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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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 习 辅 导高安市人民医院 肿瘤血液科、防保科 梁武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 大常务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第十届全国 人大常务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于 2004年12月1日实施 共九章八十条。包括:总则,传染病预 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 ,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 律责任,附则。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总 则传 染 病 预 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 情 控 制医 疗 救 治监 督 管 理法 律 责 任保 障 措 施 附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1 11212)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

2、传染病 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 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 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 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2种、乙类26种和丙类11种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H1N1甲型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 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 、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 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 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 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手足口病、流

3、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 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 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 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 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的脊髓灰质炎、传染性非典 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 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 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 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

4、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 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 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 ,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 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 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 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 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 ,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 作。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 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 、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 情况。疾病

5、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 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 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 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防保科)或者人员,承 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 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 院感科)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 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

6、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 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 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 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 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 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 病中的 脊髓灰质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7、、炭疽 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最快的 通讯方式于2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 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责任疫情报告人在其他乙类传染病、丙类传 染病监测区内发现该类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 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第四章疫情控制(3952)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 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 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 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 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

8、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 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 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 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 化处置。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 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 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 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 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 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 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四十七条 疫区

9、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 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 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 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 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 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 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 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 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 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10、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 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 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 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 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 所、

11、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 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 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 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 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 、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

12、的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 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 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 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 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 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 病发生的。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 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3、: (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 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 排出病原体的人。 (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 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 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 或者单个疫源地。 (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 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 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 (七)自然疫源

14、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 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 (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 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 (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 起的感染。 (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 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 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 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 (十一)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 体所致的感染。 (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 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 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谢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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