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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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医疗保险 经办服务项目主要内容分为: 一、险种及待遇 二、服务项目 险种及待遇上海医疗保险分为: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保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保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其中城保筹资比例为单位12%、个人2%;相 应的门急诊待遇分为账户段、自负段和共付段 ,实行“上不封顶”待遇,即达到一定的费用 总额后支付同一个支付比例。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对 象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 单 位的职工。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 职 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如 个 体户及其帮工等)。 城保待遇:在一个医保年度(当年4月1日零 点至

2、第二年3月31日24点),按支付 比例可以享受门急诊、住院(包括 急诊观察室)、门诊大病等待遇。 特殊情况下,可享受办理就医关系 转移、零星报销、低收入困难职工 住院起付线减负、综合减负等相关 政策。上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对象 :凡未参加本市城保、镇保和新 农合,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 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居保待遇:在一个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 零点至12月31日24点),按支付 比例可以享受门急诊、住院(包 括急诊观察室)等待遇。特殊情 况下,可享受办理就医关系转移 相关政策。服务项目办理、使用医保卡n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至邻近的 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保卡 。 n参保人在本

3、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定点药店购药,或者到本市医保经 办机构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等各项 医保事务时,应使用医保卡。办理、使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n参保人携带本人医保卡以及有 效证件至邻近的市、区县医保中心 或服务点申领门急诊就医记录册 。n 参保人在进行门急诊或门诊大病的 挂号、就诊、付费时,主动出示和 使用有效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 ,供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核验 并记录病史等有关内容。办理门诊大病n门诊大病医疗登记的范围城保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项目包括 :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 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 肿瘤治疗;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 )、躁狂症、强迫症、精

4、神发育迟 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精神障碍 、偏执性精神病。n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手续参保人需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 ,携带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门 诊大病登记申请单、医保卡 以及本人的有效证件至区县医保中 心或服务点进行登记。登记后,享 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办理就医关系转移n退休人员就医关系异地转移就医关系在本市的城保退休人员, 需长期定居外省市,可携带本人的 有效证件、医保卡,到邻近的 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将就医关系到外 省市居住地。n城保在职职工就医关系异地转移在职职工由单位派驻外省市长期工 作的,可凭职工本人的身份证、 医保卡以及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到就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 就医关系异地转移手续

5、。经区县医 保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相关 手续。n居保人员就医关系异地转移长期定居外省市的居保参保人员, 凭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医保卡 、居住外地的相关证明到就近的区 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 转外省市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办 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办理参保人及委托人信息变更n就医关系在外地的参保人,因居住地、 委托人等信息发生变更,可到市、区县 医保中心或服务点办理参保人及委托人 信息变更手续。n参保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办理“参保人及 委托人信息变更”手续。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医疗费用零星报销范围 1.就医关系在本市的参保人在外省市医 疗机构急珍的医疗费、在本市因院前 急救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卡报损或 报失期间的急诊医疗费。 2.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参保人在居住地 发生门急诊医疗费、急诊观察室留院 观察以及住院医疗费。办理综合减负n申请综合减负的范围参加本市城保的在职职工、退休人 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在一个 医保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 其上年度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到 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申请 减负。办理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清算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清算范围1.因一次性发放养老金等原因终止养老关 系的,其个人账户自即日起注销。 2.职工死亡或者在职职工出国(出境)定 居且注销本市户籍的,其个人账户自即 日起注销。上海医保咨询电话962218; 或登录市医保局网站 http/。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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