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社会保险相关知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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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相关 知识简介社保内容 v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地方性险种) 构成了目前北京市社会保险的内容v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和劳动者应尽的 义务和责任v是国家解决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重大政策v国家社保部门建立各项保险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征缴比例v企业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 险费不计税、费。v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均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当年的 缴费基数,企业和劳动者个人按一定的比例上缴费用。v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20%, 个人缴费比例

2、为8%;v医疗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9+1%,个人缴费比例为2%+3元;v失业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1%, 个人缴费比例为0.5%;v工伤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0.5%, 个人缴费比例为0.2%; v生育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0.8% 。2010年社保最低基数已经公布1680;最高126032010年医疗最低基数已经公布2521;最高12603v我公司:2010年我公司的社保,具体如下:社保的缴费基数为1615;医疗保险基数2422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额为323.00,个人缴费额为129.20;医疗保险企业缴费额为242.20,个人缴费额为51.44元;失业保险企业缴费比例额为16.15(8.00),个人缴费额为

3、3.23(0.00);工伤保险企业缴费额为8.08(12.11);生育保险企业缴费额为19.38五险月合计费用为企业缴费额608.81元585.31元。个人缴费额183.87元每月拨入个人医保账户67.82(35岁以下);72.66 (35岁以上); 96.88(45岁以上);152.59(60岁以上)由个人任意支取使用。我公司户口成份较复杂,所以具体到没个人会有一些差异。2011.05月将按新基数缴纳1680,2521养老20%8%失业 1%0.2%工伤 0.5%生育0.8%医疗9+1%2%+3 缴费 基数 单位 缴费 个人 缴费 统筹 基金 单位 划转 缴费 基数 单位 缴费 个人 缴费

4、缴费 基数 单位 缴费 缴费 基数 单位 缴费 缴费 基数 单位 缴费 个人 缴费 1615323.0129.2323.00.008008.000.00242212.11 2422242.251.441615323.0129.2323.00.00161516.153.2316158.082422242.251.441615323.0129.2323.00.00161516.153.23242212.11242219.382422242.251.442010年的五险缴费基数外农外城本城现阶段社保将不同户口类别人分为:1)本市城镇居民 /本市农村劳动力2)本市农民工3)外埠城镇居民/外埠农村劳动力

5、4)外埠农民工社保待遇养老保险:v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 (2)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施行后(1998年后)参加 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 者养老保险规定施行前(1998年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累计满10年以上。v符合条件(1)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 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个人缴费 年限不满15年的(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其个人帐

6、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v符合条件(2)的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a.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被保险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其缴费 年限满10年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在此基础 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1%;b.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 vc.过渡性养老金:以被保险人1992年至1997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 工资为基数,按本规定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 乘以1%,被保险人退休时再乘以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 199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7、vd.综合性补贴:按本市现有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过 渡性补贴。v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且累计 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人员(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退休后不享受按 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给 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医疗保险v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后的员工应持有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和北京市 商业银行提供的医保存折,社保中心建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 人帐户(即医保存折)。v个人持医保卡到社保定点单位就医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不持卡或到 非定点医院就医将不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v挂号时、开药时、划价交费时都要出示本人医保卡,使用他人医保卡 、

8、借给他人使用医保卡被发现者,其医保卡所有人5年内无法享受医保 待遇,5年后的3年里,每年只能集中报销一次超额费用。v个人帐户(即医保存折)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1)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2)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v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 (3)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 门诊医疗费用。 v 基本医疗保

9、险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2)在非定点零售店购药的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v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 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v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

10、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 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用人单位和个 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 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 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v v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 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 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 资的5%左右确定。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则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 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医疗费用报销比例v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

11、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职工支付20%;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v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2%,职工支付18%;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v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休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

12、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失业保险v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v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

13、 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v v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及有关证明 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 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v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工伤保险v被保险人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 、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v

14、被保险人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 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 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v v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 医疗期。v工伤医疗期是指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 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v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 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v v被保险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v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被保险人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v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 待遇。v鉴于篇幅,介绍至此,欲了解更多内容,请点击以下链接:v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9号)v2、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4月6日 北京市人民政 府令第2号)v3、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9月14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v4、北京市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1999年11月18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48号)v5、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v6、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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