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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法的基础知识2008年5月29日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局1提纲 第一部分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第二部分 环境保护法的效力和适用 第三部分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部分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手段2第一部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3几个概念 法律:广义和狭义不同 法规、法律法规:广义概念 法律规范: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 法律条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法律文件:集中了一定的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分类后 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4环境法体系之一:渊源体系官方法律 文件中以条文形式明确体现的来源 不同的立法主体带来不同的法律渊源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际条约5渊
2、源一:环境保护法律 q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6渊源二:行政法规q 行政法规国务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7渊源三: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 1、省、自治区、直辖市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较大市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 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市 3、特区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
3、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 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8渊源四:规章q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 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 机构环保总局令,环保部令 约60项q地方政府规章 v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v较大市规章较大市的人民政府v特区规章 9渊源五: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国家之间缔结的法律文件q公约 q多边条约 q双边条约 q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决议、宣言 一般会通过国内法来实施10环境法体系之二:按调整的主要内容 划分 q 根本大法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26条、9条 q 综合性环境法综合性规定 q 污染防治法以防治污染为主 q 自然资源
4、保护法以保护自然资源为主土地法城乡规划法水法等 q 程序法民事、刑事、行政程序(诉讼、仲裁、 调解、行政执法、侦查、检察)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 政复议法 q 环境标准以各类环境标准为主 q 相关法其他法规如民法、刑法中的环境法规范11环境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环保条例:“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或设施 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 价报告书(表),并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20条) 假定条件: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建设的项目或 设施对环境有影响 行为模式:必须编制环评报告书(表),并 报环保部门批准 法律后果:未经批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 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并处罚款;不符合 审批
5、条件的,责令停业或拆除 (46条)12环境法规范之一:按调整关系的性质划分q环境民事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q环境行政规范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间的关 系 q环境刑事规范环境犯罪与刑罚 q环境技术规范标准、监测规程、技术要 求 q环境程序规范无实体内容 q其他规范经济法律规范、国际法律规范13环境法律规范之二:按规范的方式划分q授权性规范可以作出或不作出某种 行为(可以、有权) q义务性规范应当或不得作出某种行 为(应当、必须、有义务、有责任) q禁止性规范不得作出或必须抑止某 种行为(禁止、不得) q宣示性规范14第二部分 环境保护法的效力和适用15法律的效力含义:在什么条件下、什么时间、什么区
6、域、对什么人和什么事有约束力 q有效条件 q时间效力 q空间效力 q对人的效力 q对事的效力16法律的效力:时间效力q生效:最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28日通过和公布,自2008年6 月1日起施行q失效 v宣布失效:环保法47条宣布环保法 (试行)废止 v规定终止时间: v自然失效:新换旧 q溯及既往问题:在法的适用中讨论17法律的效力:空间效力领域和其他海域(领土、领空、领水和 底土、驻外使馆、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 、本国的航空器) q全国有效 q地方有效 q某一区域有效18法律的效力:对人的效力q本国领域内一切个人和组织 q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 组织 q对于在国外
7、的本国公民 v属人主义 v属地主义 v折衷主义(属地为基础、属人为补充)19法律的效力:对事的效力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 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法无明 文规定不为罪(错):人权 法律没有禁止的权利都可以行使:私权 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权力都不得行使:公权 一事不再理:信访条例第十六条:信访人向受 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办 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 机关不予受理。 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法24条:“对当事人的同 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法律的效力:效力等级q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
8、 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q国际法国内法: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 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 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1环境执法的具体适用:四项原则q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当多个法律规 范对同一行为或事实都有规定时,在 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上,需要注意这 样几个原则: 一、地方法优于国家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四、法不溯及既往和保护原则22原则一:地方法优于国家法对于深圳市南山区而言,即优先适用特 区法规和特区规章,其次是广东省的地 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最后是国家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23原则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同一机关
9、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 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比如就饮用水 源保护执法而言,深圳经济特区饮用 水源保护条例是特别法,深圳经济 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是普通法,前者优 先适用。 2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就环境的监督管理来说,环境保护法是一般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 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是特别法,海洋环境保护、 水和大气污染防治应适用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 适用一般规定 环保条例是普通法,水源条例是特别法 就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来说,环境保护法是 特别法,它对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请诉讼的时效 期间作了特别规定,为3年;民法通则是一般法 ,它对损害赔偿的诉
10、讼时效作了一般规定,2年。那 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就应适用环境 保护法“3年”的规定25原则三:新法优于旧法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 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对行政复议的有关事项都有规定,应 优先适用后者,因为后者是新制定的26原则四:不溯及既往和保护原则 (从旧兼从轻) 不溯及既往:旧法已废止、新法已施行,这 时发现新法施行前的违法行为,适用旧法 例:谎报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2008-6-1前发生的,2008-6-1后才发现的,按 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罚款1 万元以下(修订后罚款1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 )
11、 保护原则: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如果新法比旧法处理 结果轻,就适用新法27不溯及既往的认定 继续(持续)行为:必须是一个违法行为; 必须是违法行为与不法状态的同时继续;必 须是持续地侵害同一对象; 对“继续(持续)行为”的处理:不管行为持 续多久,只能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如果这 种行为发生于旧法与新法更替时期,应适用 新法;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未 经环境影响审批的违法行为 法规对既往的直接处理:如深圳经济特区 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28环境标准:体系 主要依据:总局1999年第3号令环境标准管理 办法分级 q国家 q地方分类 q环境质量标
12、准 q污染物排放(控制 ) q监测方法 q标准样品 q基础29环境标准的适用:考虑因素q行业类别(如综合与12类行业标准,不交叉 执行) q环境功能区划 q污染物排放去向(如污水排放,排入GB3838 三类水域的执行一级标准,四、五类执行二 级,二级污水处理厂执行三级) q污染物种类 q环境影响报告批准时间(水国标,1998.1.1, 水气省标,2002.1.1)3031第三部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32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三同时”制度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四、现场检查制度 五、排污收费制度 六、排污许可证制度 七、限期治理制度 八、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
13、度33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进行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规定:是指对规划和建 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 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 制度。 环境影响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 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最早是由美国的柯德威乐教授提出的。 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它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 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 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这项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 定 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影响
14、评 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计委、建委、经委、国务院环保领导小 组) 1986年修改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 、计委、经委) 1989年环境保护法作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 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的规定。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确 立了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2003年9月1日施行35二、“三同时”制度 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 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建设 项目,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产使用
15、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 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 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环评法第26条)36“三同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是我国环保工作的一项创举。1972年,国务院批转 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 解决意见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工厂建设和三废利 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 “建设项目中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的设施必须经原 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中,把“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可能对环境造成 污染和破坏的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37“三同时”制度的发展(续) 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以新带老”的 原则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制度等。 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重申 了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 过程中,对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行政主 管部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