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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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 导,紧紧围绕卫生改革与发展大局,着力加强对全体干部职工 的政治思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等方 面的教育,全面加强卫生院的基层组织、文化、基础设施、人 才队伍、服务能力和制度的建设,完善措施,强化管理,改善 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整体服务功能和医疗水平,创建文明、和 谐的医疗卫生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争创 人民群众满意的行业。 (一)医德医风意识普遍增强。(一)医德医风意识普遍增强。单位领导班子对加强医德医 风建设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卫生院及辖区卫生所点医务人员职 业道德素质进一

2、步提升,职业道德和廉洁行医覆盖率达 100%, 人民群众对卫生行业和医疗卫生单位的综合满意率达 90%以上。(二)医德医风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二)医德医风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单位的医疗管理、医疗 服务、医疗收费、院务公开制度、医德医风考评制度、治理医 药购销不正之风和廉洁行医制度、依法执业等规章制度建立健 全。 (三)医疗护理质量显著提高。(三)医疗护理质量显著提高。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医疗技术 操作规范,医疗护理明显提高,医疗差错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 一级医疗事故为零,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医疗纠纷发生率同 比上年下降 15%以上,患者对医疗护理质量满意率达 85%以上。(四)服务态度明显改善。(四

3、)服务态度明显改善。建立危急病人就诊绿色,优化服 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创优服务环境和条件。加强医患沟通, 服务对象问卷调查满意度 90%以上,对群众投诉处置率达 100%,对服务对象投诉举报办理率 100%。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认真落实医德医风责任制,加强行风建设目标管理。 (二)大力开展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切实加强医疗卫生全面质量管理。 (四)创新推广医疗服务便民惠民新举措。 (五)建立健全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规范医德档案管理。(六)加大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七)继续开展纠风专项整治工作,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八)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医院医德医风和卫生行风

4、工作,促 进医德医风和卫生行风持续好转。工作要求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二)统筹协调,精心组织。 (三)强化措施,联动推进。 (四)强化督查,务求实效。 (五)创新制度,注重长效。常乐镇中心卫生院常乐镇中心卫生院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反腐倡廉精神,继续深化改革,努力适 应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强我院精神文明和医德医风建设,结合 县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的实际,进一步抓教育纠行风,以提高 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强化医德医风建设和规范化,标准 化,制度化管理,经院领导研究决定,特制订卫生院加强医 德医风建设实施细则如下: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

5、人道主义,热爱本职工作, 时刻为病人着想,严格执行门诊制度,做到尽心尽意,如因工 作不认真推诿病人或玩忽职守,导致 事故者视情节予以处理。二、尊重病人,待患如亲,对待病人不分职位高低,亲疏, 不论性别、民族、职业都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责骂,嘲讥, 侮辱病人,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三、文明行医,礼貌待人,对待病人及其家属要做到热情、 礼貌、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同情、体贴病人,对 待病人不得有粗俗下流或用语,不得询问与病情无关的个人隐 私及与诊断无关的体格检查。 四、廉洁自律,奉公守法,不徇私情,不以医谋私。 五、实行保护性医疗,为病人保守秘密。不泄露病人隐私 与秘密。 六、相互尊

6、重,团结协作,共同探讨,正确处理同行同事 关系,顾全大局,不互相推诿,互相拆台,炫耀抬高自己,诋 毁别人违者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或处分,侵犯人权要依法追究。 七、钻研技术,精益求精,了解医学动态,不断更新,创 新、提高业务水平和质量。 八、认真建立好医德医风档案和政评制度,执行医德医风 建设在目标管理及政改考核“一票否决”制度,政评结果汇入 医德医档案,作为应聘、提薪、晋升、评优的首决条件。 九、实行分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二层机构负责人对院 长支书负责,把医德医风作为考核院、科两级领导政绩的重要 依据,对于忽于管理或严重失职的院、科领导要追究责任。 十、建立健全德医风教育制度、医德考核和医德评价

7、制度, 医德教育要认真强化政治思想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 实效,制定考核标准及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科室考核及院部 考核,每年考核一次,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 十一、充分发挥院外监督作用,健全内部的约束机制,营 造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定期召开全体座谈会,认真听取患者 及社会各界意见,使社会更多地了解和理解支持医院工作,使 我们能及时发现在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缺点、错误,得到 及时纠正。 十二、实行奖优罚劣,设立医德医风奖,对医德高尚,在 开展“医患一家亲”的活动中弘扬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的思想和行为,在行风建设中作出显著的成绩的科组和作出突 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疏忽管理

8、、医风不正者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严重违反者,经教育不改者按情节 轻重给予处分。卫计委卫计委“九不准九不准”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 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工作职责和制度管理措施工作职责和制度管理措施第一条第一条 全体职工必须按照所从事的工作范围,认真执行 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含本院制订的制度) 。 第二条第二条 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偷盗药品、物资的,或

9、因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单位经济损失的,如果属个人过失的 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如果属科室管理不善造成的,科室负责人 赔偿 30%,行为过人负责赔偿 50%,20%由全科组人员共同赔偿。第三条第三条 个人、科室不按规定开具收款发票私自收费的, 除没收该私自收取的款项外,同时作该款项基数的 30 倍进行 处罚。 第四条第四条 对个人、科室擅自进购的药品、物资,单位一律 作没收处理,同时对责任人进行 1000 元的处罚;对使用不属 于单位统一进购、调配的药品或其他物资的个人或科室,如费 用已缴入院部的,则一律作充公处理,同时作该药品应该收取 费为基数的 50 倍进行处罚。 第五条第五条 个人、科室属于本

10、章“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条、第四条”的情形, 有伴随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发生或导致违法犯罪、违规违纪后 果出现的,责任一律由本人或科室当事人负责。 第六条第六条 财务、收费、计价人员业务不熟、工作疏忽,导 致单位经济损失的,由个人负责赔偿。利用单位业务工具进行 私人使用致损的,一律由当事人负责,并按价进行 2 倍或以上 的处罚。 第七条第七条 利用单位的医疗资源为亲友实施诊疗等不按规定 收取费用的,一经查实由责任人照价补交,并按价进行 20 倍 处罚,同时每次作 300500 元扣除工资处罚。 第八条第八条 以收取“回扣”为目的擅自介绍病人到院外就诊 或检查(因病情需要,本院尚无条件开展的诊疗项目

11、并经科室 主任或会诊同意者除外) ,每例按所得回扣 10 倍处罚,若事件 属实但无法确认“回扣”金额的,则按每例 5001000 元的处罚。对擅自带病人进行私自收费治疗,经举报并证据确凿的, 一律作解聘并取消在本院执业资格的处理,如伴随“第五条第五条” 情形出现的,责任一律由本人负责。 第九条第九条 无故无假旷工 1 天扣发 2 天工资;旷工 1 天以上 的,取消当月劳务奖,同时按每天扣除 50 元处理。 第十条第十条 无故无假每次迟到或早退 1 小时(含 1 小时)按 旷工 1 天以上处理;每次迟到或早退不足 1 小时的,按无故旷 工 1 天处理;不是业务工作需要擅自离岗、脱岗、串岗的,每

12、发现 1 次,按无故无假旷工 1 天处理,达 3 次或以上者,按按 旷工 1 天以上作处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请假未经批准缺勤、不服从工作安排者,一律 依照本章“第九条第九条”处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当班人员打牌、下棋、打毛衣或者干其他私活 的,每发现 1 次按旷工 1 天处理,发现 2 次按旷工 1 天以上处 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不服从院部因公共性、公益性或处置突发事 件等工作需要而临时抽调,或对临时抽调的岗位工作存在故意 拖延、延误岗位工作等不认真履行职能职责的行为,从当月起 到任务完成止其本人所在月份的工资一律由院部扣除作充公处 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不服从院部因业务工作需

13、要作岗位调整的, 或对调整后在新岗位上存在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能职责的,故意 拖延、延误岗位工作、推诿病人等不尽工作职责的行为;因服 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病人或病人家属的,每次 200300 元 扣除工资处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科室或个人弄虚作假,以骗取集体经济利益为 目的,按 50 倍处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章“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 条、第七条、第八条”的当事人,每次作 50100 元扣除工资 处罚,违反达 2 次的,同时作 3 年内不准申报职称、3 年内年 度考核作不合格的处理,对

14、违反达 3 次或以上的,并视情作待 岗、低聘、解聘、辞退或其他处理。日工违反的一律作辞退处 理,视情在 10 年内不得挂靠本单位参加任何考试或进行其他 权益性行为。 对违反本章“第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以遵从国家法律 法规相关条款先行为原则进行处理,同时视情作 3 年内不准申 报职称、3 年内年度考核作不合格等处理。 对违反本章除“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 条、第八条、第十六条”之外其他条款规定的当事人,2 次 (含 2 次)以下的,每次作 50100 元处罚;2 次以上的,每 次作 200300 元处罚,达 3 次及以上的,同时作 3 年内不准 申报职称、3 年内年度考核作不合格,达 4 次以上的,同时作 待岗、低聘、解聘、辞退或其他处理。日工违反达 2 次的,除 每次作 50100 元处罚外,一律作辞退处理,并视情在 10 年 内不得挂靠本单位参加任何考试或进行其他权益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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