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四版)教学课件第三十三章人身保险合同制度

上传人:au****y 文档编号:49132827 上传时间:2018-07-24 格式:PPT 页数:21 大小:1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法(第四版)教学课件第三十三章人身保险合同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商法(第四版)教学课件第三十三章人身保险合同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商法(第四版)教学课件第三十三章人身保险合同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商法(第四版)教学课件第三十三章人身保险合同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商法(第四版)教学课件第三十三章人身保险合同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商法(第四版)教学课件第三十三章人身保险合同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法(第四版)教学课件第三十三章人身保险合同制度(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三十三章第三十三章人身保险合同制度人身保险合同制度1 1n人身保险具有定额给付性、长期性、储蓄性等基本特征 。n按照不同标准,可对人身保险进行不同分类。其中最典 型的分类为,按保险范围标准,将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 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n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中最主要的种类,又可具体分 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存死亡两全保险等险种。n健康保险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健康保险的保险事故可 分为疾病、生育、因生育或疾病所致的残废、因疾病或 生育所致的死亡四项。n意外伤害保险的通常可分为普通伤害保险和特种意外伤 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的明确规 定。 本章导语2 2n章节目录n

2、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n第二节 几种主要的人身保险n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3 3第一节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人身保险概述4 4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n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 n人身保险的基本特征: (一)定额给付性 (二)长期性 (三)储蓄性5 5二、人身保险的分类分类标准具体分类保险范围的不同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 健康保险 投保主体的不同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与 联合人身保险 保险金给付方式的不同一次性给付人身保险与分期给付 人身保险 是否参加保险人利益分配利益分配保险与无利益分配保险被保险人是否处于正常健 康状态标准体保险与弱体保险6 6第二节第

3、二节几种主要的人身保险几种主要的人身保险7 7n本节知识点n人寿保险n健康保险n意外伤害保险8 8一、人寿保险n(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 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生存死亡 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人寿保 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中最主要的种类。n(二)人寿保险的险种 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9 9二、健康保险n(一)健康保险的概念n又称疾病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患病、分娩生育所造成的 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人身 保险。健康保险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 n(二)健康保险的主要险别1.医疗保险 (1)普通医疗保险 (2)住院医

4、疗保险 (3)手术保险 (4)综合医疗保险 (5)重大疾病保险2.残疾收入补偿保险1010三、意外伤害保险n(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与分类n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保险人承担在保险有效 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伤致残或死 亡时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人身保险。n意外伤害保险的通常可分为普通伤害保险和特 种意外伤害保险。1111n(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引起 死亡、残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但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 所致的死亡。 2. 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1)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2)被保险人在违法犯罪活动

5、中所受的意外伤害;(3)疾病;(4)被保险人在其故意制造事端挑起的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5)被保险人在吸食、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6)酗酒;(7)不必要的冒险行为等。12123.特约承保意外伤害有的意外伤害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一般列为除外责 任,但如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专门加收保 险费后保险人也可予以承保。具体包括:(1)因战争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2)因医生误诊、药剂师发错药品、施行手术时切错 部位等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3)因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4)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 赛车、拳击、摔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的 意外伤害。1313

6、第三节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的人身保险合同的 特殊规定特殊规定1414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 不真实的处理n1.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n2.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 费的比例支付。n3. 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 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1515二、被保险人的限制n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 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该规定限 制。n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 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未 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

7、该规定限制。1616三、保险合同的中止与恢复n(一)中止n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 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 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n(二)恢复n合同效力依照以上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 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n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 人有权解除合同。 1717四、关于受益人的规定n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 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n2.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

8、受益人n3.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1818五、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的处理n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 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法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n(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的;n(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n(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 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 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1919本章思考题n1试析人身保险的特征。n2简述人身保险的分类。n3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n4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2020n5. 2009年5月1日,张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分红终身寿 险。指定其子为受益人。不久其子结婚,张某与儿媳不 和,导致与儿子关系紧张,反目为仇。于是,到女儿家 居住。2010年春节前夕,张某病危,召集亲属及朋友, 口头改变保险合同受益人:女儿代替儿子为受益人。但 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张某去世,其儿子与女儿同时 提出请求,要求取得保险金与红利。n请问:谁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什么? 212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