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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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湖北省中医院院感科 万菊华前言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背景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政府就已将医疗废物管理列 入议事日程: 1989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对被 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 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处理。 1994年卫生部发布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规定:二 级以上医院必须设置焚烧炉;各种废弃的标本、锐利器具、感 染性敷料等手术切除的组织器官,一次性医疗器具必须焚烧。 2001年11月卫生部发布的医院感染管理(试行)中规定: 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必须进行消毒、毁形,进行无害 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社会。

2、2003年6月4日经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于6月16 日以380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 医疗废物的管理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 例 ,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分别或者联合 制定以下配套文件: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 HJ 4

3、21-2008 代替环发2003188)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

4、章制 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 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 包括:。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 者专(兼)职人员,履行的职责: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 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 各项工作的落实, 职业防护,事故的处理,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的报告要求,48小时 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 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 救援的重大事故时

5、,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 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其他各级12小时 内向上报。 第九条 医疗机构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业安全等进行 培训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 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 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 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

6、其它缺陷; (三)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 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 标签上注明; (四)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 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五)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 处置; (六)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 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 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 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

7、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 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 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 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 物不得取出。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 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 污 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

8、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 , 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 按 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 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 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 破 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

9、撒、无锐利边角、易 于 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 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 得 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 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 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 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

10、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 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 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 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

11、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 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 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 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 要求: (一)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 并作毁形处理; (二) 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 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 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

12、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 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 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 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 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 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

13、的 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 体 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 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 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 不 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 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 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1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 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 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 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医疗废物分类 医疗废物定义: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 、 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 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分类: 感染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 药物性废物 化学性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卫医发2003287号 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 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 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视为感染性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 品;包括: - 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 各种敷料;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 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 废弃的被服; 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 的物品。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是指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 人体直接或者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者卫 生保健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临床用于病人检查、诊断、 治疗、护理的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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