推荐参评校优良学风班总数的 10%的比例推荐参评校优良学风标兵班,不足 1 个的按 1 个推荐。第十条 学生处组织根据院系推荐的 优良学风标兵班材料,聘请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推荐出 20 个班级为优良学风标兵办候选班级,并组织全校评审大会,评审出10 个班级为校优良学风标兵。第十一条 获“ 优良学风班奖”的集体由学校发给锦旗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 500 元。获“优良学风标 兵班” 的集体由学校 发

6、给奖牌和奖金, 奖金为人民币 1000 元。第十二条 学生处可以收集优良学风标兵班的获评班级先进事迹,通过多形式在校园中宣传, 获评班级应予以协 助。第十三条 学生处从优良学风标兵班中推荐若干班级为省级、国家级先进班集体。第四章 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的评选程序和标准第十四条 申请文明宿舍创建。(一)拟参加优良学风班评比的班级须于上一年 11 月 20 日之前向所在学院(系)提出创建申请,填写优良学风班 创建申请表,从申 请被院(系)接受之日起至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前止为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的创建期;(二)学生处须在 12 月中旬审核并公示全部申请创建优良学风班的名单。第十五条 优良

7、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程序为:(一)各院(系)应在申报创建优良学风班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参评班级数 25%的比例推荐校“优 良学风班” (不足 1 个按 1 个推荐),再从推荐的优良学风班中按不超过 10%的4比例推荐校“ 优良学风标兵班 ”;(二)学生处对优良学风班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优良学风班候选名单。初审优良学风标兵班申报材料,并聘 请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推荐 20 个班级为标兵班候选班级并公示;(三)召开全校优良学风标兵班评审大会,候选班级代表可配合 PPT 现场发表班级建设陈述,由各院系选派的学生代表投票,并现场公布先后名次;(四)学生处公示投票结果,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

8、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五)11 月下旬,学校发文公布评选结果并进行表彰。第十六条 优良学风标兵班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聘请院系学生工作领导、教务处、医教处、学生代表等组成。第十七条 参评优良学 风标兵班的候选班级根据抽签原则确定上场顺序,展示内容包括班级的学风建设、班级 特色、班 级团队精神、获奖 情况等方面。第十八条 被推荐的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的候选班级,填写优良学风班评选登记表、 优良学风标兵班 评选登记表和优良学风班候选班级汇总表、 优良学风标兵班候选班级汇总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被推荐为优良学风标兵班的候选班集体需要二名任课教师(副教授职称以上)撰写推荐信,交一份先进集体事迹材

9、料(电子稿及文稿)。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参评班级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教育管理科提出意见。学生处教育管理科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学习成绩良好指百分制中分数大于或等于 80 分,低于 90 分;成5绩优秀指分数大于或等于 90 分。五分制分数按百分制折算。成绩如分 A、B、C、D 四个等级计算,以 A 为优秀, B 为良好。四级合格指 425 分以上(含),优秀指 560 分以上(含)。 大学英语合格率指申报班级在截止时间内班级全体成员累计通过全国大学英语考试的人数占全班总人数的比例;大学英语优秀率指申报班级在截止时间内班级成员在英语考试中超过 560 分的累计人数占全班总人数的比例。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所称日期如在节假日,则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 修改。第二十三条 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评审相关表格见附件。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10 年 4 月 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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