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危险化学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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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危险化学品条例 解 读公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 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 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结构解析 新条例共分八章102条 分别为: 第一章 总则(1-10)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11-27) 第三章 使用安全(28-32) 第四章 经营安全(33-42) 第五章 运输安全(43-65)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66-74 ) 第七章 法律责任(75-96) 第八章 附则(6条97-102)第一章总 则立法目的为了加

2、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使用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 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 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基本概念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 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 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 和其他化学品。(第三条1)名录制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 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 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

3、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三条2 )安全管理方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 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第四条1) 企业安全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四条2)企业条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 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 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 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 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 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 取得相应资格

4、的人员。(第四条3)禁止和限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 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 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 使用危险化学品。(第五条)部门职责1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 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 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 、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 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5、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 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 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第六条1安监) 部门职责2(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 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 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 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第六条2公安、质监 )部门职责3(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 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 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

6、环境风险程度评估 ,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 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 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 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 测。(第六条3环保)部门职责4(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 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 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 、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 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 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

7、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 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4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职责5(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 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 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 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 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 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 品的行为。(第六条5卫生、工商、邮政 )依法检查措施1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 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8、,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 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 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 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 、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第七条1)依法检查措施2(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 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 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

9、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 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 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七条2)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八条)举报及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 依法处理;对不属于

10、本部门职责的,应当 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九条)鼓励先进技术、管理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 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 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 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 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第十条)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 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 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 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一条)建设

11、项目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 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 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二条1)港口建设项目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 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安全

12、条件审查。管道管理和施工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 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 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 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 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 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第十三条)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 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 取得工业产品

13、生产许可证。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 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第十四条)一书一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 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 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 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 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 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第十五条) 环境要求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

14、危险化学品的 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 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 境风险控制措施。(第十六条)包装物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 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 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 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第十七条)生产包装物、运输要求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

15、 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 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 出厂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 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 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 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 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八条)生产储存场所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 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6、(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 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 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 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第十九条1) 生产储存场所规定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 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 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 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 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 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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