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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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87/99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ode for water resources andhydropower engineering geological investigation1999/03/04 发布 1999/08/01 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69 号根据国家计委198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概预算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86250 号文附件十七)的要求,由水利部、原电力工业部

2、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287/99,自 199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本规范由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负责管理,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6250 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原电力工业部负责,具体由原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水利部天津勘测设计研究院、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司、中国科学院地质研究所、国家地震局地质研究所等勘察设计和科研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经

3、建设部 1999 年 3 月 4 日以建标199969 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广泛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的实践经验,吸收了有关科研成果,同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水利部、原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北京六铺炕,邮政编码 100011)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原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参编单位:水利部天津

4、勘测设计研究院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司中国科学院地质研究所国家地震局地质研究所原电力工业部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原电力工业部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原电力工业部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水利部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朱建业 邵维中 陈祖安 杨国维 张性一 戴广秀 李 坪许 兵 曹而斌 汪闻韶 刘 杰 孔令誉 吴嘉兴 费 谨 陈 云 周参忻 周颖博 王行本 邹小安 武建中 任金卫目次1 总则 2 基本规定 3 规划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3.1 一般规定 3.2 区域地质和地震 3.3 水库 3.4 坝址 3.5 长引水线路 3.6 勘察报告 4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4.1 一般规定 4.

5、2 区域构造稳定性 4.3 水库 4.4 坝址 4.5 引水线路和厂址 4.6 溢洪道 4.7 天然建筑材料 4.8 勘察报告 5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5.1 一般规定 5.2 水库 5.3 坝址 5.4 地下洞室 5.5 渠道 5.6 地面电站和泵站厂址 5.7 溢洪道 5.8 通航建筑物 5.9 天然建筑材料 5.10 勘察报告 6 技施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6.1 一般规定 6.2 专门性工程地质问题勘察 6.3 施工地质 附录 A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附件 附录 B 喀斯特渗漏评价 附录 C 浸没评价 附录 D 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参数取值附录 E 岩体风化带划分 附录 F 边坡稳定分析

6、 附录 G 环境水对混凝土腐蚀评价附录 H 黄土湿陷性判别 附录 J 岩土渗透性分级 附录 K 岩体结构分类 附录 L 坝基岩体工程地质分类 附录 M 土的渗透变形判别 附录 N 土的液化判别 附录 P 围岩工程地质分类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总则1.0.1 为了统一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明确勘察工作深度,保证勘察工作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1.0.3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基本规定2.0.1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应分为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四个勘察阶段。各勘察阶段工作应与

7、相应阶段设计工作深度相适应。2.0.2 各阶段工程地质勘察的任务应依据勘察任务书或勘察合同的要求确定。勘察任务书或勘察合同应明确设计阶段、设计意图、工程技术指标和勘察要求,并应附有工程布置示意图。2.0.3 勘察单位在开展野外工作之前,应收集和分析工程地区已有的地质资料,进行野外踏勘,了解场地的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结合设计方案,按本规范的基本要求编制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勘察大纲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地质情况变化适当调整。2.0.4 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应包括下列内容:1 勘察目的、工程概况和勘察阶段;2 勘察地区的地形地质概况及工作条件;3 勘察工作的内容、方法和计划工作量;4 计划进度及完成日期;5

8、 提交资料的种类和数量;6 经费预算及其他;7 勘察工程布置示意图。2.0.5 各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先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应根据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场地地质条件选定。2 各种比例尺的工程地质测绘都应有露头观察点或勘探点。3 工程地质测绘中可利用人造卫星、航测和陆摄像片等遥感资料进行地质解译。解译成果应进行野外检验和核定。2.0.6 在场地地形和岩土物性条件适宜情况下,应采用物探技术,选择合适的物探方法。2.0.7 坑、孔、洞、井等勘探工程应综合利用。各类钻孔在施工前应进行钻孔结构和施工程序的专门设计,并应按设计施工。2.0.8 岩土试验应采用室内试验和原

9、位测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土工试验应以室内试验为主,原位测试为辅。岩石试验应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并重。各种试验的项目、数量和方法应结合勘察阶段和工程特点进行选择。各种试样和原位测试点应具有地质代表性。2.0.9 勘察工作中的各项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应及时整理和综合分析。勘察工作结束时,应编制和提交工程地质勘察报告。3 规划阶段工程地质勘察3.1 一般规定3.1.1 规划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对河流开发方案和水利水电近期开发工程选择进行地质论证,并应提供工程地质资料。3.1.2 规划阶段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 了解规划河流或河段的区域地质和地震概况;2 了解各梯级水库的地质条件和主要工程地质问

10、题,分析建库的可能性;3 了解各梯级坝址的工程地质条件,分析建坝的可能性;4 了解长引水线路的工程地质条件;5 了解各梯级坝址附近的天然建筑材料的赋存情况。注:长引水线路指长度大于 2km 的隧洞或渠道。3.2 区域地质和地震3.2.1 规划河流或河段的区域地质和地震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 区域内侵入岩、喷出岩、变质岩和沉积岩的分布范围、形成时代和岩性岩相特点,第四纪沉积物的成因类型和组成物质。2 区域内的主要构造单元、褶皱和断裂的类型、产状、规模和构造活动史,历史地震情况和地震烈度等。3 区域的地形地貌形态、阶地发育情况和分布范围。4 大型泥石流、滑坡、喀斯特(岩溶) 、移动沙丘及冻土等分布

11、情况。5 主要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分布情况,潜水的埋深,泉水的出露高程、类型及流量等。3.2.2 区域地质和地震勘察工作应在搜集和分析已有的各类最新区域地质志和区域地质图的基础上,编绘规划河流或河段的区域综合地质图。当河流或河段缺乏区域性资料时,应进行卫片或航片解译和路线地质调查,编绘区域综合地质图。3.2.3 规划河流或河段的区域综合地质图的比例尺可选用15000001100000,区域综合地质图的范围应满足规划方案的需要。3.3 水库3.3.1 各梯级水库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 了解水库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2 了解可能威胁水库成立的滑坡、潜在不稳定岸坡、泥石流、坍岸和浸没等的分布范围。3 了

12、解可溶岩地区的喀斯特发育情况,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分布范围,河谷和分水岭的地下水位,并对水库产生渗漏的可能性进行分析。4 了解重要矿产和名胜古迹的分布情况。3.3.2 水库勘察可结合区域地质研究工作进行。当水库可能存在渗漏、坍岸、浸没等工程地质问题时,应进行水库区工程地质测绘,并可根据需要布置勘探工程。3.3.3 水库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 1100000150000,可溶岩地区150000125000,水库渗漏的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应扩大至分水岭及邻谷。3.4 坝址3.4.1 各梯级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 了解坝址的地貌特征;2 了解坝址第四纪沉积的成因类型,两岸及河床覆盖层的厚度、层次和组成

13、物质,特殊土的分布及土的渗透性;3 了解坝址的地层岩性,基岩的类型及软弱岩层的分布规律,岩体风化卸荷深度和岩体的渗透性;4 了解坝址的地质构造、大断层、缓倾角断层和第四纪断层的发育情况;5 了解坝址的物理地质现象和岸坡稳定情况;6 了解坝址的地震基本烈度;7 了解可溶岩地区的喀斯特洞穴发育情况,透水层及隔水层的分布情况;8 了解地下水埋深及水力特性;9 了解坝址附近天然建筑材料的种类及数量。3.4.2 近期开发工程坝址勘察除应符合 3.4.1 条要求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1 坝基中主要软弱夹层的层位、天然性状和分布情况;2 坝基中主要断层、缓倾角断层和断层破碎带的性状及其延伸情况;3 坝肩岩体

14、的稳定情况;4 建筑在第四纪沉积物上的坝闸应了解坝基土层的层次、厚度、级配、性状、渗透性、地下水状态。3.4.3 坝址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坝址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峡谷区可选用 11000015000;丘陵平原区可选用 125000110000。测绘范围应包括比较坝址、绕坝渗漏的岸坡地段,以及附近低于水库水位的垭口、古河道等。当比较坝址相距大于 2km 时,可分别进行工程地质测绘。2 坝址物探应采用地面物探方法。横河物探剖面线不应少于 3 条。近期开发工程的坝址物探剖面线可增加 12 条。3 坝址勘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梯级坝址勘探剖面线上可布置 13 个钻孔,近期开发工程坝址勘探

15、剖面线上可布置 35 个钻孔,其中河床部位宜为 13 个钻孔,两岸各不应少于 1 个钻孔或平洞。2)河床钻孔深度应为坝高的 1 倍。在深厚覆盖层河床或地下水位低于河水位地段,钻孔深度可根据需要加深。3)基岩钻孔应进行压水试验。4 坝区主要岩、土、地表水和地下水应进行鉴定性试验。近期开发工程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简易试验。注:深厚覆盖层河床指覆盖层厚度大于 40m 的河床。3.4.4 各梯级坝址应进行天然建筑材料普查。3.5 长引水线路3.5.1 长引水线路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1 了解沿线地形地貌特征;2 了解地层岩性,第四纪沉积物的成因类型和分布情况;3 了解地质构造,断层的规模和特征;4 了解沟

16、谷、浅埋洞、进出口地段的覆盖层厚度,岩体的风化卸荷情况和山坡的稳定情况;5 了解沿线的水文地质条件,可溶岩区的喀斯特发育情况;6 了解线路上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3.5.2 长引水线路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长引水线路勘察应采用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00110000,测绘范围应包括线路两侧各 1km 地带。2 根据地形和岩性条件的适宜性,选用各种物探方法。3 引水线路穿越河流、沟谷或深厚覆盖层地段可布置勘探钻孔。3.6 勘察报告3.6.1 规划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正文应包括绪言、区域地质概况、各梯级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结论和附件等。3.6.2 绪言应包括规划方案、规划河流或河段的地理概况,以往地质研究程度和本阶段勘察完成的工作量。3.6.3 区域地质概况应包括流域或河段的地形地貌、区域地质和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等。3.6.4 各规划梯级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应按梯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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