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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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代价值【摘 要】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内存于思想、制度、设施以及人们的为模式之中的观念、价值体系,有着极强的民族性特征。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和社会历史惯性机制,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现代法律文化的历史根基,而现代法律文化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延续。【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 现代法治观念 现代价值 法律改造 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和社会历史惯性机制,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一个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而且与当下社会法律生活交融在一起,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过程,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有鉴于此,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价值进行深入观照和审视,进而进行创造性转换,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

2、践意义。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概述及其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指中国持续几千年来各个朝代所有支配法律内容的原理、规则、意识,一般是指延续几千年的封建正统法律文化。其核心是“仁”的儒家文化。但是这种儒家文化并不仅仅局限于孔孟之道,还有汉初大儒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一种集道、法、儒诸家思想为一身的新文化。这一文化一直影响和贯穿于我国整个封建时代,直至清末的西法引进和法制的近代化的整个过程。探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从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结论。比如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一个重要特点;从司法体制上看,“行政兼理司法”是一个明显特征。但是从最具特色的角度入手,我们认为中

3、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特点就应是“礼法结合”。即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一致。这种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表现在许多方面。另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其他特色精神内容在古代法中同样占有重要地位,而且也不时影响着当代中华圈中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法律意识。 1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观念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系统中体现出来的有关法的普遍的社会态度和社会价值。其表现为人们对法律性质的认识,对法律价值的评断,以及对法律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的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儒家文化基础上建立2起来的,其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夏、商、西

4、周的“礼治”时期,此时法作为“礼治”体系的组成部分而存在;二是春秋至秦的“法治”时期,此为“礼治”衰败而“法治”兴起的时期;三是汉以后的礼法结合时期,此为以法为制,以“礼”为魂的时期。在总结了三代“礼治”和秦朝“法治”的基础上找到了“礼”与法的最佳结合点,即所谓的“礼”法融合。 2从法律制度层面上看,传统中国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以君权为核心;从法律情感层面上看,惧法、“无讼”是其鲜明特点。现代法治以法律至上、保障人权、赢得民心、制约权力和司法职能独立为核心内涵。其要求社会中所有的人都按照代表公众意志的法律制度来处理社会关系,以及法律应注意限制统治者的权力。可见,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冲突是显

5、而易见的。如:(1)“人治”传统与“法治”要求的冲突;(2)特权观念与“平等”原则的冲突;(3)“德主刑辅”与“法律至上”的冲突;(4)重“信”轻法与契约意识的冲突;(5)重“刑”轻“民”与“刑民”并重的冲突;(6)消极避罪观念与积极守法精神的冲突;(7)“义务为本”与“权利本位”法律观的冲突;(8)“非讼”观念与公断意识的冲突。 3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一)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制现代化的内源力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过程不仅是立法、执法和法律制度的变革过程,从本质上也是在扬弃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基础上的法律文化的重塑过程。经验和科学告诉我们,法律制度的有效建构和运作依赖于相应的法律文化的存在,法治

6、的成长必须依赖于相应的法律文化土壤。要建立法治社会,实现法制的现代化,既要学习西方优秀的法律成果,又要吸取中国法律文化中独有的东西,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发掘精华,找寻中国法治建设的有效资源。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现代价值的改造与更新,寻找法治发展的传统动力。(二)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涵的现代价值内容对于有几千年历史的传统法律文化,如果用历史的和发展的观点来审视它的话,我们不仅可从中寻出其在其历史发展中出现的合理性和曾具有的积极作用,而且也可以从中找出许多值得现在及将来借鉴的东西。第一、崇尚道德,对道德理想的追求是中国传统法的价值体现。从世界文明史上看,能够长久流传的思想,只有崇教。而非崇教的儒学,何以能

7、够在中国这片古老的土地上得以繁盛生衍,大化流行呢?其中原委复杂众多,但主要原因就是儒家虽为非崇教形式,却有着与崇教相类的思想内蕴,是一种世俗性道德学问。传统社会一直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在中国人的观念3中,道德是至上的中国人对道德的追求不惜以生命为代价。 4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甚至把道德看成治国之本。在古人眼里,道德是做人之根本,只有当法律与道德的精神相一致时,法律才有价值。当法律与道德冲突之时,法律经常要屈就于道德。对道德的崇尚,使中国传统注意到立法的重要性,强调要立“善法”以治天下,致力将法律的负作用控制在最小范围。传统法把道德视为法的精神和灵魂,与现代法治上的道德价值目标是一致的

8、。尽管法律的国家性也决定和派生法律的权威性,但法律真正的权威性无疑来自法律内在的影响力。因此,中国的法治化必须使法律充分体现出应有的道德性,从而使法律具有合理的道德价值前提及基础。但不可否认,传统的“道德至上”观念与现代法治也多有相悖之处。如轻视法治,过高地片面地强调道德的作用,最终导致了与“法治”思想相对立的“人治”思想的产生。因此,道德必须与法律高度结合,只有法律化的道德才能真正发挥其功效,有助于人们对现代法治精神的理解。第二、德主刑辅所推崇的德治精神。中国文化一向倡导以“德”、以“礼”治国、治民、治人; 强调德治、礼治、仁治。“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德治往往和礼治相通,主要指的是指引、教育,

9、而法治又与刑罚相通,主要讲的是惩戒,也就是说,礼、德侧重于教化劝善,防患于未然;而法刑则惩戒于后,侧重于罚恶。” 5周公在总结夏、商无德而亡的教训时告诫周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要周人“敬德保民”,“以德配天”。这蕴涵着以德治理国家,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思想。德治与法治并施并用,互相依存,互相补充,才能营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需指出的是,道德与法不可偏废的道理,早在先秦时期,我国就曾有过一场延续了数百年的关于德治与法治的大争论。孔子主张“为政以德”,以道德教化为政治国的基础;法家则主张“不务德而务法”,厉行法治,完全忽视道德教化。采用法家政策的秦王朝只存在15年就短命夭亡的教训,使汉以

10、后的历代皇朝,都把道德教化当作治国的根本要务,由此而形成了重视道德教化的传统。这种传统对于维持社会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也为我们赢得了礼仪之邦的美誉。但是在漫长的宗法社会里,真正体现中国传统法治特点的是法律关系的道德化,法治的儒家化。具体地说,是儒家所倡导的礼的精神甚至是礼的具体规范,被直接写入法典,与法律融合为一,正是因为儒家伦理观念深深渗入法律之中,从而使伦理法未能走向独立法,最后走上一条“德主刑辅”、法律道德化的德治主义的道路。 6所以,古代“德治”的偏颇在于过分地强调了道德教化,忽视了法制,甚至以为“有治人无治法”,治乱全赖于在位者的道德修养,导致“人治”。这种“人治”传统,与现代社会

11、不相适应,对其影响4应予重视克服。第三、以秩序和谐为最高价值理想。和谐是儒家法哲学的最高标准,因而也就成为以儒家思想为出发点的中国法律文化所求的最高价值理想。儒家的治国方略甚至一切治国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社会和人际的和谐为起点与归宿的;与“天人合一”相一致,社会政治上主张“中庸”、“中和”,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上至国君,下至百姓,都要以“和为贵”的立场和“仁”的原则修身齐家平天下,实现个人和社会,个人和国家的和谐与统一。和谐的理想和中庸之道所蕴含的宽容理念反映在法律意识上就形成了“无讼”的价值取向。中国人的理想社会是“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稳定。人以无讼为有德,以

12、诉讼为可耻,以致于在人们的心理上更容易接受用调解的手段来解决纠纷。尤其是通过调解来解决民事纠纷。追求和谐,顺应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价值取向重秩序、重义务、轻权利。但它同时也淡化了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治意识淡薄,与现代市场经济法权要求相违背,是我们在法治建设中应警戒的。第四、以“仁”为核心的“民本”思想所蕴含的民主要求。周公在总结商无德而亡的教训时要国人“敬德保民”,“以德配天”,这蕴涵了周公“重人”的认识。孔子“仁学”体系的确立,则标志着中国法律文化的民本理论的定型。“仁”是孔子伦理法的价值本体,包含着丰富的内容,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孔子“仁者爱人”的观点,即重视人,关心人。为了实现真正

13、的“爱人”目的,孔子提出了两种重要的主张和要求,其一,强调人的极端重要性的“民本”思想。孔子在君民关系上,认为人民力量,人心向背对国家统治起决定作用。孔子“君舟民水”的思想一直都是后世仁人志士规谏君王重视民情的理论武器。其二、孔子要求统治者,特别是君主要“爱人”,要“为政以德”,要求统治者发挥表率的作用。“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孟子则对春秋以来的“重民”思想进行了总结、升华,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认为民是国家之本,民心向背是国家和君主的安危之所系。孔子创仁学,倡德政,孟子把两者结合起来,发展了具有完整体系的政治法律理论 仁政学说,其核心是“民”字,始终贯穿

14、着“民贵君轻”的民本精神。“民本”思想所蕴含的“民主”精神与现代法治有相通之处,经先进理论的改造和更新,完全可以在现代法治的发展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改造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一场深刻的法制改革,其目标是实现我国法制的现代5化,即建立一套与现代化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彻底的改造。(一)法律制度方面建设1、完善立法,健全法律体系。由于现代社会中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传统法律部门已不能涵盖,新的法律部门不断涌现。当前要根据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制定一些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使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做到“有法可依”。2、完善司法

15、制度,保证司法公正。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使司法机关真正独立,加强对司法的监督,保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树立程序优先,违反程序亦违法的观念,最终实现司法公正。3、必须完善监督制度,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树立责任政府、有限政府的观念。因为在现代社会,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因此,必须对权力予以制衡,对权力监督的更合理的机制。(二)观念方面建设改革开放至今,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我国已做了大量的工作,突出的表现就是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我国的法律体系。但是,从这些法律法规的实际运行来看,情况却并不乐观。事实上,“制度是现代化的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

16、近于传统的。” 7,因此,除了法律制度建设外,更主要的是必须大力进行观念方面的建设。为此,本人认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强化人们的私法观念,宣传人权、平等、自由、有限政府、法律至上等现代法治观念,确立法律的权威,树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改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但是,必须认识到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千百年而逐渐形成,是法律观念的历史积淀,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对其进行的现代化改造必将是一个长期、艰巨的工程,绝不可能一蹴而就。正确的做法是,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总体指导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为坐标循序渐进地进行。五、结语总之,对于传统法律文化的作用我们既不能过于夸大,也不能采用民族虚无主义的态度。对于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客观的认识分析,理性的批判,虚心的借鉴才是我们应有之态度。这既是推行法治的需要,也是体现传统法律文化当代价值的应有之义。6参考文献:1.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2.于敏、马小红中国传统法在法的现代化进程中的几个问题的研究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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