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学生日常行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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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 建 宇二八年九月九日一、权利和义务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 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 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 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对学 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 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

2、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 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 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奖励与处分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及各方面素质综合 发展的方向性要求,主要通过素质综合测 评和奖学金、违纪处分共同体现。(1)综合测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 = 思想道德素 质、学科专业素质与人文素质、身心素 质、实践能力与技能水平的综合反映。(2)奖学金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 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

3、炼身体及社会 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国家和学校将分 别给予奖励。根据表彰部门的不同,分为以下 三类:云南大学校级奖学金(6项)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三等奖 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以及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 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某方面特别突出 的单项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评选范围: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在校学习期满一 年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申报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遵守社会公德,无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三)尊敬师长,遵守学生行为规

4、范,养成良好的 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综合 素质测评中,思想道德素质分不低于16分。(五)诚实守信,按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遵守教学纪律,无旷课记录。(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优秀学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获得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同时授予校级“优秀学生”称号 。 1、评选条件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模范遵守和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有关规 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化科技活动,善于学习和 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

5、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 和开拓创新精神;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心健康。 2、等级、奖金金额、获奖比例及综合测评成绩要求 (1)特等奖学金,每人奖励6000元,每年学校评选不超过5名。获该 项奖的学生是我校学生中的优秀代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 优,成绩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带头示范作用,体现着当代 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鲜明的时代精神。 获奖学生同时授予“云南大学优秀学生标兵”称号,并优先推荐参加 当年省级、国家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本项奖可作 为学生毕业时推荐免试研究生的重要依据。特等奖学金获奖学生由当年一 等奖学金获奖学生中产生

6、。 (2)一等奖学金,每人奖励3000元。基地班、文理科综合素质教育试 验班不超过参评学生数4%,其他专业不超过参评学生数3%。综合测评成绩 不低于90分; (3)二等奖学金,每人奖励1500元。基地班、文理科综合素质教育试 验班不超过参评学生数7%,其他专业不超过参评学生数5%。综合测评成绩 不低于85分; (4)三等奖学金,每人奖励1000元。基地班、文理科综合素质教育试 验班不超过参评学生数15%,其他专业不超过参评学生数10%。综合测评成 绩不低于80分。 以上参评学生中,思想道德素质分不低于16分。 对获“优秀学生”称号的学生干部,同时授予校“优秀学生干部”称 号,不占“优秀学生干部

7、”评选名额,奖学金发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不重复发放。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学 生干部是指党团支委、班委;由学校或者学院选举产生或任命的团 委、学生会、校学生自律管理委员会、东陆通讯社成员。获得优秀 学生干部奖学金的学生,同时授予校“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1、评选条件 (1)符合优秀学生的评选条件; (2)德才兼备,品学兼优,积极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同 学服务,具有突出成绩,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到骨干和 带头作用; (3)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以上。 2、奖金金额、获奖比例及综合测评成绩要求 奖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

8、数8%。综合测评 成绩不低于75分。 以上参评学生中,思想道德素质分不低于16分。 评定原则、程序和办法(一)奖学金的评定在每年9月上旬进行,评定过程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二)学院公布评审信息后,各班级根据上一学年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获奖比例进行初评,并广泛征 求意见,将初评结果告知每个学生;学院审核后张榜公 布,公示期满无异议,于10月上旬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工 作部(处)。(三)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上报的奖学金评审 结果审核,提请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四)拟获奖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 则自动生效。云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校级奖学金评选的基础

9、上,学校从中 遴选出表现突出者,向云南省教育主管部门 推荐为获当年“云南省三好学生”、“云南省优 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候选者。“云南省三好学生”、“云南省优秀学生干 部”每年推荐评选一次。国家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在云南省级优秀学生获奖者中,学校择优 推荐参加国家级优秀学生的评选。国家级优秀 学生每两年评选一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 励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 每人每年8000元。 全国每年奖励万名,各省市名额由国家 有关部门当年确定。 省政府奖学金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标准为每生每年60

10、00元。 全省每年奖励1000名,各校名额由有关部 门当年确定。 社会赞助奖学金奖项奖项等级级评评定时间时间奖奖金(元)备备注 杨桂宫、顾建中奖学金 每年4月2000本科生 香港思源奖助学金 每年9月2000本科生 华藏奖学金一等每年9月1000 二等750 三等500 稻盛京瓷西部开发奖学金 每年10月1000 伍达观奖学金 每年6月1500/3000 伍集成特困生奖学金 每年9月2000 IBM奖学金 每年5月4000 惠普奖学金 每年5月4000 彭瑞安归侨、归侨子女 奖学金一等每年9月2500 二等1800 三等1200 (3)处分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按照云 南大学学生违纪处

11、分办法(试行) 给予批评教 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 看和开除学籍。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 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公安机关给予罚 款、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公安机关给予治安 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二)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尚未构 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恶 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一

12、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以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侵占等手段 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者赔偿损 失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未遂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金额不满2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200元至499元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元至799元的,给予记过处分;800元以上 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屡次违纪者,从重处分;(三)盗窃或者损坏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或者档案等物品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违纪者提供条件或者包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明知是

13、赃物而进行窝藏、转移、销售,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 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虽然未殴打他人,但是用言语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及他人, 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扩大事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 上处分; (五)持械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

14、处分;动用刀具斗殴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打群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组织、纠集打架 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使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 人提供伪证,干扰学校正常调查处理工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校学习纪律,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及以上的,应当 给予以下处分: 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15、; 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5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 与要 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教师要求摆放在 指定位置的; (二)未坐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结束信号发出、经监考人员提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 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16、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未经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传递、 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 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偷看被发现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 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请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禁止销毁的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传、接与考试相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事先将试题答案写在桌椅、墙壁上或者手脚等身体部位和偷 看的; (九)为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提供方便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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