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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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工作规范 w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以下简称禁毒法),规范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工作,确保禁毒法实施后有 关禁毒工作的顺利衔接,在我市前期试点工 作的基础上,根据禁毒法和省禁毒委有 关社区戒毒工作的精神,结合南京实际,制 定本规范。 南京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规范 w一、组织机构及职责w二、适用对象 w三、工作流程w四、台帐要求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w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一个工作部门具 体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w1、认真落实禁毒法及相关法规的工作要 求,制定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工作制度和规范

2、,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和社区 康复工作。一、组织机构及职责w2、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 组根据公安机关开具的责令社区戒毒/社区 康复决定书,对符合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 条件的吸毒人员开展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或 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对社区戒毒(社 区康复)人员的实际表现做出综合评估。w3、完成上级禁毒委交办的其他各项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工作任务,并接受考核检查。二、适用对象 w(一)社区戒毒适用对象 w(二)社区康复适用对象 (一)社区戒毒适用对象 w1、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在 执行行政处罚后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w(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

3、稳定 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w(2)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查获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 件的; w(3)不满十六周岁、七十周岁以上、怀孕或正在哺乳 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 不能自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 毒的。 w2、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 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 毒。 w、判处缓刑、管制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 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二)社区康复适用对象 w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 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w1、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 w2、判处三年以下有

4、期徒刑刑满释放的或假释(实际 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 w3、判处拘役刑满释放的; w4、禁毒法实施前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 w5、禁毒法实施前因下落不明、出国等原因未列 入帮教,三年内(最后一次释放之日起算)被发现 的; w6、禁毒法实施前被处以劳教戒毒、强制戒毒, 现期满出所的; w7、禁毒法实施前劳教戒毒所外执行、限期戒毒 未期满的。 三、工作流程w(一)作出决定 w(二)文书送达 w(三)人员接收 w(四)戒毒(康复)措施 w(五)请假外出 w(六)地点变更 w(七)戒毒中止 w(八)期满解除 (一)作出决定w1、社区戒毒 w(1)对吸毒成瘾人员(包括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查获 的)拟予

5、以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报 请行政处罚的同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县级公安 机关批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开具责 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起始时间按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的按执行结束)之日填写,社区戒毒 期限为三年。 w(2)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 件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原办案单位提请县级公安 机关批准,责令其进行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公 安机关应当在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作出责令社 区戒毒的决定,起始时间按刑事强制措施解除之 日填写。(一)作出决定w(3)判处缓刑、管制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 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到户籍地派出所报到后, 户籍地派出所要及时通知原办案单位,由原 办案

6、单位提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责令 其进行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起始时间按社 区戒毒决定作出之日填写。 (一)作出决定w2、社区康复 w(1)对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户籍地或实 际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 三年的社区康复,并作出社区康复的决定,起始 时间按社区康复决定作出之日填写。 w(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满释放的、假释( 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判处拘役刑满 释放的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 员,到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或街道社区戒 毒办公室报到后,由当地派出所提请县级公安机 关批准,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起始时间按社区康复决定作出之

7、日填写。(一)作出决定w(3)对于禁毒法实施前在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 年的吸毒人员应当纳入社区康复,根据其已经坚 持帮教的时间,进行累计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以上人员可以直接与其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不 再开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起始时间从签 订协议之日起计算。同时,由社区戒毒(社区康 复)工作部门出具关于直接转入社区戒毒/社区 康复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因禁毒法实施 直接纳入社区康复,归档备查。w(4)禁毒法实施前因下落不明、出国等原因未 列入帮教的吸毒人员,三年内(最后一次释放之 日起算)被发现的,应当纳入社区康复。以上(一)作出决定w人员可以直接与其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不再开具 责令社区康复决定

8、书,起始时间从签订协议 之日起计算。以上吸毒人员纳入社区康复的,由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出具关于直接 转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情况说明,以证明 其因禁毒法实施将其纳入社区康复,归档备 查。 w(5)禁毒法实施前劳教戒毒、强制戒毒、劳 教戒毒所外执行、限期戒毒未期满的,按原决定 执行完毕。期满后由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派出所 (或禁毒大队)提请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责令其 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作出社区康复的 决定,起始时间按作出社区康复决定之日填写。(二)文书送达w公安机关对责令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的,应当制 作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和责令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w作出决定的公安

9、机关将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 复决定书在作出决定的24小时内送达吸毒人员 本人,在三日内送达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 地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 或戒毒康复场所);将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 复通知书在三日内通知社区戒毒人员家属。(二)文书送达w对于没有开具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 书,因禁毒法实施直接纳入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的情况,由执行地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将关于直接转入社区 戒毒/社区康复的情况说明通知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人员家属及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如不清楚属于哪个派出所的,可直接通知户 籍地县级公安机关)。(三)人员接收 w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在接到公

10、安机关 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后,七天 (外省籍的可放宽到十五天)内到执行地街 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或 者戒毒康复场所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 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三)人员接收w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接到 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后,成立社 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社区戒毒(社区 康复)人员报到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小组应当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宣告其权 利义务,以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 作部门的名义(盖章)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 康复)协议,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计划。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

11、要及时向当地公 安机关通报情况。(四)戒毒(康复)措施w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应当认真履 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对社区 戒毒(社区康复)对象进行登记,通过尿检 、谈话、戒毒知识辅导、法律援助、就学就 业援助、告诫、戒毒(康复)情况定期评估 等方式和途径,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管 理和帮助。有以下几条措施:(四)戒毒(康复)措施w、生理脱毒。对尚未生理脱毒人员,由本 人申请,经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县级 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同意,可以到指定的 戒毒机构(门诊)进行脱瘾或参加社区药物 维持治疗。 w对于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社区戒毒人员的生理 脱毒一般在行政拘留期间完成。社区戒毒(

12、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 满后可以继续坚持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四)戒毒(康复)措施w、尿检要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 要按规定接受毒品尿样检测。对接受社区戒 毒人员的定期尿检三年内不得少于28次。第 一年每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2个月至少 检测1 次,第三年每3个月至少检测1次,三 年中不定期抽查不得少于6次。对接受社区康 复人员的定期尿检三年内不得少于15次。第 一年每2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3个月至 少检测1 次,第三年每6个月至少检测1次, 突击尿检每年均不得少于1次。(四)戒毒(康复)措施w3、谈话(家访)要求。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至少 每月找社区戒毒人员谈话(

13、家访)1次;社区康 复工作小组至少每2个月找社区康复人员谈话( 家访)1次。 w4、情况报告。社区戒毒人员至少每月向社区戒 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次;社区康复人员至 少每个月向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康复情况 次。 w5、小结评估。社区戒毒每季度对戒毒人员的戒 毒情况进行一次小结,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社区康复每半年对康复人员的康复情况进行一 次小结,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五)请假外出w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 复)期间如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 点三天以上的,须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 复)工作小组报告,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在社区戒毒(社

14、区康复 )工作小组同意,发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 员外出准假通知书后,方能外出,并必须按时 返回销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外出需半 个月以上的,要按协议规定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 进行尿检,并按期寄回外出地公安机关尿检证明 。(六)地点变更 w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求变更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地点的,应当同时向执行地社区戒毒 (社区康复)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接收 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同意接收的证 明,并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戒毒/ 康复地点审批表。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工作部门收到申请后,经街道、乡镇和县级公 安机关禁毒部门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审 批应当

15、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意前,社 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原执行地 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六)地点变更w审批同意的,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工作部门凭关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变 更戒毒/康复地点的函向接收地办理移交手 续。w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变更发生争议 的,报请两地共同的上一级禁毒办协调解决 。(七)戒毒中止w社区戒毒人员拒不接受社区戒毒、严重违反社区 戒毒协议或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应当中止社区戒毒程序。w、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的 ,拒不接受社区戒毒的,由执行地社区戒毒工作 部门作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书面证明材料( 关于暂停社区戒

16、毒程序的说明)一式两份,一 份向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告,一份存档备查,收 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或相关法律文书(复印 件)后,中止本次社区戒毒程序。(七)戒毒中止w、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执行地社区戒毒工作部门作出严重违 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关于暂 停社区戒毒程序的说明)一式两份,一份 向执行地公安派出所报告,一份存档备查, 收到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或相关法律文书 (复印件)后,中止本次社区戒毒程序。(七)戒毒中止w(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 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w(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w(3)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 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七)戒毒中止w、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w(1)执行地社区戒毒工作部门在日常检测中发 现戒毒人员尿检呈阳性的,作出在社区戒毒 期间可能吸食、注射毒品的书面证明材料( 关于暂停社区戒毒程序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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