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营业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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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税务系 吕敏2009年度营业税新规 -2008年11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第540 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新细则),新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提问与讨论 项目旧营业 税新营业 税 纳税人单位个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 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 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 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 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单位,是指企业业、行政

2、单位、事 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 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 人。承包、 租赁的 纳税人承租人、承包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 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 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 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其他除上述外,负有营业税纳税 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 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 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 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 的单位不包括单单位依法不需要办办理税务务登 记记的内设设机构。项目旧营业 税新营业 税境内 应税 劳务(一)所提供的劳务发 生在境内 (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 境 (三)在境内组织 旅客出境旅游 (四

3、)所转让 的无形资产 在境内 使用; (五)所销售的不动产 在境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境内 提供保险劳务 : (一)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 劳务 ,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 物提供保险除外; (二)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 物品为标 的提供的保险劳务(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 规规定劳务劳务 的单单位或者个 人在境内; (劳务发 生地“在境 内”的概念从 “属地原则”转变为 “ 属人原则”) (二)所转让 的无形资 产(不含土地使用权) 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 境内; (三)所转让 或者出租 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 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 的不动产 在境内。(一)“境内”的含义 原营业税指“所提供

4、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新营业税1.劳务的提供者或者接受者在境内2.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5.组织游客出境旅游。6.所转让的无形资产的接受者在境内 不再强调所转让的无形资产是否在境内使用,只要受让方在我国境 内即属于征税范围。在境外为中国公司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由于劳务接受方为中 国境内公司,因此即便劳务(例如国际运输、金融保险、代 理、咨询等服务)在中国境外发生,该外国公司仍被判定为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相比于旧规则,新规则扩大了税务机 关对外国公司的征税权范围。在境外为中国公司提供劳务的 外国公司将因此面临额外的营业税

5、负担;而且还可能就同一 服务收入产生双重征税问题。在境外为外国公司提供劳务的中国公司对于那些在境外提供 劳务的中国公司(例如国际海运服务提供商、海外测绘勘探 服务商等),新规则也使他们的营业税负提高。从这个角度 来看,新细则并没有体现出鼓励外向型劳务的发生。 1、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是指有偿行为(取得货币,货物或 者其他经济利益)2.视同销售的情形。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个人。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所发生的自建建筑物销售行为。3.几项不征营业税的具体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 营税的征收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

6、务,对其处 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的征税范围、开发 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项目旧营业税新营业税视同 发生 应税 行为单位或个人自己新 建(以下简称自建) 建筑物后销售,其自 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 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 产权或永久使用权, 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 偿赠与他人,视同销 售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 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 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 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 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 自建行为; (三

7、)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项目旧营业税新营业税混合销售 分别核算 销售额按” 从主” 原则不变, 新营业税细则增 加了对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销售额的特殊规定无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 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 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 额不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 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 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情形。 新修订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 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两者具有从属相连的关系,为混销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

8、产、批发或者零售 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 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同旧法, 即“从主原则”。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 为特殊,作为例外情况,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 税和营业税的办法。项目旧营业税新营业税兼营行 为的分 别核算(重大变化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 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 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 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 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 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 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 税。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 或者非应税

9、劳务的,应当分 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 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 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 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 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 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 新修订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 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 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 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解释:企业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 应由纳税人分别 核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原营业税实施细则 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分别核算两项应税项

10、目的将一并征收增值 税。但修订后的营业税实施细则授权主管的地方税务局来核 定其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包括在价款之外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 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 ,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 价外收费。(因受让方违约而收取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税 )但不包括(见下表):3项项目旧营业 税新营业 税价外 费用向对方收取的 手续费、基金 、集资费、代 收款项、代垫 款项及其他各 种性质的价外 收费。新增:补贴 、返还利润、奖励费、违 约金、滞纳金

11、、延期付款利息、赔偿 金 、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 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务院或者财财政部批准设设立的 政府性基金,由国务务院或者省级级人民政府 及其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门批准设设立的行 政事业业性收费费; (二)收取时时开具省级级以上财财政部门门印 制的财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项全额额上缴财缴财 政。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 当天。

12、细则明确了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 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 为完成的当天;扣缴义务人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纳税的,若超过6个月未能申报纳税,有其机构 所在地补证税款。新修订的细则第二十三条补充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 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

13、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 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针对原条例细则关于起征点的营业额规定没有明确是不同 税目的营业额还是全部营业额,故新细则明确了营业税起征 点的范围,强调达到起征点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全部应纳营 业税的营业额。 新修订的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汇、有价证券 、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 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 纳营业税。 原细则明确金融商品转让的种类仅罗列了外汇、有价证券 、期货三样,随着新的

14、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新细则在条 款中增加了“等金融商品”的表述,扩大了应税金融商品的范围 。在营业税营业额核定方法中,增加了“按其他 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 核定”的方法。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日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营业 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日、日、日、 个月或者个季度。纳税人以个月或者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 ,自期满之日起日内申报纳税。第四章 营业税 计税依据 1.对一般贷款、典当、金融经纪业等中介服务,以取 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认为营业额。 (修改) 2.对转贷外汇,按贷款利息收入减去支付境外 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确认为营业额。新变化:2009年

15、 1月1日,上述规定取消,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税。 3.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 买入价后的差额确认为营业额。 4.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包括 各种加息、罚息等)。 5.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贷款业务,其营业额是 以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 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 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融资租赁案例) 6.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以转让价差收入为营业额。 7.资本市场有关营业额规定: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准 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 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代理他人买卖证 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 收的股东账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 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8.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 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 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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