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美国纺织服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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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美国纺织服装法规 及检测标准进出口纺织服装培训纺织服装标示纺织服装燃烧性能要求儿童服装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法规要求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建立合法公平的商业环境,美国对大众消费产品纺织品服装、羊毛产品和毛皮产品的标签进行了立法规定,相关的法律包括:纺织品纤维成分鉴别法案(Textile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Textile Act)羊毛产品标签法案(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Wool Act)毛皮产品标签法案(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Fur Act )纺织服装标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上述法

2、律要求制定的实施条例: 纺织品纤维成分鉴别法案实施条例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Textile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Textile Rules)-16 CFR 303 羊毛产品标签法实施条例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Wool Rules)-16 CFR 300 毛皮产品标签法实施条例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Fur R

3、ules)-16 CFR 301 纺织服装护理标签的法规Care Labeling of Textile Wearing Apparel and Certain Piece Goods - 16 CFR 423 纺织服装标示纺织服装标示纺织品纤维成分鉴别法案“纤维”或“纺织纤维”是指可以通过诸如机织、针织、编织、成毡、加捻或成网等多种方式相互交织或粘合,形成纱线或织物的基本单元;(1)对于商业销售、广告宣传、或提供商业销售的介入,或为了介入而进行的加工并进口到美国的任何纺织纤维产品,均应在标签或发票上显示法案和条例的要求;(2)如果贴错标签或广告虚假,根据联邦贸易法案可以认为属于不正常竞争,存

4、在欺诈行为,都是非法的。(3)本法案不适合于普通承运人、合同承运人,或货物代运人;从美国到其他任何国家的制品出口;除了虚假的欺骗性的广告,任何发行商或其他广告代理处或广告传播的媒体等。纺织服装标示羊毛产品标签法案定义和范围(1)羊毛制品是指制品或制品的一部分包含、或宣称包含、或以任何形式表示包含有羊毛、或再用羊毛的制品;(2)羊毛是指取自绵羊或羊羔身上的羊毛、或安哥拉、开司米山羊的毛发纤维(并且可包括所谓的来自于骆驼、羊驼、美洲驼、小羊驼的毛发纤维),这些纤维不应是回收织物或毡类的羊毛制品;(3)再用毛:是指从未被最终消费者以任何形式使用过的机织或毡类的羊毛产品,最后被还原为纤维状态的纤维;或

5、羊毛或再加工羊毛已经过纺、织、编或毡合成羊毛产品,在经过最终消费者以任何形式使用后,最后被还原为纤维状态的纤维。法案要求进口到美国的所有羊毛制品,都应该贴成分标签并符合本法案的其他规定。规定的羊毛制品如果贴错标签的各种商业介入、销售、运输等都是非法行为,即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定义下的商业中不公平的竞争方式和不公平的、具有欺骗性的行为。但在一般程序中装船或运送羊毛产品的普通运输工具或租用的运输工具;或对于从美国出口到国外,并根据该国家的法律及购买者的特殊需求来加标签的羊毛产品,所涉及的制造、装船运输、船运、或提供销售服务的人是本法案不适用的。纺织服装标示纺织服装标示羊毛产品标签法案羊毛产品标签法案

6、以下情况均为贴错标签的羊毛产品:(1)使用错误的或欺骗性的印记、悬挂标签、商标或其他成分标识。(2)使用的印记、悬挂标签、商标或其他成分标识,没有附在羊毛产品上或没有显示以下内容:a)羊毛产品总纤维的质量分数,特有的装饰品不得超过羊毛或再用毛总纤维重的5%;其他非羊毛纤维,如果其含量超过5%要标出它的含量;纺织服装标示纺织服装标示羊毛产品标签法案羊毛产品标签法案-a) 对于所有纤维的总计:如果其印记、悬挂标签、商标或其他成分标识所述的纤维成分含量的改变是非人为的、不可避免的,将不视为非法的贴标签错误b)羊毛产品中含有非纤维状填充物、填塞物或混合物占总重的最大比例;c)羊毛制品的制造者的名字和(

7、或)针对该羊毛制品属于本法规规定的一个或更多人的名字; d)加工或制造国家的名称。纺织服装标示纺织服装标示羊毛产品标签法案羊毛产品标签法案(3)对于羊毛产品中包含其他非羊毛纤维的,如果羊毛的质量分数没有清晰有效地用语言与数字表示出来。(4)对于羊毛产品被称为全毛产品的事例,如果羊毛质量分数没有清晰有效地用语言与数字表示出来,或者,如果由于羊毛产品上有不超过5%的装饰物而使羊毛的质量分数未能达到100%。 纺织服装标示纺织服装标示羊毛产品标签法案羊毛产品标签法案定义和范围 (1)毛皮(Fur):指动物的皮,或处在加工状态附有毛皮纤维原皮,但不包括这些皮加工成皮革,或经处理的附着毛的皮革。(2)用

8、过的皮(Used fur):是指毛皮不管什么样形式,已经被最终消费者穿着。(3)毛皮制品(Fur product):指任何部分或全部用皮或用过的皮做的服装。(4)废皮(Waste fur):指的是耳朵、喉咙或小的部分。纺织服装标示纺织服装标示毛皮产品标签法案毛皮产品标签法案法案要求无论是输入、用于商业加工、销售及广告,只要贴错标签、或采用虚假的、或欺骗性的广告和发票都属于违法,但该法案不适用于普通的货运者或运输公司。纺织服装标示纺织服装标示毛皮产品标签法案毛皮产品标签法案违反本法案的情况下列情况认为属于错用标签(Misbranded fur products)、虚假的广告和发票。在标签、广告和

9、发票上如果发现: (1)没有动物的名称; (2)没有显示毛皮是用过的皮或包含有用过的皮; (3)没有指出毛皮或其产品是漂白的、染色的或人工染色的; (4)没有显示产品包含有整个或部分的爪子、尾巴、腹部或废皮; (5)显示的动物的名称不是规范的名称; (6)没有显示进口国家的名称。纺织服装标示纺织服装标示毛皮产品标签法案毛皮产品标签法案纺织服装标示16 CFR 300、303(a)应包含一个纤维含量的标签,并用规定的纤维名称来标注,以含量的多少降序排列。如粘胶65%/涤纶35%。如果是单一纤维,可以用“全部”(all)代替“100%”。纤维含量的标注,仅限于纱线、织物、服装和由纤维组成的家用品。

10、别的如由塑料、玻璃、金属或皮革等制成的拉链、纽扣等不包括在内。纤维含量小于5%只要标写“其他纤维”(other fiber or other fibers)即可。但以下情况例外: 毛或再用毛必须列注其名称和百分比,尽管它的比例小于5%。即毛和再用毛无论比例是多少,总是须标出的。当纤维具有某种特殊功能时,应该标注其名称和比例,如96%醋酯纤维/4%弹性纤维。(b)装饰物(Ornamentation):指“在纱线与织物上形成一个可辨别的图案的纤维或纱线”。纤维含量小于5%时可不做含量标记,如“60% Cotton/40% Rayon/Exclusive of Ornamentation”。当然,你

11、也可以列出装饰性纤维相对于主要纤维的百分比,如“70% Nylon/30% Acetate,Exclusive of 4% Metallic Ornamentation”或“ 100% Rayon,Exclusive of 3% Silk Ornamentation”。还有“Body: 100% Viscose,Ornamentation: 100% Silk”。纺织服装标示16 CFR 300、303(c)衬里和夹层(Linings and interlinings):一般要求单 独列出,如“Shell: 100% Nylon,Lining: 100% Polyester”(d)不同部位的纤

12、维含量(Sectional disclosure of fiber content):可列出各部位的含量,如“Red: 100% Nylon, Blue: 100% Polyester,Green: 80% Cotton, 20% Nylon, Ornamentation: 100% Silk”。 (e)起绒织物(Pile fabrics):可以绒部与底布分别表示, 也可以作为整体表示。如“100% Nylon Pile,100% Cotton Back或Back is 60% of fabric and pile 40%”。 (f)双组分或多组分纤维:须确定是否为双组分或多组分纤维 纤维,如

13、“100% Biconstituent Fiber(65% Nylon, 35% Polyester)”。纺织服装标示16 CFR 300、303(g)特种动物毛,棉纤维等的标注。 (h)纤维的商标(Fiber trademarks ):当使用纤维的 商品名时,另外要增加纤维的学名,如“80% Cotton, 20% Lycra Spandex”。如果用学名,又有纤维的商品 名,可以先列学名,后列商品名,如“80% Cotton,20% Spandex,Made in the USA,Lycra Spandex, Lycra for Fit”。 (i)未知纤维:如果不能确定产品由什么纤维做成,

14、如 全部或部分来自于废料、下脚料等,可以指出。如“100% unknown fibersrags”,“100% miscellaneous pieces of undetermined fiber content”,“45% Rayon ,30% Acetate,25% Unknown fiber content”等。纺织服装标示16 CFR 300、303纤维含量的允差 纺织制品(Textile products):3%(单一纤维没 有允差) 羊毛制品(Wool Products):该法案没有提及允 差,但FTC从实用的角度,允许别的纤维相对于毛 纤维有3%允差。 纺织服装标示16 CFR

15、300、3032原产地(Country Of Origin)完全在国外生产的进口产品,须标明进口国名;美国制造“Made in U.S.A.”(纤维和加工均在美国);美国制造及说明(美国加工、材料进口);部分在美国制造,部分在其他国家制造,两个方面均须注明如进口面料美国整理,“Imported cloth, finished in USA”。国家名应该用英文标注。注:美国海关对于原产地要求与纺织纤维和毛产品法案不同。如FTC 条例只有进入消费者时才有标签的要求。而海关要求未整理的产品也要原产地。加工商和进口商必须满足FTC和海关的要求。纺织服装标示16 CFR 300、3033加工商、进口商和

16、零售商的确认(Identification of Manufacturer, Importer, or other Dealer)对进口产品,须有国外加工商的名称,进口商的名字或RN (Registered Identification Number),或批发商的RN,最终零售商的RN。纺织服装标示16 CFR 300、303纤维名称贸易委员会认可在标识化学纤维时必须使用的名称是 303.7的规定以及国际标准ISO 2076:2010 “纺织品化学纤维通用名称”中列出的纤维名称及相关定义。有些纤维名称在国际标准和美国贸易委员会中有所不同,如:ISO 贸易委员会粘胶 viscose rayon氨纶 elastane spandex纺织服装标示16 CFR 300、303皮革产品的标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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