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美术馆展览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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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美术馆展览协议书(千佛山校区)美术馆(甲方):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美术馆使用单位(乙方):_ 乙方申请在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美术馆(千佛山校区)举办 。该展览申请书于 年 月 日,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美术馆资格审评会议通过,同意举办。现就乙方在甲方的展厅中办展的有关具体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展览基本情况的确认1、 展览名称: 2、 主办单位: 3、 展品种类、数量、尺寸、材质 4、 展厅使用期限:布展时间: 展览时间: 开幕时间: 地点: 撤展时间: 5、 举办展览所具有的基本条件: 展品的交接:甲方派人员根据一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乙方为展品所有

2、权人提供的展品目录共同进行清点确认展品的数量、尺寸、材质、装潢和作者等。 展品的悬挂和安置:甲方向乙方提供指导性帮助,展品的悬挂和安置由乙方独立完成。 撤展:由乙方派人员在规定的撤展时间与甲方人员共同点交乙方展品。6、 作品点交时间及地点:2第二条:展览费用甲方向乙方(收费 / 免费)提供千佛山校区美术馆展厅,时间从 至 共计 天(含布撤展时间) 。第三条:权力和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供的相关文字、图片资料基础上复审并确认乙方(展览名称) 展览布置和展品等实际情况。甲方有权拒绝对乙方展品中情况不明、著作权有纠纷和不宜展出的作品参展;如发现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邀请第三方参展

3、,或将展厅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给第三方,甲方有权立即中止展览,情节严重的终止本协议,并由乙方赔偿造成的损失;2、 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在展览过程中临时撤换展品、出售展品以及提前撤展;3、 甲方有权向乙方在展览期间对甲方展厅中的设备等财产的损坏后果要求赔偿;4、 甲方有权按约定对展览时间范围以外的乙方未运出展馆的展品进行适当处理;5、 如遇重大展览活动,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的执行,并与乙方协商变更展览日期和展厅。如乙方拒绝,即视为放弃;如乙方同意变更,甲乙双方应签补充协议;6、 甲方提供展览的户外宣传展架、开幕式展架和展板。7、 甲方向乙方提供指导性的帮助。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

4、有权按规定的时间进入甲方的展厅内布展,按期展出和到期撤展;2、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按照国家颁布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布撤展工作;3、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办展规章制度(见附件) ,布撤展及开馆时间;4、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为宣传展览所用的图录中文稿,包括概述和展品说明,同时提供用于制作展览宣传的资料(如音质展览图录、请柬、展览清单、宣传品等) ;5、 乙方如在展厅内搭建各类展示设施等,布展前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施工方案,并由甲方认可。在乙方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监管施工全部过程,对违反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美3术馆及消防安全规定的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或停止施工。6、 乙方有义务在撤展时协助甲方

5、检查展厅内设备的完好及损毁情况;7、 展厅内展品的安全由乙方负责。8、 在展览的设计、宣传、运输、展出等一切有关的事项中,出现“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美术馆”字样须经甲方核准后可使用。9、 布撤展时所需的劳动力由乙方负责。展品的搬运及布置由乙方负责,如展品在布撤展过程中出现损坏,责任由乙方承担。11、布展、展览中及撤展过程中,乙方有义务保护展厅内的展板、展柜及灯具等各种设施,不准损坏。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对损坏部分进行修复或赔偿。13、可移动的展览载体可用手推车或人力搬运,不得在地面拖拉。如乙方在非甲方提供的搬运方式中搬运展览载体造成的损坏,乙方应负责对损坏部分进行修复或赔偿。14、由乙方负责联系电

6、工完成灯光的调适。15、乙方不得占用签订展厅以外的区域。16、布、撤展期间,乙方须保证布、撤展劳动力的人身安全,如在布、撤展过程中因乙方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伤亡,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17、展品须在布、撤展时统一运入、运出美术馆。展期中不得将展品带出美术馆。如需带出,须提供书面证明,并由乙方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19、撤展后乙方须将使用过的展板、展柜等设施放回原位。20、乙方在展览期间有义务保持展馆内的卫生。第四条:违约责任1、 因甲方未按约定期限腾空场地,使乙方不能按时开始布展,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适当延期。2、 因乙方未按约定期限腾空场地,甲方有权将乙方展品做适当处理。3、 因乙方无故更改展览时间或

7、展览地点,甲方不保留展览场地及档期;4、 因展厅内的安全措施不善,造成展品损毁或失窃的,甲方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待所发生事实查清后,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办法;第五条:变更或解除协议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权利。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一方应书面4通知对方。在对方未接到通知或表示不同意变更解除的,本协议仍然有效。在接到对方通知后十日内未表示明确意见的,视为默认。如遇重大展览活动,致使本协议中止的情况除外。第六条:不可抗力因不能遇见、不可抗力、不能避免并无法克服的意外情况发生,使本协议成为不可能时,本协议终止履行,双方各自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第七条:本协议生效条件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的

8、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美术馆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 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电话:0531-82619229 / 89626560 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东路 23 号 地址:邮编:250300 邮编:5附件展厅使用规定1、严格按照展览协议使用展厅,不可提前、推后出入展厅。2、展厅开放时间为 900-1700,1630 停止进入展馆。3、展厅按规定时间闭关不得延长时间。4、作品应符合美术馆展示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作品,美术馆有权取消展出资格。5、大幅作品高度应小于 3m。6、为保证展厅的展示效果,每幅作品间距不得少于 0.5m。7、展览中途不得撤换作品。8、展厅内禁止进行销售活动。9、展厅内的现场表演活动需提前向美术馆提出书面申请。10、布撤展期间如损坏地面、墙面、展厅设施按相关规定赔偿。11、不得在展厅内外所有展板、展墙、门窗等处使用双面胶及其它破坏板面、墙面清洁的黏胶性材料。12、不得在馆内擅自安装电路。不得擅自改变展板、展柜等设施的展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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