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职工的职务犯罪形式及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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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内部员工的职务犯罪形式及案例分享一、企业员工职务犯罪概况企业内部员工的职务性经济犯罪,是世界上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它始终以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存在于各种政治制度之中,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有不同的特点。近几年来,我国正处经济加速发展时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济秩序尚未理顺,各项管理制度相对落后,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这些都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活动的空间。因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等犯罪,处于多发期、易发期。二、烂苹果定律当一个权力系统中某一个人出现腐败行为而没有受到惩罚,即口袋中出现了一个烂苹果,而这个“烂苹果”没有被淘汰出局,则很快就会有其他“苹果

2、”受到传习和鼓励,他们的自我压力会减少,并随之出现腐败行为,直到所有的“苹果”都腐烂到一起。这就是腐败的“烂苹果定律” 。因此,对于职务腐败,必须高度重视,严格防范。这既是维护企业利益的需要,也是企业对员工高度的负责。三、 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犯罪行为人往往是企业中主管、管理或者经手财物的人员,利用其在业务上主管、管理或经手财物,对自己所管理的环节比较熟悉,掌握工作环节中存在的漏洞、缺陷的便利,或隐匿财物、变卖私吞、自批自用,或以无报有、以少报多、以报换报废为由转手倒卖或内外勾结盗窃,侵吞本单位财物,或利用手中权力行贿受贿,等等。司法实践中,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1)企业负责人个人集权,

3、独断专行,随意侵占公司财产。有的随意将企业财产不入账而归个人所有;有的将自己经营的固定资产、库存生产资料进行变卖,然后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或炒股,或用作集资款等营利活动;有的企业负责人采用伪造业务单位奖励费、借款利息等手段,自批自用,冒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2)企业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挪用单位资金。有的业务人员擅自将收回货款不入账,而将货款挪作他用或借给别人进行营利活动;有的干脆将收回的货款卷走逃跑;有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员工工资福利的便利及企业监督机构的漏洞,采用造高工资额、虚报人数及重复报销等办法侵占企业财产,等等。(3)部门负责人与财务人员等相互勾结,共同侵占、挪用。有的企业

4、负责人与财务人员勾结,将销售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并伙同财务及其他人员共同私分,将集体资金占为已有;有的企业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勾结,随意领用集体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或营利活动,事后又以虚开的购货发票充抵,侵占、私分集体财产。(4) 利用商业地位和手中权力,收受甚至索取他人贿赂。一些企业中掌握实权的人员,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建筑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款结算、商业地位优势等权力,大肆收受他人贿赂,甚至索取他人贿赂。受贿形式多样,有直接收受现金的,有让行贿者免费装修房子的,有的以家属、孩子的名义收取贿赂。三、公司员工职务犯罪罪名及相应刑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

5、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

6、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

7、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串通投标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8、者没收财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000 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3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反腐法律规定,对企业而言,是反腐利剑;对员工在而言,则是警示钟。为方便大家学习反腐法律知识,法务部在 07 年就编制发放了预防经济犯罪法律知识手册。预防员工经济犯罪法律知识手册宝洁员工腐败案宝洁高层透露,各种腐败行为每年

9、使宝洁直接损失不少于 500 万美金。只不过在最辉煌的前几年,宝洁的快速成长掩盖了不洁的内幕。中国宝洁内部的贪污行为主要分为两种方式,最为广泛的一种被称为“10%法则” ,即所做项目的回扣占总业务额的 10%。另外一种方式则是参股,即宝洁公司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在与其有业务联系的供应商、代理商或客户的公司中拥有所有者权益或利润权益。宝洁员工腐败最经典的案例是在上海等地推广一个叫“流行进行时”的终端促销计划,目的是针对舒蕾等品牌加强终端的生动化。然而,市场销售人员和供应商竟然相互勾结,在实际并没有现场促销的情况下,伪造数据报表、促销效果图等,由此达到贪污促销费用的目的。而且各地争相效仿,结果“流行进

10、行时”计划效果甚微。腐败已经严重影响了宝洁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家乐福收“黑钱”事件2007 年 6 月 25 日至 8 月 1 日, 22 名家乐福人员(包括 12 名供应商)因收“黑钱” ,即收受供应商的贿赂被北京警方传唤,包括 7 家北京家乐福门店肉课的课长及负责生鲜采购人员在内的 8 名经理级员工被警方正式拘留。随后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受贿员工提起公诉,并最终由法院裁判。8 月 26 日,家乐福宣布开除 8名受贿员工,并加强了内部自查,这一事件给家乐福极大的负面影响,使其蒙羞受辱。以上案例充分说明频繁的员工犯罪现象不仅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也给企业形象和企业名誉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对这个企业“黑洞”一定要严防死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及生产经营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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