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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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学校Chengdudishui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解读 及新版发票使用解析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课题组http:/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引言第一部分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解读第二部分新版发票使用解析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解读一、什么是发票?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解读二、修订1993版发票管理办法的必要性1、时效性滞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 院关于修改中华

2、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同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办法共为七章,45条,细则是七章,38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解读2、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 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 2010年,我国共查处各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或 取得发票案件4万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近1万人, 缴获假发票6亿多份。 2010年审计署实施的2009年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和其 他财政收支审计中 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 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 1.42亿元,虚假发票总量占抽查发票的17.61%。 由某集

3、团公司承建的国家重点工程西气东输二线工 程东段竟然被审计部门查出用虚假发票和“白条” 等入账,金额高达4300余万元。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解读3、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 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4、发票管理现代化、信息化的一些新 制度和新措施,以及发票管理中的新经验 需要补充。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解读三、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修订情况介绍1、方便纳税人、简化程序,引导纳税 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2、增加有关发票防伪的内容。-增加对防伪品的规定 -鼓励纳税人通过网络开具发票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解读3、完善针对发票违

4、法行为的预防措施。案例:某纳税人甲通过纳税人乙的介绍为A公司开具 了劳务发票,票面金额为30000元,但甲与A公司并没有发生真实的劳务业务。4、明显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 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解读2条4条第七章 附则9条6条第六章 罚则5条5条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11条11条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4条5条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8条8条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6条6条第一章 总则修订后修订前 内 容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

5、订发票管理办法解读四、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一)总则(二)发票的印制(三)发票的领购 (四)发票的开具、保管和缴销 (五)发票的取得(六)发票的检查(七)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解读(一)总则旧版发票管理办法新版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印制、领购 、开具、取得 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 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 取得、保管、缴销缴销 发票的 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订发票管理办

6、法解读(二)发票的印制1、发票印制企业的确定(办法第七条)2、发票印制企业准入条件(办法第八条)3、印制发票的相关要求(办法第十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及发票监制章 不定期换版制度 发票印刷文字等第七条 发票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 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 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 第七条 增值值税专专用发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 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发票,按照国 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 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解读(三)发票的领购 1、从事经营活动的纳

7、税人在税务登记所在地领购发票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 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 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 ,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 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 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 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 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 章 或者发票专用章 的印模,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 领购

8、簿。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 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 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领购发票。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解读2、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直接 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第十七条 需要临 时使用发票的单位 和个人,可以直接 向税务机关申请办 理。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可以凭购销 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 他经营 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 人身份证明,直 接向经营 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 税款的,税务机 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 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

9、管部 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解读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处从事 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 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针对第一、三种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 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 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解读(四)发票的开具、保管和缴销 1、发票开具规定 开具主体: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文字 发票开具时间:一般规定: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特殊规定:销

10、货退回、销售折让情形需开具红字发票的 开具时间及要求规定。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解读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 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 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订发票管理方法解读2、发票开具方式 税控装置开具发票 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 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手工填开方式开具发票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订发票管理方法解读3、

11、发票管理规定:(办法第24条)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转借、转让、 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 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 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 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 发票监制章 和发票防伪 专用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 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 、介绍他人转让发 票、发票 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 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 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 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 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

12、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订发票管理方法解读4、发票使用地域范围规定:(办法第25、26条,实施细则第30条) 一般规定: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可以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发票5、发票使用登记及定期报告制度: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 情况。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解读6、发票及领购簿变更、缴销手续:(办法第28条)7、发票存放、保管制度(办法第29条)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发生丢失情形的处理: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

13、明作废。8、发票真伪查询:(办法第24条第二款)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http:/) 12366服务热线 人工查询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解读(五)发票的取得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 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 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解读(六)发票的检查1、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的检查权限。(办法第30条)2、行政相对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发票的义务。(办法第31条)3、发票检查(审查)

14、过程中几种情形的处理。(办法第32、33、34条,实施细则32条)4、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权利。 (实施细则33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解读注意: 调出已开具的发票查验时的处理:发票换票证。 调出空白发票查验时的处理:开具收据。经查无 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税务机关对从境外取得发票有疑义时:可要求提 供确认证明。 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的处理:发 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解读(七)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1、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解读(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

15、、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 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 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 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 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

16、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 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 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解读2、社会危害性一般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非法携带、邮寄 、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 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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